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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199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在1997年1月1日至3月15日前向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