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微商是以微信为载体而运营的新生产物,微商进行交易并且获取收入的同时并没有缴纳税金,这就使国家税收减少,在微商管理和税务方面处于空白阶段,同时也说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微商税收势在必行。它在监管和税务方面尚处于空白阶段,本文从微商近几年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进而分析出来微商纳税的必要性以及在征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来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微商; 纳税; 问题; 对策
1 微商发展现状分析
微商被定义为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交媒体或者微信平台开店,并有针对性的开展营销活动来实现销售或者建立分销的一种新型电商。自2011年腾讯发布微信这款移动社交软件以来,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根据腾讯公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动账户达到6.49亿,同比增长38.8%。并且,根据艾瑞统计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移动购物市场交易额达到20204.2亿元,年增长率为114.8%。庞大并且迅速增长的用户基础和宏观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微商高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自从微信可以电子支付以来,微商这种零门槛,低成本,高利润的恶性营销吸引大量的人去从事这个涉及食品、服装、化妆品的大军之中。对于微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对于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可以运营实体资本的个体创业者,微商的出现给他们带来了曙光。
2 微商税收的必要性
智能手机的普及为微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现行的保守的税制已经不适应微商税收。一直以来,微商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无形的销售,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图片展示,通过微信聊天进行销售,通过电子支付进行交易,省去了中间商和一些代言广告。但是从整个活动来看微商已经达到了买家与卖家家进行交易的效果。从本质上看与传统的实体店铺交易并没有区别。所以说微商的整个交易的行为就是应税行为,缴纳税款是必然的事情。
3 微商稅收面临的问题
3.1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对象未明确
我国传统的商务贸易中经营者大多有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在税务机关都有备案登记,他们课税的对象也都是有形的。微商的出现,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的界限。首先,不能明确纳税人。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的很容易被确定。而微商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微商大多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隐藏了身份。所以无法确定纳税人身份。其次,无法确定课税对象,因为微商的数字化,无纸化,信息化使课税对象模糊,不能区分有形商品,劳务之间的区别。
3.2 纳税地点未确定
因为微商活动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所以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无法解决。交易的各方无法确定,如卖方,支付方,第三方物流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点,这就使纳税地点无法确定。三方在线上进行交易,消费者很难对卖家的资质进行辨别,而微信平台管理不完善,没有对微商的身份进行审查,而且微信用户数量庞大,腾讯公司进行管难度大,这就造成微商资质混乱,产品真假共存,让消费者难以辨别,而且大部分微商不能开具正规发票。这就使交易的地点无法确定。
3.3 交易行为难掌握
微商通过移动客户端和互联网进行交易,交易过程处于虚拟的环境之中。整个交易过程不需要见面也不能对商品进行检查,只能听微商卖家对产品进行介绍,对于产品的功能效果无法确认,同时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微信聊天,无法进行监管,不能作为凭证。整个销售行为都处于“无纸化”的操作状态,这就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一切交易行为都是依靠网络通过微信交流和支付跨地域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都是依靠网络通过微信交流和支付跨地域进行的,网上交易信息的隐蔽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交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纳税时间更无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4 微商税收的对策
4.1 完善法律
加快完善税收法律及相关法规, 积极引导微商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及相关法规, 更充分地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目前,由于微商出现打破了我国传统模式下的税收制度,如果要对微商征税就需要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法要素进行重新界定。此外还应该授予税务部门获得涉税信息的权限,多方联动,政府机构,通讯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微信运营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4.2 建立微商税务登记制度
微商的出现改变了企业形态,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所以应要求微商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取得唯一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并通过对服务器的强制性链接来掌握网上企业所进行的交易。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是匿名的, 也为难不了税务机关。
4.3 开发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针对微商的运营模式在支付环节加入智能的征税软件,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投入大量的科技,组织人才进行开发。当微商销售进行支付时,智能征税软件可以自动识别出应税商品或劳务, 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 自动计算应缴纳税款,然后通过网银,扣除包含税款的消费总额,银行扣款成功后,将购物款项划到微商经营者账户,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中,同时将扣税信息传给网上税务监控中心,网上税务监控中心自动生成电子税票。
5 结束语
微商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简化了购物流程,方便了人们生活。从事微商的队伍不断扩大,虽然现在微商的税收和监管还很不完善,但是我相信微商税收势在必行。虽然政策还未颁布,但是我相信政府一定会规范微商行业,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现如今是信息时代,一个新生物的诞生必然有合理的存在性,微商經过规范的管理一定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胡治芳.移动终端用户网络消费行为研究[J].电子商务,2015(11).
