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百年民法典
【机 构】
:
科隆大学法律系
【出 处】
:
中外法学
【发表日期】
:
2001年1期
其他文献
在司法改革的讨论热潮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于2000年4月22日联合主办“法治之路之学术论坛:走到一起来——司法改革的对话”,邀请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民法学、刑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自全国人大的“立法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以及来自北京的资深律师等与会者参加,
引言
这几年法学界围绕司法改革的主题展开了众多的讨论。讨论的主要目的是要推动建立一个能够独立、公正裁判案件的司法体制。应当说,独立的司法体制有助于实现公正的司法结果,但司法独立的意义又不仅限于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或者,也不一定能达致这样的结果(如果不是阻碍了公正的裁判的结果形成的话)。司法的独立与其说是为了公正,不如说是为了效率——总得有一个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权威,在这个权威面前,不管其裁决在当事人或社会看来是否公正,也必须有一个了结,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休止地进行下去。
近年来,鉴于中国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的缺陷以及在运作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法学界出现了少有的研究司法及司法改革问题的高潮。法学研究者们通过各种方式表达着一种要求改革的声音,剖析着司法制度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两年发表在各报刊杂志上的探讨司法改革的论文多达三百余篇,各种有关司法改革的学术研讨会多达30余次,各大学举办的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专题讲座则有数十次。一时间,司法与司法改革成了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导言
近代刑法学的两个思想源流是刑法客观主义(古典学派、旧派)和刑法主观主义(实证学派、新派),它们各自有其基石范畴和核心命题,以此为基点所确立的刑法取向对于刑法学的本体理论、法治立场、社会治理方式的最终形成等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表现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据,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则;在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程序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
一、引言
《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系历史的集中体现。它是从公元前八世纪罗马城邦建立起至公元后六世纪罗马帝国的末代皇帝优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发展全过程的历史见证。它统一并确定了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法,它是后世法典效仿的楷模。
一、导语
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人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民法和经济法也广为人们运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仍默默无闻,倍受冷落。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知道有一个宪法被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如今的法律书籍,能够让人不感到乏味的书实在太少,而让人读完之后可以进一步遐想的法律书更少。如果说这种书有的话,那么汪劲博士的这本《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算是一本。这里没有必要探讨这归于他对于环境法研究的新思路,还是归功于环境学界那种少有浪漫情怀,因为我在这里不是为了给汪博士喝彩,我在这里是为了批评,一种学术的批评,因为惟有真诚的批评才有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才有利于法学的真正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