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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作为调整权利人之间因利用各自不动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极强的适应性。地役权主要通过合同取得,并且只有经过登记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规范目的、调整内容等方面有着类同之处,但两者的差别亦很明显,它们以各自不同的作用与功能形成了合理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