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本质上讲,一切检察工作都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案件的最终成败。具体而言,本文所讲的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在开展受理、告知、立案、审查、决定、监督、执行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中,遵循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一系列原则方针、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的总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是坚持检察机关人民性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现仅就群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背景原因、危害性及应把握的一些观念作些粗浅思考研究,供同仁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中参考。
一、忽视群众工作的危害性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制度工作中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提高群众工作水平能力,群众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形势发展和检察队伍不断更新变化,群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情况,尤其是在具体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直接面对群众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观念滞后、能力水平较低、方法简单、满足于“就案办案”等不想、不愿、不会、不善做群众工作的现象,伤害了群众感情,埋下了新的矛盾隐患,危害性很大。
(一)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伤害,有违国家赔偿法立法初衷
国家赔偿法是权利救济法,其本意是恢复和弥补公民受到的合法权益,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大多因公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受到侵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少数办案人员群众观念不强,对赔偿请求人的诉求敷衍了事,态度傲慢,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无异于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伤害,导致本来已经怨言满腹的赔偿请求人更加激愤,有违国家赔偿制度救济民生、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初衷。
(二)对执法公信力造成再次损害,关系更难修复
国家赔偿工作化解的是特殊的人民内部矛盾,即因公权力使用而对公民造成侵权的善后救济问题,它承载着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最后期盼。如果忽视群众工作,满足于“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即使对有的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落实到位了,赔偿请求人却仍然意愤难平,未对执法机关产生信任和感情认同,执法公信力将再次遭到损害,被破坏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更难得到修复。
(三)容易激化矛盾并引发严重不良社会反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赔偿案件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益,并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即使是个案,也常常引起赔偿请求人周围利益群体的持续性关注,有的会产生聚集效应或连锁反应,有的甚至会引起国内外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甚至个案的过度炒作。国家赔偿案件社会敏感度高,如忽视群众工作,容易激化矛盾,产生极大社会反响。
二、当前群众工作难度增大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工作实际来看,群众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矛盾复杂多样,部分办案人员反映群众工作的强度、难度大大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人民群众对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过高期待与国家赔偿法的现实定位之间存在一定落差
2010年12月实施的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总结了以往经验,解决了制约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上作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尤其是扩大了赔偿范围和内容,畅通了赔偿渠道,保障了经费的落实,并在实施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作为一部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的公民权利救济法,其法定性、有限性、补偿性、抚慰性与当前人民群众的期待仍存在较大落差。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要与一国的政治体制、执政理念、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等国情相适应。在我国,国家赔偿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群众对它还缺乏系统的了解,尤其对其形成过程、理论基础、社会价值缺乏必要的认识,有时会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抱有较高的期待,尤其是对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数额、项目等提出更高要求。部分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寄予过高期望,却又对具体的修改内容并不了解,存在盲目求偿、天价索赔等情况,一旦发现与现实差距较大,失望、不满情绪乃至矛盾纠纷增多,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协调沟通等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比以前大大增加。
(二)个案的复杂化与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职能有限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重要时期,各类矛盾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的成因复杂。有的触及诸如国企改制、城市建设、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等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纠纷,有的与政策决定、体制变动引起的政治变迁、干群矛盾、涉诉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相交织,有的涉及多个年代、多个地域、多种群体组织,有的赔偿请求人已有多年诉讼信访经历,个别还是上访老户,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作为其诉求表达的途径之一,部分案件存在重复访、普遍访问题。赔偿请求人法外要求多,善后处理难,有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由于办案部门职能的局限性,不能无限度地延伸检察触角,不能保证当事人实际利益的“群众工作”也显得没有力度,难出实效。
