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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现人民住有所居一直是各届政府惠民政策中最为关心的事情。我国保障房的建设是政府充分保障人权,提高人民住房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体现。保障房建设在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和保障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保障房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在实践中,应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民主决策机制,使保障房建设的政策出台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8-01
一、我国保障房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福利住房分配阶段(1949-1978),住房私有化与福利分房并存(1978-1998),压缩住房保障与取消福利分房阶段(1978-2007),住房保障制度重新探索与实践阶段(2007-至今)。随着是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进一步放开了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保体系中来,使得保障性住房更加标准和规范化,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有的保障性住房监督机制不强,存在制度失灵现象。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立法保护,更需要监督执行贯彻。在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中,购房对象的界定不清,使得收益群体不明。保障性住房监督机制不强,使得政府与开发商寻租现象时有发生。在现实中,保障性住房经常出现违规转包、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有时甚至会因政策执行偏差而损失受益者利益。
(二)现有的住房保障无法回应社会群体的基本住房诉求。
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充分聆听政策目标群体的声音,否则很容易使政策失效、失灵。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性探索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民意,然而,在现有政策中,保障住房建设政策制定缺乏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民主决策机制。
(三)制度覆盖面、收益群体有待进一步扩大。
保障性住房在城市的贯彻落实中,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一般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需要本市户籍,或者拥有本市户籍者优先,这就限制了非本市户籍的打工人员的享用。其次保障房建设覆盖面、收益群体较低,我国的保障房建设需要覆盖更多群体,使更多人住有所居。
二、我国保障房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保障房建设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保障房建设不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方面,都涉及很多领域。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在法律建设发面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从2014年开始,我国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制度,加强政策和立法保护,切实维护住房者利益。但是,在保障房建设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去规范保障房建设,界定和评判保障房的质量以及如何设计、运用评估机制等。
(二)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人文等差异显著,政策制定较为困难。
中央的政策往往是指导全局而设计的,但是这种集中性的政策决策往往是立足于宏观和整体而考虑,不可能去规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细节。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大区域之间经济、人文等差异显著,这就决定了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精神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民主决策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地方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不能死板的执行中央政策,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落实。
(三)政策决策的民主参与不强,上下沟通不畅。
政府的各项政策(包括保障性住房政策)都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和惠及民生而出台的。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应改变以往精英决策的模式,在传统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加入公众参与和评议的民主决策程序,保证上下沟通的顺畅。在现有的政策决策机制中,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强,政策决策不能很好的反映公众需求,容易引发政策冲突和执行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对策
(一)尽快完善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住房保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需要立法保护,用法律、制度规范其运行程序,监督其实践过程。不仅运行程序需要法制、制度规范,在政策决策时也要更加要注重法制化和规范化。其次,在保障性住房运行过程中,还要注重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以确保政策能够更好的向政策目标发展。
(二)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与民主决策机制。
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仅仅需要立法保障和制衡监督机制的建立,更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民主化决策机制。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制度时,应在传统的精英决策的基础上加入公众决策,疏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更有助于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及时化解矛盾,这也更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更有能力协调好各方利益,更好的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
在实践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制度化的多元民主参与机制,真正的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要注重政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注重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责任。中央政府主要在宏观、整体的基础上作出指导全局的政策,确保政策的方向和实质与我国国情适应;地方政府要在贯彻执行中一方面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另一方面还要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四、结语
维护和推动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发展,是惠及千万人民的大事。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保障房建设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使这两种机制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建设性作用。同时,在实践中要积极构建多元民主参与机制,创新政府精英决策模式,使普通大众也能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
参考文献:
[1]薛德升,苏迪德,李俊夫,等.《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城市规划.2012.27(4):23-27.
[2]甄辉,吕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住房租赁体系建设研究》.[J].建筑经济.2011.
[3]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思路与对策》[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2.(3).
[4]陈宏胜,刘晔,李志刚.《中国大城市保障房社区的邻里效应研究——以广州市保障房周边社区为例》[J].人文地理.2015.(4).
