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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从建国以来直到1995年2月,我国所有的刑事法律中都没有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才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行为。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又将这种犯罪行为定名为“侵占罪”。至此,我国刑事法律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