(三)国家赔偿工作标准及要求的日益增多与当前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局限性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细化和扩大了赔偿范围,如将“存疑案件”明确列入刑事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入法;又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职责,包括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新内容固然丰富了检察权的内容,但也对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标准及要求不断增多加高。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义、政治意识、法治意识有了质的飞跃,对于法治的需求和期待,已经由单纯接受转变为积极要求,对国家赔偿工作呈现出自主性、参与性特点,其诉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相对来说,国家赔偿工作从机制上还未理顺完善,部分办案机关人员执法理念、素质能力还未及时提高跟上,应对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显得力不从心,提高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成为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三、做好群众工作应强化的三种意识
新形势下我们应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克服机械办案思想,增强主动性,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抚慰功能、息诉息访功能,实现国家赔偿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摒弃抵触情绪,认识上确立并强化共同利益意识,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要做好群众工作,必需清醒抓住维护群众利益是与检察机关利益相一致这个认识,才能找准国家赔偿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切入点。部分机关和人员观念未及时更新,存在“不想赔、不愿赔”、“赔偿就是办错案,没面子”等陈旧思想,对赔偿请求人有抵触和对立情绪。诚然,从某种角度来看,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天然的有一定矛盾,然而,从检察机关根本属性和服务宗旨来看,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目的,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始终是检察工作的“风向标”和“检验器”。中央反复强调,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其二,国家赔偿具有纠错和救济功能,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一种对行政、司法机关的公务保护。它为正确而及时地处理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的矛盾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程序,有助于维护和加强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人民检察为人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个实实在在与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道理。只有强化共同利益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根本导向,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把群众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才能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能力。
(二)放下架子和偏见,将平等办案意识贯穿办案始终,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
一方面,要做到对人平等。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的工作角色,不仅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还要从法治理念的高度,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人来对待,切实克服将其仍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习惯性做法、观念。在办案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无论是接收材料、告之权利、释法说理、落实赔偿金,无论是做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都要做到保持理性、态度平和,注重便民和利民,维护好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和精神尊严。
另一方面,要做到对案平等,不因案件性质不同而对部分赔偿请求人产生歧视和偏见。例如,当面对的是因公权力使用不当而被侵害的纯无辜公民,办理这种赔偿案件的时候,办案人员给予赔偿请求人更多的人性关怀应该不是难题。然而,如果面对的是因“证据不足”、“证据存疑”结案而申请赔偿的当事人,虽然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将“存疑案件”明确列入赔偿范围,有些办案人员感情上、态度上难以一时转变。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提高法律素养,消除歧视和偏见,对群众的诉求一视同仁地尊重,对群众的感情一视同仁地贴近,真正把法理精神融汇体现在具体办案行动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真心支持。
(三)正视现实国情民情,具体方式方法中要强化针对意识,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
当今社会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今天我们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面对的群众工作对象既不是封建王朝时期对官员诚惶诚恐的“草民”,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对政府绝对服从的“百姓”,而是现代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越来越强的“公民”,尤其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多元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化,传统群众工作的价值体系、工作基础、示范性、真理性已经受到全面挑战。因此,必须不断解放思想,认清形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才能够真正提高掌握群众心理能力、运用群众语言能力、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做到进一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赔偿请求人不同于普通群众,他们由于在财产、人身自由和健康甚至亲属的生命曾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并导致婚姻家庭、工作、前途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感情上、心理上可能都会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因此,对于办理具体案件的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应有更高的要求。
一是提高语言运用的针对性。多用群众语言,朴素语言,少讲官话,空话;多讲小道理,少讲大道理;多讲实事,少唱高调。办案人员不仅要注意相关业务知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要克服惰性,主动与群众打交道、勤沟通,熟悉本地风土人情,了解群众疾苦,才能更加理性地认知群众心理,才能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说清事理、说准法理、说透情理”,向赔偿请求人客观、全面、详尽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是提高沟通方式的针对性。多一些引导疏通,少一些强压灌输;多一些耐心说明,少一些情绪发泄;多一些讨论交流,少一些命令指使。根据赔偿请求人的不同案件背景、不同家庭、文化、职业、年龄特点,掌握不同赔偿请求人的心理,在沟通中引导他们合理解决问题。对于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了解不多而盲目求偿的要耐心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对于情绪上、心理上有长期不满、委屈情绪的要偏重做好精神疏导,坚持感情交流、说服教育、因势利导,解答赔偿请求人的疑问和异议,及时消除群众疑惑,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把定纷止争、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三是提高处理矛盾问题的针对性。该倾听时要倾听,该受点气时要受点气,该把握底线时要把握底线。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合理诉求,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无法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即使对于无理要求,也要端正态度,及时说服和引导,做到“赔偿有道理,不赔有底气”。注重把法律文书说理和面对面释法答疑相结合,尤其是不立案、不予赔偿、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方式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的释法说理,通过坚持“矛盾可疏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化不可积”的原则,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做到办理一起案件,就贡献一份和谐。
