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元代倡优与娼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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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既有从事音乐歌舞及戏曲的倡优或优伶之家,又有专事色情的娼妓之家,都属于贱民之列。倡优或优伶这些民间艺人,对元代文化艺术如音乐、舞蹈、杂剧等的发展及散曲的传播皆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除了一部分有名的艺人外,大多数艺人生活状况是凄苦的。而众多青楼女子虽华屋锦衣,但卖笑生涯也使其身心备受折磨,为畸形都市生活的一个缩影。
  
  “倡”及“娼”含意之衍变
  
  提及元代之倡优及娼妓,有必要追溯此前该称呼之演变。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有“倡”字而无“娼”字,其曰:“倡,乐也。”南朝梁人顾野王之《玉篇》上始有“娼”字,并说:“娼,也。”“”字,《说文解字》解释为:“,放也,一曰淫戏。”三国魏张揖著《广雅·释诂》曰:“,也。”王念孙疏证引《方言》云:“江沅之间或谓戏曰。”与通,游荡之意。宋代丁度《集韵》曰:“倡,乐也,或从女。”明人《正字通》说:“倡,倡优女乐,别作娼。”
  从上述引文可得出以下几点看法:
  其一,古代倡、娼及倡、优混用。《说文解字》说:“倡,乐也”;“优,饶也。一曰倡也”;“俳,戏也”。清人段玉裁注曰:“以其戏言之,谓之俳;以其音乐言之,谓之优;亦谓之倡,实一物。”“倡”,原指古代歌舞之人,西汉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称“优旃者,秦倡,侏儒也”,并渐通“娼”,指妓女。唐人白行简之《李娃传》曰:“国夫人李娃,长安之倡女也。”倡优连称,古代一般指以乐舞戏谑为业的艺人。例如《汉书·灌夫传》曰:“所爱倡优、巧匠之属。”颜师古注:“倡,乐人也;优,谐戏者也。”时又称“俳优”,《韩非子·难三》曰:“俳优侏儒,固人主所与燕也。”《汉书·霍光传》颜师古注曰:“俳优,谐戏也。”俳,指杂戏、滑稽之类。而“优伶”,则是以乐舞戏谑为业之艺人的统称。一般认为以表演乐舞为主的称“倡优”,以表演戏谑为主的称“俳优”。在古书中三者往往通用。宋元以来,常将戏曲演员称为优伶、优人或伶人。由此可见,倡优主要是指从事歌舞谐戏之艺人,但旧时轻视艺人,往往将其与妓女并列,合称为倡优。
  其二,古代谓倡,男女不分。例如,《史记·赵世家》载:“赵王迁,其母倡也。”又《汉书·外戚传》曰:“李夫人本以倡进。”同书《李延年传》说:“中山人,身及父母兄弟皆故倡也。”即男女均可称倡,无明显界限。至唐代著述始见“娼”字所指类似近代之娼妓。例如,赵的《因话录》说:“陈娇如京师名娼。”范摅《云溪友议》提及:“崔涯每题诗于娼肆,无不诵之于衢路。”唐以后娼妓以女性为大宗。
  其三,古代倡与音乐相连。后世娼女虽以卖淫为生,而音乐歌舞仍为其主要技能。这从“妓”字含意之演变也可得以证实。《说文解字》说:“妓,妇人小物也。”其含义与妓女无关。后代用为女妓之称,始于魏晋六朝。《华严经音义》引魏人张揖著《埤巷》曰:“妓,美女也。”又引隋陆法言著《切韵》说:“妓,女乐也。”故六朝人著书均以妓为美女专称。例如,梁人刘孝标《世说新语》注引干宝《晋纪》:“石崇有妓人绿珠。”梁人沈约《宋书·杜骥传》曰:“家累千金,女妓数十人。”可见自汉代以来,“妓”由“妇人小物”,渐转为“美人”专称,后又演变为家妓、妓女之称。时而也指歌女、舞女,如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隔障歌》提到:“宁王宫有乐妓宠姐者,美姿色,善讴歌。”古书中还经常出现“伎”字,其含义,一是同“技”,指技能、技艺;二则是同“妓”之“女乐”含意。如《新唐书·元载传》即提及:“名姝异伎。”三则泛指音乐,如“西凉乐”也称“西凉伎”。至于“娼妓”两字并合为一,则见于《旧唐书·天竺传》,其曰:“百姓殷乐,家有奇乐娼妓。”无论是倡、伎抑或娼、妓,在古代皆与音乐、歌舞分不开,至元代也是如此。
  
