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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