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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著作权犯罪采取的是单维度防控模式,即只惩治侵权复制品的制售行为,不惩治购买。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模式,导致了人们对打击著作权犯罪态度与购买侵权复制品态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对制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打击困难。建立一种对侵权复制品的制、售、买行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的立法防控模式,是我国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必然选择。一个立体的著作权犯罪防控模式,一方面应该同时惩治侵权复制品的制、售、买、用等各个环节的不法行为,使得侵权复制品市场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刑法的规制之下;另一方面应当配合刑法对侵权复制品的制、售、买、用等各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