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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仅有实体法规定但欠缺程序法规范的不足。同时,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转变也更有利于兼顾精神病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对象、决定权的归属、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诸多细节方面尚有待更明确的界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