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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在抵押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即商业银行)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处置抵押物,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在实际工作中,有一案例发人深思:某地有一商业企业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商场、房屋等)为财产,向某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由于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边缘,商业银行(抵押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该抵押物而优先受偿。对此,人民法院将抵押人的抵押物在经有关部门的评估后,将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