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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应当使用,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则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在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商标注册人有无权利转让该商标?在判断一件“注而不用”的商标是否应予撤销时,除了具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条件外,是否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某一商标“注而不用”,经他人使用并创出一定知名度后,商标注册人起而行使其商标权,是否有“坐收渔人之利”之嫌?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