  元代倡优及娼妓
  
  元代社会有明确的良民、贱民之分:“名编户籍,素本齐民,谓之良;店户、倡优、官私奴婢,谓之贱。”倡优有特定的含义,“伎乐曰倡,谐戏曰优,所谓伎乐歌舞之家也”([元]徐元瑞:《吏学指南·良贱孳产》),专指民间艺人而言(有时也指宫中歌舞艺人),不同于娼妓之家。娼妓也属于贱民之列,地位更低微。优伶和倡优,其来源有:师承、转卖、籍没、虏获等。
  入元以来,在中书省礼部之下,设立仪凤司和教坊司,掌管乐工、乐器等。仪凤司“掌乐工、供奉、祭飨之事”,下设云和署、安和署、常和署、天乐署。云和署、安和署“掌乐工调音律及部籍更番之事”,常和署专管回回乐人,天乐署专管河西(唐兀)乐人。教坊司,“掌承应乐人及管领兴和等署五百户”。或谓“散乐则立教坊司掌天下妓乐,有驾前承应杂戏飞竿走索踢藏等伎”,司下设兴和署、祥和署。两司之下,都设有“掌乐器等物”的广乐库(《元史·百官志》及叶子奇《草木子·杂制篇》)。另外,太常礼仪院“掌大礼乐、祭享宗庙社稷、封赠谥号等事”,并专设大乐署,“掌管礼生乐工四百七十九户”,为各种祭祀典礼服务。元代在教坊司和大乐署管辖下的乐工、杂剧、杂技等人员就将近一千户。元人杨允孚在《滦京杂咏》“仪凤伶官乐既成”句下注曰:“仪凤司,天下乐工隶焉。每宴,教坊美女必花冠锦绣,以备供奉。”有的称此类艺人为官妓。例如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就称连枝秀为京师教坊官妓。又说:“今以妓为官奴,即官婢也。”杨允孚《滦京杂咏》则曰:“官妓平明直禁闱,瑶阶上马月明归。”
  元人对倡伎与娼妓有时无严格界定,因此对从事歌舞杂剧之人或是从事色情之人的数字就很难分开统计。例如,《元史·祭礼六》提到正月十五日游皇城队伍中就有“教坊司云和署掌大乐鼓、板杖鼓、篥、龙笛、琵琶、筝、七色,凡四百人。兴和署掌妓女杂扮队戏一百五十人,祥和署掌杂把戏男女一百五十人,仪凤司掌汉人、回回、河西三色细乐,每色各三队,凡三百二十四人”。上述1024人恐不是娼妓之家,而应是宫廷或民间艺人。伎乐歌舞之家基本上是以户为单位,例如上述兴和署、大乐署等就有979户。住房情况视其在署中地位及经济状况而定,一般与城市平民相似。但也有一些名伎住屋器用颇为华丽的。
  元代,在城镇中“以色事人”的娼妓较多。据《马可波罗行纪》所说,仅在大都即有娼妓25000人。京师娼妓仍沿前代制度,隶属教坊。而在杭州(南宋京师)城内的各个角落都能够看到献媚卖俏的妓女。其中提到:“青楼盛多,皆靓妆艳饰,兰麝熏人,贮以华屋,侍女如云,尤善诸艺,娴习应对,见者倾倒,甚至醉生梦死,沉溺其中。故凡游京师者,谓之登天堂,归后尤梦京师。”苏州、扬州、成都等也是如此。
  元廷并不限制一般人宿娼,但禁止官员有此等行为。例如:“至元二十一年十二月,御史台照得:不畏公法官吏人等每因差使去处,公明轮差娼妓寝宿。今后监察御史、按察司严行纠察,如有违犯之人,取问明白,申台呈省。其应付娼妓官吏,与宿娼之人一体坐罪,仍送刑部标籍过名。”(《通制条格·杂令》)并禁止诸职官娶娼为妻,犯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元史·刑法志二》)。又规定:“乐人只娶乐人,其他人娶乐人为妻要治罪断离。”(《元典章·户部·乐人婚》)“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诸倡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元史·刑法志四》)强迫或纵容良家女为娼者,都要受杖刑。但仍有随意取良家女子入教坊承应的现象。
  妓女从良,必定要经过教坊落籍手续。《谷笔谈》曾提到:“玉堂设宴,歌妓罗列,有名贤后,卖入娼家。姚文公遣使诣丞相三宝奴请为落籍,丞相素重公,意欲以侍巾栉,即令教坊检籍除之。”元代妓女为尼入道者也甚多,例如元代陶宗仪《南村辍耕录》提到的嘉兴歌妓活佛奴、湖州名妓汪怜怜、教坊名妓李当当,夏庭芝《青楼集》中提到的江浙名妓李真意、京师名妓李枝秀,明代邵景誉《觅灯因话》中提到的淮扬名妓李翠娥等。
  元妓中不乏色艺俱佳者,而游客狎妓,也注重欣赏歌舞弹唱。例如厉鹗《玉台书史》提到:梁园“秀歌儿也,才艺精妙,喜文墨,能作乐府词,吟小诗也佳,字书楷正”。明代瞿佑《剪灯新话》提到:罗爱卿,嘉兴名妓,“郡中名士尝以季夏望日会于鸳湖清虚阁避暑,玩月赋诗。爱卿成四首,席间皆搁笔”。其他还有不少“富于才情”、“审知音律”、“色艺俱绝”、“妙歌善舞”以及擅长慢唱、作曲、杂剧者。《太和正音谱》引吴兴赵子昂之语道:“良家子弟所扮杂剧,谓之行家生活,娼优所扮谓之戾家把戏。盖以杂剧出于鸿儒硕士骚人墨客所作,皆良家也。彼娼优岂能辨?故关汉卿以子弟所扮,是我一家风月,虽复戏言,甚合于理。”由此看来,元时骚人墨客、良家子弟,虽也有自己撰曲,自己扮演的,但由于杂剧流行,倡优扮演及作散曲的为数不少。擅长杂剧表演者如珠帘秀、顺时秀、解语花等则是佼佼者。珠帘秀“姿容姝丽,杂剧当今独步”(《南村辍耕录·珠帘秀》)。有人在宫词中对顺时秀更是赞不绝口:“教坊女乐顺时秀,岂独歌传天下名。意态由来看不足,揭帘半面已倾城。”(张昱:《辇下曲》)著名的男演员,有“教坊色长魏、武、刘三人”,“魏长于念诵,武长于筋斗,刘长于科泛,至今乐人皆宗之”(《南村辍耕录·院本名目》)。这些艺人对散曲、杂剧的创作和传播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妓居和畸形都市生活
  
