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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产权经济学界存在一种"公地即悲剧"的倾向,试图将所有在"公地"领域发生的悲剧都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人为夸大了公地悲剧理论的适用范围与程度,并得出不恰当的政策建议。公地悲剧理论的适用边界应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限进入式公地,而非开放进入式公地,才是现实中公地的主要形式,它们通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没有先验性的证据表明这类公地必然会导致悲剧;第二,公地悲剧理论将公地使用者高度简化为经济人,而这种假设本身是有争议的;第三,在行为成本未知或完全无意识的状态下,即使是人类行为造成"公地"使用不当的悲剧,也不能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第四,囚徒困境只是公地博弈的一种解,但并不是唯一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