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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6日颁布的法律确立了维持一种公共电信服务的原则,并使之与竞争目标相适应。法律将普遍服务定义为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向每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包括紧急呼叫的免费接通、号码簿查询服务,印刷与电子版号码簿的提供以及全国范围的公共付费电话。法律还规定了适用于因残疾或收入水平较低而难以享受电话服务的入的资费条件和特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