一、忽视群众工作的危害性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制度工作中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提高群众工作水平能力,群众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形势发展和检察队伍不断更新变化,群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情况,尤其是在具体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直接面对群众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观念滞后、能力水平较低、方法简单、满足于“就案办案”等不想、不愿、不会、不善做群众工作的现象,伤害了群众感情,埋下了新的矛盾隐患,危害性很大。
(一)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伤害,有违国家赔偿法立法初衷
国家赔偿法是权利救济法,其本意是恢复和弥补公民受到的合法权益,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大多因公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受到侵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少数办案人员群众观念不强,对赔偿请求人的诉求敷衍了事,态度傲慢,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无异于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伤害,导致本来已经怨言满腹的赔偿请求人更加激愤,有违国家赔偿制度救济民生、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初衷。
(二)对执法公信力造成再次损害,关系更难修复
国家赔偿工作化解的是特殊的人民内部矛盾,即因公权力使用而对公民造成侵权的善后救济问题,它承载着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最后期盼。如果忽视群众工作,满足于“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即使对有的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落实到位了,赔偿请求人却仍然意愤难平,未对执法机关产生信任和感情认同,执法公信力将再次遭到损害,被破坏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更难得到修复。
(三)容易激化矛盾并引发严重不良社会反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赔偿案件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益,并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即使是个案,也常常引起赔偿请求人周围利益群体的持续性关注,有的会产生聚集效应或连锁反应,有的甚至会引起国内外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甚至个案的过度炒作。国家赔偿案件社会敏感度高,如忽视群众工作,容易激化矛盾,产生极大社会反响。
二、当前群众工作难度增大的原因分析
从当前工作实际来看,群众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矛盾复杂多样,部分办案人员反映群众工作的强度、难度大大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人民群众对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过高期待与国家赔偿法的现实定位之间存在一定落差
2010年12月实施的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总结了以往经验,解决了制约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上作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尤其是扩大了赔偿范围和内容,畅通了赔偿渠道,保障了经费的落实,并在实施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作为一部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的公民权利救济法,其法定性、有限性、补偿性、抚慰性与当前人民群众的期待仍存在较大落差。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要与一国的政治体制、执政理念、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等国情相适应。在我国,国家赔偿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实践,群众对它还缺乏系统的了解,尤其对其形成过程、理论基础、社会价值缺乏必要的认识,有时会对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抱有较高的期待,尤其是对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数额、项目等提出更高要求。部分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寄予过高期望,却又对具体的修改内容并不了解,存在盲目求偿、天价索赔等情况,一旦发现与现实差距较大,失望、不满情绪乃至矛盾纠纷增多,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协调沟通等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比以前大大增加。
(二)个案的复杂化与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职能有限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重要时期,各类矛盾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的成因复杂。有的触及诸如国企改制、城市建设、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等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纠纷,有的与政策决定、体制变动引起的政治变迁、干群矛盾、涉诉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相交织,有的涉及多个年代、多个地域、多种群体组织,有的赔偿请求人已有多年诉讼信访经历,个别还是上访老户,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作为其诉求表达的途径之一,部分案件存在重复访、普遍访问题。赔偿请求人法外要求多,善后处理难,有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由于办案部门职能的局限性,不能无限度地延伸检察触角,不能保证当事人实际利益的“群众工作”也显得没有力度,难出实效。
(三)国家赔偿工作标准及要求的日益增多与当前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局限性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细化和扩大了赔偿范围,如将“存疑案件”明确列入刑事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入法;又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职责,包括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新内容固然丰富了检察权的内容,但也对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标准及要求不断增多加高。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义、政治意识、法治意识有了质的飞跃,对于法治的需求和期待,已经由单纯接受转变为积极要求,对国家赔偿工作呈现出自主性、参与性特点,其诉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相对来说,国家赔偿工作从机制上还未理顺完善,部分办案机关人员执法理念、素质能力还未及时提高跟上,应对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显得力不从心,提高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成为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三、做好群众工作应强化的三种意识
