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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自然灾害多发,给当地社会带来了很大灾难。为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维护统治秩序,历代政府都采取了一定的防灾、减灾措施。考察这一时期舟曲的灾害状况及防灾、减灾措施,不仅可以填补这一地区灾荒史研究的空白,而且对今天的防灾、救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宋元明清时期;舟曲;自然灾害;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K921/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22-0059-02
一、舟曲自然环境与灾害类型分析
舟曲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自古以来就是“陇右西陲”,扼陕川之要冲,亦是华夏先祖之羌族繁衍生息之地。舟曲县域自然条件较差,受大陆气候影响明显,全县不同程度的气象灾害几乎年年发生。同时,由于境域地形复杂,各种地质灾害广泛分布,气候变化敏感,生态环境脆弱。滑坡、泥石流、地震是本地区三大主要地质灾害,严重影响着舟曲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现以《舟曲县志》、《中国灾害通史》相关记载为例,对这一时期的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初步统计(见表1)。①
由表1可知,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的灾害种类较多,发生频繁,呈现出明显的时段特点。由于宋元时期在舟曲的统治基础较为薄弱,因此灾祸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几乎各种灾害都有;而明清时期政府虽然在此进行了有效统治,但自然条件发生异常,地震频发。
宋元时期,水旱灾害发生最为频繁。由于气候的变化,雨量趋多时易形成水灾,但雨量过少时,则容易形成旱灾。当时旱灾在诸灾患中最为严重,正是 “民之灾患大者有四,一曰疫,二曰旱,三曰水,四曰畜灾,岁必有其一,但或轻或重耳。四事之害,旱暵为甚” 。②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旱灾的出现必然带来饥荒。
虫灾和地震也在宋代舟曲地区的灾害中占有很大比重,到了元代,地震灾害发生较为频繁,虫灾则较少。另外,宋代的疫灾也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由于科学技术和医疗条件落后,许多流行性传染疾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造成人口大量减少,劳动力锐减,农业经济衰退。
明清时期,舟曲地区的自然灾害多以地质灾害为主,主要是地震以及伴随其而来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明清两代,舟曲地区地震次数可谓空前,频繁的地震给当时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光绪五年(1889)舟曲大地震,造成大量城墙民居建筑被破坏,山崩滑坡,地面开裂,人畜大量死亡。③
其次是旱灾、雹灾的发生频率较高。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旱灾很容易引起饥荒,饿殍遍野,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危及封建统治。雹灾损伤田禾,杀伤人畜,毁坏房屋城垣,还会在靠近河流的地带引发水灾。
灾害救助是灾后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因此,历来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重视。每当灾害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会采取一些措施挽救损失,对灾民进行救治,以达到快速恢复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下表是对元代舟曲地区政府的救灾状况所作的不完全统计,可为明清时期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主要应对措施提供对照。④
宋代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称:“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⑤两宋时期的劝分制度也是一种很典型、很常见的荒政处理手段。劝分就是国家在灾荒年间劝喻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者使富户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也称为劝粜。⑥元朝在入主中原后,面对频繁严重的自然灾害,朝廷在获知灾情后皇帝派户部官员去调查核实灾情,复奏朝廷,然后对受灾区实施蠲贷相济的救荒政策,凡遭灾区经过地方官吏的检踏,证明情况属实,就会给予一定的减免。赈济是历代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救荒措施之一,也是历朝政府采用最多的措施。
政府为缓解民困、尽快恢复生产,有效避免灾后民众与政府的对立,还实行了另一重要举措,就是蠲免。明朝政府对发生特大灾害的地区除提供赈灾粮食外,还提供埋葬死者的“埋葬银”。
明清时期,基本沿袭前代的救灾措施,在前代荒政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防灾、救灾体制。明代的报灾、检灾制度也相当细致。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八月下诏规定报灾之法:“凡水旱之处,不拘时限,可随时申报。”⑦孝宗弘治年间,始定时限为“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神宗万历时,又规定“近地以五月、七月为限,边地以七月、九月为限”。⑧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检灾之法:“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他(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⑨此后,又多次作出补充规定。
在备荒赈灾活动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角色,偶尔会允许和鼓励民间行为的参与。历代皆有一些富商大户在灾区进行自发的救济活动,或无偿提供粮食,或借贷贱粜,以救一时之急。如明代推行的立厂施粥,“明代每遇荒饥,例亦煮粥以赈民,尤以粥厂制度,推行最广”。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民间赈济以血缘和地缘因素为基础,赈济范围较小,但灵活、快速,对稳定统治秩序和加强宗法纽带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应对地震这样极具破坏性的自然灾害时,因为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预防救治体系,每每发生大灾之后,中央政府只是减免地方赋税和徭役的方式进行有限的赈济行为;而在广大基层社会,震后的地方治理好坏则多依赖于州县官的个人素质高低,政府在这样的重大灾异面前,往往显得力不从心。⑩尽管如此,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政府的救荒历程为以后的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关键词]宋元明清时期;舟曲;自然灾害;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K921/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22-0059-02
