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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6年12月核准《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修改,与《公约》的规定趋同。对于此,本文拟对这种保留的效力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