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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基础上的重要理论创新,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当前,各级烟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特别是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烟草企业工作实际,对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对策研究几个方面谈谈个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