  元代妓居生活之详细情况,史书未见记载。江南基本上是沿袭南宋之风格,即所谓妓家鳞次,比屋而居,烛影摇红,装潢典雅。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连枝秀》中记载了陆氏的“募缘疏”,虽有打诨讥讽意味,但也从前后对比中,侧面反映了当时名妓的生活情景。《连枝秀》记道:
  京师教坊官妓连枝秀,姓孙氏,盖以色事人者。年四十余,因投礼逸士风高老为师,而主教者褒以“空湛静慧散人”之号。挟二女童,放浪江海间。偶至松江,爱其风物秀丽,将结数椽,为栖息所。郡人陆宅之居仁尝往访焉,秀颇不以礼貌。因其请作募缘疏,遂为撰之。疏曰:“京师第一部教坊,占排场曾使万人喝采……一跳身才离了百戏棚中圈子,双摆手便作个三清门闲人。赤紧地无是无非,到大来自由自在。识尽悲欢离合幻,打开老病生死关……往常时红裙翠袖生绡帕,猛可地草履麻衣匾皂条……玉楼花下千钟酒,几番歌白苎,遏行云;纸帐梅边一炷香,从此诵黄庭,消永日。桃花扇深藏明月影,椰子瓢长醉白云乡。皓齿细腰,打叠少年歌舞;锦心绣腹,宣扬老子经文……登春台不望远人,驾鸾车云霄上追寻萧史……歌馆化为仙馆静,戏房翻作道房幽。净洗燕支,见全真本来面目……”
  这里提到“京师第一部教坊”,“占排场曾使万人喝采”,“百戏棚中圈子”,“红裙翠袖生绡帕”,“玉楼花下千钟酒”以及“歌馆”、“戏房”、“鸾车”等,将京师名妓的衣食住行描述得淋漓尽致。但这仅反映了名妓的生活。一般娼妓地位低贱,服饰、出行都要受到种种限制。
  元廷对各种艺人及娼妓服装皆有规定。艺人平时服饰与庶人相同,但演出时装扮角色所用服饰,不受身份的限制。《元史·刑法志四》曰:“诸乐人、工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妆扮之物,不拘上例。”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广胜寺明应王殿的元代壁画,有戏曲演出场面,题款“大行散乐忠都秀在此作场”,散乐是民间杂剧团体的通称,忠都秀即为主要演员之艺名。从壁画上可以看出当时艺人穿戴演出服装的情况。元代对娼妓之家服色限制很严。至元五年(1268年)十月,中书省宣布:“娼妓之家,多与官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今拟娼妓各分等第,穿着紫皂衫子,戴着冠儿。娼妓之家家长并亲属男子,裹青头巾,妇女紫袜子,俱要各各常川裹戴。仍不得戴笠子并穿着带金衣服,及不得骑坐马匹。违者许诸色人捉拿到官,将马匹给付拿住的人为主。”延二年又规定:“娼家出入止服皂子,不得乘坐马,余依旧例。”(《元典章·礼部二·服色》“娼妓服色条”)可见娼妓地位之低微,故元人常称妓为官奴或官婢,列入贱民,与驱口同。
  元代娼妓的大量存在及狎妓者的浮华及腐化,反映了元代都市的畸形生活。元人熊进德曾作“竹枝词”描写杭州西湖“游人仕女,画舫笙歌,日费万金,目为销金锅”的状况。其云“销金锅边玛瑙坡,争似侬家春最多。蝴蝶满园飞不去,好花红到剪春萝。”(见[清]褚人获:《坚瓠集》)可见杭州之繁华及游人流连声色之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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