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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里17处关于报告的内容,如果处理不好,存在被钻空子的风险,无法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目标。为此,对待实务中出现的“重新评审”、“监督”、“终止招标”、“质疑答复”等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只有如此,财政部门作为受理“报告”的有权部门,才能给自己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