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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项目合同确定了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款支付、安全和环境、工程验收等项目总体目标,规定和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对整个项目起着控制和保证作用。工程项目合同审计是把好建设项目质量关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更是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重点。在这几年的工程项目合同审计中,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本文将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提出了合同审计的重点。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审计;存在问题;审计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目的
工程项目合同审计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合同审计主要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所附工程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
(一)工程项目合同一般内容的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应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等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相符;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的顺序。
(二)合同的合法性的审计
审计合同的合法性是审计的重要工作,也是合同审计的核心。判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除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包括:一是审计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审计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审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计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五是合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有些履行程序,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将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三)合同内容完整性的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来对照审计的工程项目合同,特别是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双方责任与义务、奖与罚等内容是否完备。
(四)合同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的審计
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逐条分解,逐条研究每个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工程技术,特别是影响到我方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理解,并审计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清楚,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如果有,则要向合同当事人指出。
二、工程项目合同存在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合规
主要是合同主体表述不准确,合同盖章单位与合同中单位名称不一致,或者用部门来代替单位。“工程处”“项目部”等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必须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建设资质等进行审查,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总工期,开工、竣工日期约定不明确
施工工期是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明确约定。有些合同,只约定了开工日期,而没有约定总工期和竣工日期,这样的合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工程项目施工往往会交叉施工,开、竣工日期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可能需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通知要求开始施工,虽然不能确定开工和竣工日期,但必须明确约定施工的总工期。
(三)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
有些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或约定不明确。质量标准条款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具体标准的要列明,无具体质量标准的应当详细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方法。若质量标准约定含糊不清,不仅对施工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可能导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四)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支付约定不明确
有些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拨付或按月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申请拨款时需报何种文件等内容在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同时,有些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五)违约责任约定不全面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违约金的固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详细的违约责任和提高违约成本,一方面可以迫使对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一旦由于对方违约而进入诉讼程序,可以降低诉讼中的举证成本。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固定金额或计算方式,那就只需证明对方违约责任即可。否则,以实际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建设单位还必须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六)缺少履约担保条款
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履约担保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履约担保,增加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这在国家局对我区烟草的审计中也已经明确提出来。为防范或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中要明确约定承包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向发包方提交银行保函以求降低风险。
三、小结
当前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有不少合同违约现象:施工方由于资金紧张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过大、工程逾期交付、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拒绝验收等原因。因此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必须事先有着非常明确、恰当的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自己的定位而融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造成审计监督越位到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从而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使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逐步使合同审计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简介:莫文业,1962年生,男,副教授。
参考文献
[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3]钱丽华.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计.江苏省教育审计发展中的实践与探索.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7.106-113.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审计;存在问题;审计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目的
工程项目合同审计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合同审计主要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所附工程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
(一)工程项目合同一般内容的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应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等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相符;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的顺序。
(二)合同的合法性的审计
审计合同的合法性是审计的重要工作,也是合同审计的核心。判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除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包括:一是审计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审计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审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计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五是合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有些履行程序,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将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三)合同内容完整性的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来对照审计的工程项目合同,特别是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双方责任与义务、奖与罚等内容是否完备。
(四)合同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的審计
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逐条分解,逐条研究每个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工程技术,特别是影响到我方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理解,并审计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清楚,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如果有,则要向合同当事人指出。
二、工程项目合同存在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合规
主要是合同主体表述不准确,合同盖章单位与合同中单位名称不一致,或者用部门来代替单位。“工程处”“项目部”等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必须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建设资质等进行审查,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总工期,开工、竣工日期约定不明确
施工工期是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明确约定。有些合同,只约定了开工日期,而没有约定总工期和竣工日期,这样的合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工程项目施工往往会交叉施工,开、竣工日期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可能需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通知要求开始施工,虽然不能确定开工和竣工日期,但必须明确约定施工的总工期。
(三)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
有些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或约定不明确。质量标准条款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具体标准的要列明,无具体质量标准的应当详细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方法。若质量标准约定含糊不清,不仅对施工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可能导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四)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支付约定不明确
有些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拨付或按月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申请拨款时需报何种文件等内容在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同时,有些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不利于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五)违约责任约定不全面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违约金的固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详细的违约责任和提高违约成本,一方面可以迫使对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一旦由于对方违约而进入诉讼程序,可以降低诉讼中的举证成本。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固定金额或计算方式,那就只需证明对方违约责任即可。否则,以实际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建设单位还必须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六)缺少履约担保条款
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履约担保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履约担保,增加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这在国家局对我区烟草的审计中也已经明确提出来。为防范或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中要明确约定承包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向发包方提交银行保函以求降低风险。
三、小结
当前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有不少合同违约现象:施工方由于资金紧张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过大、工程逾期交付、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拒绝验收等原因。因此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必须事先有着非常明确、恰当的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自己的定位而融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造成审计监督越位到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从而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使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逐步使合同审计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作者简介:莫文业,1962年生,男,副教授。
参考文献
[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3]钱丽华.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结算审计.江苏省教育审计发展中的实践与探索.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7.1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