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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托法实施以来,理论上一直未能将其有效地与我国民法体系相衔接,信托法始终游离于民法之外。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信托法将再次面对着融入民法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明确信托法自身的定位。在大陆法系中,信托法的核心制度功能在于实现财产的独立性,该功能无法借助诸如利他合同等民事法律制度加以实现。在明确信托法这一制度定位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析工具将信托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从而进入我国的民法体系之中。一般认为,在当前阶段制约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制度的不完善。然而,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