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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的法律体系乃是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的制度化基础。其建构之前提有赖于在对既有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探究与分析基础上形成一种能回应诸种批判性观点的理论。本文从法的正当性前提出发,在经验历史与逻辑实证相统一的分析视角下认为,任何法律体系都内蕴着一个由主导性价值所型构的实质性伦理结构,主导性价值不同,法律体系的伦理结构也不同,而不同的伦理结构具有不尽相同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在形式与逻辑架构上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征,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一种完善的、理想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一种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由法的正叉秩序理想、法律原则所生发出来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