[2]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6,4下.
[3]饶英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26).
作者简介:
董思禹(1994.6-),男,汉,吉林松原,本科在读,单位延边大学研究方向,会计学。
[关键词]微商; 纳税; 问题; 对策
1 微商发展现状分析
微商被定义为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交媒体或者微信平台开店,并有针对性的开展营销活动来实现销售或者建立分销的一种新型电商。自2011年腾讯发布微信这款移动社交软件以来,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根据腾讯公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动账户达到6.49亿,同比增长38.8%。并且,根据艾瑞统计公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移动购物市场交易额达到20204.2亿元,年增长率为114.8%。庞大并且迅速增长的用户基础和宏观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微商高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自从微信可以电子支付以来,微商这种零门槛,低成本,高利润的恶性营销吸引大量的人去从事这个涉及食品、服装、化妆品的大军之中。对于微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对于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可以运营实体资本的个体创业者,微商的出现给他们带来了曙光。
2 微商税收的必要性
智能手机的普及为微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现行的保守的税制已经不适应微商税收。一直以来,微商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无形的销售,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图片展示,通过微信聊天进行销售,通过电子支付进行交易,省去了中间商和一些代言广告。但是从整个活动来看微商已经达到了买家与卖家家进行交易的效果。从本质上看与传统的实体店铺交易并没有区别。所以说微商的整个交易的行为就是应税行为,缴纳税款是必然的事情。
3 微商稅收面临的问题
3.1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对象未明确
我国传统的商务贸易中经营者大多有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在税务机关都有备案登记,他们课税的对象也都是有形的。微商的出现,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的界限。首先,不能明确纳税人。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的很容易被确定。而微商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微商大多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隐藏了身份。所以无法确定纳税人身份。其次,无法确定课税对象,因为微商的数字化,无纸化,信息化使课税对象模糊,不能区分有形商品,劳务之间的区别。
3.2 纳税地点未确定
因为微商活动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所以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无法解决。交易的各方无法确定,如卖方,支付方,第三方物流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点,这就使纳税地点无法确定。三方在线上进行交易,消费者很难对卖家的资质进行辨别,而微信平台管理不完善,没有对微商的身份进行审查,而且微信用户数量庞大,腾讯公司进行管难度大,这就造成微商资质混乱,产品真假共存,让消费者难以辨别,而且大部分微商不能开具正规发票。这就使交易的地点无法确定。
3.3 交易行为难掌握
微商通过移动客户端和互联网进行交易,交易过程处于虚拟的环境之中。整个交易过程不需要见面也不能对商品进行检查,只能听微商卖家对产品进行介绍,对于产品的功能效果无法确认,同时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微信聊天,无法进行监管,不能作为凭证。整个销售行为都处于“无纸化”的操作状态,这就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一切交易行为都是依靠网络通过微信交流和支付跨地域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都是依靠网络通过微信交流和支付跨地域进行的,网上交易信息的隐蔽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交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纳税时间更无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4 微商税收的对策
4.1 完善法律
加快完善税收法律及相关法规, 积极引导微商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及相关法规, 更充分地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目前,由于微商出现打破了我国传统模式下的税收制度,如果要对微商征税就需要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法要素进行重新界定。此外还应该授予税务部门获得涉税信息的权限,多方联动,政府机构,通讯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微信运营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4.2 建立微商税务登记制度
微商的出现改变了企业形态,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所以应要求微商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取得唯一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并通过对服务器的强制性链接来掌握网上企业所进行的交易。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是匿名的, 也为难不了税务机关。
4.3 开发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针对微商的运营模式在支付环节加入智能的征税软件,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投入大量的科技,组织人才进行开发。当微商销售进行支付时,智能征税软件可以自动识别出应税商品或劳务, 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 自动计算应缴纳税款,然后通过网银,扣除包含税款的消费总额,银行扣款成功后,将购物款项划到微商经营者账户,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中,同时将扣税信息传给网上税务监控中心,网上税务监控中心自动生成电子税票。
5 结束语
微商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简化了购物流程,方便了人们生活。从事微商的队伍不断扩大,虽然现在微商的税收和监管还很不完善,但是我相信微商税收势在必行。虽然政策还未颁布,但是我相信政府一定会规范微商行业,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现如今是信息时代,一个新生物的诞生必然有合理的存在性,微商經过规范的管理一定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胡治芳.移动终端用户网络消费行为研究[J].电子商务,2015(11).
[2]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6,4下.
[3]饶英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26).
作者简介:
董思禹(1994.6-),男,汉,吉林松原,本科在读,单位延边大学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