新形势下我们应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克服机械办案思想,增强主动性,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救济功能、抚慰功能、息诉息访功能,实现国家赔偿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摒弃抵触情绪,认识上确立并强化共同利益意识,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要做好群众工作,必需清醒抓住维护群众利益是与检察机关利益相一致这个认识,才能找准国家赔偿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切入点。部分机关和人员观念未及时更新,存在“不想赔、不愿赔”、“赔偿就是办错案,没面子”等陈旧思想,对赔偿请求人有抵触和对立情绪。诚然,从某种角度来看,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天然的有一定矛盾,然而,从检察机关根本属性和服务宗旨来看,两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目的,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始终是检察工作的“风向标”和“检验器”。中央反复强调,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其二,国家赔偿具有纠错和救济功能,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一种对行政、司法机关的公务保护。它为正确而及时地处理个人与政府、社会与国家的矛盾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程序,有助于维护和加强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人民检察为人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个实实在在与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道理。只有强化共同利益意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根本导向,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把群众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才能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能力。
(二)放下架子和偏见,将平等办案意识贯穿办案始终,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
一方面,要做到对人平等。办案人员要积极转变角色,从权利救济而非追诉犯罪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自己的工作角色,不仅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还要从法治理念的高度,真诚地把赔偿请求人当做权利受损人来对待,切实克服将其仍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习惯性做法、观念。在办案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无论是接收材料、告之权利、释法说理、落实赔偿金,无论是做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都要做到保持理性、态度平和,注重便民和利民,维护好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和精神尊严。
另一方面,要做到对案平等,不因案件性质不同而对部分赔偿请求人产生歧视和偏见。例如,当面对的是因公权力使用不当而被侵害的纯无辜公民,办理这种赔偿案件的时候,办案人员给予赔偿请求人更多的人性关怀应该不是难题。然而,如果面对的是因“证据不足”、“证据存疑”结案而申请赔偿的当事人,虽然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将“存疑案件”明确列入赔偿范围,有些办案人员感情上、态度上难以一时转变。这就需要办案人员提高法律素养,消除歧视和偏见,对群众的诉求一视同仁地尊重,对群众的感情一视同仁地贴近,真正把法理精神融汇体现在具体办案行动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真心支持。
(三)正视现实国情民情,具体方式方法中要强化针对意识,这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
当今社会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今天我们办理国家赔偿案件,面对的群众工作对象既不是封建王朝时期对官员诚惶诚恐的“草民”,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对政府绝对服从的“百姓”,而是现代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越来越强的“公民”,尤其是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多元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化,传统群众工作的价值体系、工作基础、示范性、真理性已经受到全面挑战。因此,必须不断解放思想,认清形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才能够真正提高掌握群众心理能力、运用群众语言能力、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做到进一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赔偿请求人不同于普通群众,他们由于在财产、人身自由和健康甚至亲属的生命曾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并导致婚姻家庭、工作、前途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感情上、心理上可能都会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因此,对于办理具体案件的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应有更高的要求。
一是提高语言运用的针对性。多用群众语言,朴素语言,少讲官话,空话;多讲小道理,少讲大道理;多讲实事,少唱高调。办案人员不仅要注意相关业务知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要克服惰性,主动与群众打交道、勤沟通,熟悉本地风土人情,了解群众疾苦,才能更加理性地认知群众心理,才能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说清事理、说准法理、说透情理”,向赔偿请求人客观、全面、详尽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是提高沟通方式的针对性。多一些引导疏通,少一些强压灌输;多一些耐心说明,少一些情绪发泄;多一些讨论交流,少一些命令指使。根据赔偿请求人的不同案件背景、不同家庭、文化、职业、年龄特点,掌握不同赔偿请求人的心理,在沟通中引导他们合理解决问题。对于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了解不多而盲目求偿的要耐心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对于情绪上、心理上有长期不满、委屈情绪的要偏重做好精神疏导,坚持感情交流、说服教育、因势利导,解答赔偿请求人的疑问和异议,及时消除群众疑惑,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把定纷止争、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三是提高处理矛盾问题的针对性。该倾听时要倾听,该受点气时要受点气,该把握底线时要把握底线。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合理诉求,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无法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即使对于无理要求,也要端正态度,及时说服和引导,做到“赔偿有道理,不赔有底气”。注重把法律文书说理和面对面释法答疑相结合,尤其是不立案、不予赔偿、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方式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的释法说理,通过坚持“矛盾可疏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化不可积”的原则,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做到办理一起案件,就贡献一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