一、舟曲自然环境与灾害类型分析
舟曲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自古以来就是“陇右西陲”,扼陕川之要冲,亦是华夏先祖之羌族繁衍生息之地。舟曲县域自然条件较差,受大陆气候影响明显,全县不同程度的气象灾害几乎年年发生。同时,由于境域地形复杂,各种地质灾害广泛分布,气候变化敏感,生态环境脆弱。滑坡、泥石流、地震是本地区三大主要地质灾害,严重影响着舟曲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自然灾害频发,现以《舟曲县志》、《中国灾害通史》相关记载为例,对这一时期的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初步统计(见表1)。①
由表1可知,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的灾害种类较多,发生频繁,呈现出明显的时段特点。由于宋元时期在舟曲的统治基础较为薄弱,因此灾祸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几乎各种灾害都有;而明清时期政府虽然在此进行了有效统治,但自然条件发生异常,地震频发。
宋元时期,水旱灾害发生最为频繁。由于气候的变化,雨量趋多时易形成水灾,但雨量过少时,则容易形成旱灾。当时旱灾在诸灾患中最为严重,正是 “民之灾患大者有四,一曰疫,二曰旱,三曰水,四曰畜灾,岁必有其一,但或轻或重耳。四事之害,旱暵为甚” 。②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旱灾的出现必然带来饥荒。
虫灾和地震也在宋代舟曲地区的灾害中占有很大比重,到了元代,地震灾害发生较为频繁,虫灾则较少。另外,宋代的疫灾也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由于科学技术和医疗条件落后,许多流行性传染疾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造成人口大量减少,劳动力锐减,农业经济衰退。
明清时期,舟曲地区的自然灾害多以地质灾害为主,主要是地震以及伴随其而来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明清两代,舟曲地区地震次数可谓空前,频繁的地震给当时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光绪五年(1889)舟曲大地震,造成大量城墙民居建筑被破坏,山崩滑坡,地面开裂,人畜大量死亡。③
其次是旱灾、雹灾的发生频率较高。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旱灾很容易引起饥荒,饿殍遍野,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危及封建统治。雹灾损伤田禾,杀伤人畜,毁坏房屋城垣,还会在靠近河流的地带引发水灾。
灾害救助是灾后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因此,历来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重视。每当灾害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会采取一些措施挽救损失,对灾民进行救治,以达到快速恢复生产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下表是对元代舟曲地区政府的救灾状况所作的不完全统计,可为明清时期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主要应对措施提供对照。④
宋代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称:“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⑤两宋时期的劝分制度也是一种很典型、很常见的荒政处理手段。劝分就是国家在灾荒年间劝喻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者使富户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也称为劝粜。⑥元朝在入主中原后,面对频繁严重的自然灾害,朝廷在获知灾情后皇帝派户部官员去调查核实灾情,复奏朝廷,然后对受灾区实施蠲贷相济的救荒政策,凡遭灾区经过地方官吏的检踏,证明情况属实,就会给予一定的减免。赈济是历代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救荒措施之一,也是历朝政府采用最多的措施。
政府为缓解民困、尽快恢复生产,有效避免灾后民众与政府的对立,还实行了另一重要举措,就是蠲免。明朝政府对发生特大灾害的地区除提供赈灾粮食外,还提供埋葬死者的“埋葬银”。
明清时期,基本沿袭前代的救灾措施,在前代荒政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防灾、救灾体制。明代的报灾、检灾制度也相当细致。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八月下诏规定报灾之法:“凡水旱之处,不拘时限,可随时申报。”⑦孝宗弘治年间,始定时限为“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神宗万历时,又规定“近地以五月、七月为限,边地以七月、九月为限”。⑧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检灾之法:“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他(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⑨此后,又多次作出补充规定。
在备荒赈灾活动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角色,偶尔会允许和鼓励民间行为的参与。历代皆有一些富商大户在灾区进行自发的救济活动,或无偿提供粮食,或借贷贱粜,以救一时之急。如明代推行的立厂施粥,“明代每遇荒饥,例亦煮粥以赈民,尤以粥厂制度,推行最广”。由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民间赈济以血缘和地缘因素为基础,赈济范围较小,但灵活、快速,对稳定统治秩序和加强宗法纽带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应对地震这样极具破坏性的自然灾害时,因为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预防救治体系,每每发生大灾之后,中央政府只是减免地方赋税和徭役的方式进行有限的赈济行为;而在广大基层社会,震后的地方治理好坏则多依赖于州县官的个人素质高低,政府在这样的重大灾异面前,往往显得力不从心。⑩尽管如此,宋元明清时期舟曲地区政府的救荒历程为以后的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提供了借鉴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