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任何一种哲学建构都会预设一些基本的前提.本文试图从知识类型学、人的形象、自然法的形象以及自然法的根基这四个方面勾勒格里塞—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哲学预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格里塞—菲尼斯学派与其他各种政治和法律学说之间的基本差异.首先,从知识类型学的角度看,菲尼斯学派所拒斥的是各种类型的还原论,既包括把法律还原为逻辑的康德主义,也包括把法律还原为技术的法律实证主义,还包括把法律还原为纯粹伦理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菲尼斯看来,法律的真正本性在于它拥有双重生命,即它既属于道德秩序,又属于技艺秩序.其次,从人的形象的角度来看,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既拒斥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也拒斥以集体为中心的集体主义,在他们看来,任何正确的政治学说都必须超越这样一种二元对立,进而寻求一种更为基本的社会本体论.第三,从他们所抱持的自然法的历史观和自然法的基础来看,他们既拒斥苏亚雷斯以降的经院派的自然法学说,也拒斥脱胎于苏亚雷斯立场的现代自然法学说,在他们看来,自然法的基础不能从意志中寻找,而只能在追求目的的实践理性中来寻找.从本体论的层面上看,自然法根植于人类本性,但是对于人类本性的考察,绝不能从任何思辨哲学的角度予以探讨,而必须从人类活动,尤其是人类实践理性活动所理解和把握的目的中来加以考察.因此,自然法、实践理性与目的构成了格里塞—菲尼斯学派整个自然法框架的三个基石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