[5]郭洁,赵宁.《论保障房用地法律制度的创新》[J].法学杂志.2014.(1).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8-01
一、我国保障房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福利住房分配阶段(1949-1978),住房私有化与福利分房并存(1978-1998),压缩住房保障与取消福利分房阶段(1978-2007),住房保障制度重新探索与实践阶段(2007-至今)。随着是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进一步放开了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保体系中来,使得保障性住房更加标准和规范化,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有的保障性住房监督机制不强,存在制度失灵现象。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立法保护,更需要监督执行贯彻。在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中,购房对象的界定不清,使得收益群体不明。保障性住房监督机制不强,使得政府与开发商寻租现象时有发生。在现实中,保障性住房经常出现违规转包、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有时甚至会因政策执行偏差而损失受益者利益。
(二)现有的住房保障无法回应社会群体的基本住房诉求。
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充分聆听政策目标群体的声音,否则很容易使政策失效、失灵。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性探索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民意,然而,在现有政策中,保障住房建设政策制定缺乏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民主决策机制。
(三)制度覆盖面、收益群体有待进一步扩大。
保障性住房在城市的贯彻落实中,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一般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需要本市户籍,或者拥有本市户籍者优先,这就限制了非本市户籍的打工人员的享用。其次保障房建设覆盖面、收益群体较低,我国的保障房建设需要覆盖更多群体,使更多人住有所居。
二、我国保障房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保障房建设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保障房建设不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方面,都涉及很多领域。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在法律建设发面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从2014年开始,我国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制度,加强政策和立法保护,切实维护住房者利益。但是,在保障房建设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去规范保障房建设,界定和评判保障房的质量以及如何设计、运用评估机制等。
(二)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人文等差异显著,政策制定较为困难。
中央的政策往往是指导全局而设计的,但是这种集中性的政策决策往往是立足于宏观和整体而考虑,不可能去规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细节。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大区域之间经济、人文等差异显著,这就决定了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精神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民主决策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地方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不能死板的执行中央政策,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落实。
(三)政策决策的民主参与不强,上下沟通不畅。
政府的各项政策(包括保障性住房政策)都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和惠及民生而出台的。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应改变以往精英决策的模式,在传统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加入公众参与和评议的民主决策程序,保证上下沟通的顺畅。在现有的政策决策机制中,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强,政策决策不能很好的反映公众需求,容易引发政策冲突和执行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对策
(一)尽快完善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住房保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需要立法保护,用法律、制度规范其运行程序,监督其实践过程。不仅运行程序需要法制、制度规范,在政策决策时也要更加要注重法制化和规范化。其次,在保障性住房运行过程中,还要注重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以确保政策能够更好的向政策目标发展。
(二)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与民主决策机制。
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仅仅需要立法保障和制衡监督机制的建立,更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民主化决策机制。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制度时,应在传统的精英决策的基础上加入公众决策,疏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更有助于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机制,及时化解矛盾,这也更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更有能力协调好各方利益,更好的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
在实践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制度化的多元民主参与机制,真正的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要注重政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注重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责任。中央政府主要在宏观、整体的基础上作出指导全局的政策,确保政策的方向和实质与我国国情适应;地方政府要在贯彻执行中一方面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另一方面还要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四、结语
维护和推动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发展,是惠及千万人民的大事。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保障房建设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使这两种机制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建设性作用。同时,在实践中要积极构建多元民主参与机制,创新政府精英决策模式,使普通大众也能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
参考文献:
[1]薛德升,苏迪德,李俊夫,等.《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城市规划.2012.27(4):23-27.
[2]甄辉,吕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住房租赁体系建设研究》.[J].建筑经济.2011.
[3]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思路与对策》[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2.(3).
[4]陈宏胜,刘晔,李志刚.《中国大城市保障房社区的邻里效应研究——以广州市保障房周边社区为例》[J].人文地理.2015.(4).
[5]郭洁,赵宁.《论保障房用地法律制度的创新》[J].法学杂志.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