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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适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担任原告是一个既存有争议又欠缺明确规定的问题。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类型化为出发点,结合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和现行法律对它们在海洋环境监管权上的规定,指出不同类型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如何确定适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同时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指出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原告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