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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处于休眠的状态。随着法治改革的发展和媒体舆论影响力的扩大,在近期的一些热点案例中,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被唤醒。当然,其中最大的推动力应归属于公众法感情。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浅析正当防卫制度下的法理与人情。
关键词:正当防卫;公众法感情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基础理论
(一)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者采取必要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换言之,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一种措施,而且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二)正当防卫的应用条件
1.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明确的认识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要包括防卫的认识以及防卫的目的两个方面,防卫人应当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在进行的状态、不法侵害者、以及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并且防卫人进行防卫的目的是通过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来保护合法的权益。
2.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也必须是违法行为,但是否要求是犯罪行为,通说观点认为不要求达到犯罪的标准,否则就变成了对不法侵害的纵容,并致使防卫权利的行使受到不当的限制,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不法侵害的存在应有现实性,否则便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行为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应该遵循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判断行为人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3.防卫对象,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4.防卫时间,即不法侵害处在已经开始但还未结束的阶段。在这个条件要求下,区分出了事后防卫的概念,事后防卫的归责原则同假想防卫。
5.防卫限度,大部分案例的争议焦点都在此处,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在这里提出了特殊防卫的理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即为防卫过当。
二、公众法感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影响
(一)公众法感情的内涵
“法感情”一词最早出现在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指出, “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在耶林看来, 法感情并不会平白无故显现出来, 它只会在权利受到紧迫侵害的状态下才会昭然于世。他认为, 法感情是人民进行诉讼、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源动力。为此, 要鼓励人民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 必须激发人民的法感情, 让人民从内心重视自己的权利。
耶林用了大段篇幅论证“法感情”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的重要地位, 他举出了寇哈斯的例子进行说明。作为商人的寇哈斯因经商路过科隆, 在途中被科隆官员无故扣留两匹马, 寇哈斯无奈将马匹和员工抵押换取通行。等他到达自己经商的目的地后, 他发现当时给他的担保书是伪造的。于是, 他返回科隆索要马匹,却发现他的马和员工都受尽了折磨。为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要求科隆领主赔偿他马匹和员工的损失。在此过程中,科隆领主一方凭借权势左右司法, 他的未婚妻也因为他伸冤而不幸遇难。无处伸冤的寇哈斯在愤怒之下带人对科隆领主的城堡进行屠杀。在马丁·路德的调停下, 寇哈斯以萨克森选帝候受理指控作为条件放弃了屠杀。最后, 他的诉求得到了满足, 但他也因屠杀行为而被判处死刑。在刑场上, 听到案件胜诉后的寇哈斯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施刑。耶林以此为例, 力图说明“法感情”在维护自己权利中的重要力量, 故事中的主人翁因为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對公平正义的执着, 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也许在法律经济学面前, 寇哈斯的这种行为是得不偿失的,但正是因为有了寇哈斯这样对法律执着的人, 法律才不会沦为废纸, 权利才是看得见的。尽管耶林通过很大篇幅试图为我们描绘“法感情”的外观,但对于“法感情”,他却并未最终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 包含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情感即可被称为“法感情”。还有学者认为, 法感情就是指权利意识或者一种权利的认知。
“法感情”的产生需要法治文化的熏陶、传统文化的浸润, 不同社会环境下的民众面对相同的法律问题虽然会有不一样的反应, 但其大致反应是相同的。因此,实际上,“法感情”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在权利或价值受到侵害时,而从心中迸发出的对渴望公平正义的心理反应和情感表达。
(二)公众法感情的法律价值
1.有助于改善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司法, 是应用法律去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专属性,司法具有程序性,司法还具有专业性。这是它区别其他行为的重要特征。但司法人员日常接触大量的案件, 容易对案件形成格式化处理, 而容易忽略案件的不同情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公众法感情为弥补司法所可能出现的机械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2.有助于促进立法完善
“公平责任”在立法之初, 原本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 缓解案件中生活过于艰难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一方所作出的规定。但很多案件,因为滥用“公平原则”所引发的恶劣后果层出不穷。公众法感情可以极大的促进公平责任的适用准确性。
三、完善正当防卫的建议
首先,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对适用条件的解释,明确防卫过当的标准;其次,最高院及时的发布一些相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最后,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以确保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J].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宣,马克昌:刑法[M].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周光权: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刑法总论[M].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何晓光(1996.03-), 性别:女,籍贯:辽宁省鞍山市,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专业:法律法学
关键词:正当防卫;公众法感情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基础理论
(一)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者采取必要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换言之,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一种措施,而且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二)正当防卫的应用条件
1.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明确的认识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要包括防卫的认识以及防卫的目的两个方面,防卫人应当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在进行的状态、不法侵害者、以及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并且防卫人进行防卫的目的是通过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来保护合法的权益。
2.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行为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也必须是违法行为,但是否要求是犯罪行为,通说观点认为不要求达到犯罪的标准,否则就变成了对不法侵害的纵容,并致使防卫权利的行使受到不当的限制,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不法侵害的存在应有现实性,否则便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行为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应该遵循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判断行为人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3.防卫对象,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4.防卫时间,即不法侵害处在已经开始但还未结束的阶段。在这个条件要求下,区分出了事后防卫的概念,事后防卫的归责原则同假想防卫。
5.防卫限度,大部分案例的争议焦点都在此处,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在这里提出了特殊防卫的理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即为防卫过当。
二、公众法感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影响
(一)公众法感情的内涵
“法感情”一词最早出现在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指出, “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在耶林看来, 法感情并不会平白无故显现出来, 它只会在权利受到紧迫侵害的状态下才会昭然于世。他认为, 法感情是人民进行诉讼、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源动力。为此, 要鼓励人民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 必须激发人民的法感情, 让人民从内心重视自己的权利。
耶林用了大段篇幅论证“法感情”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的重要地位, 他举出了寇哈斯的例子进行说明。作为商人的寇哈斯因经商路过科隆, 在途中被科隆官员无故扣留两匹马, 寇哈斯无奈将马匹和员工抵押换取通行。等他到达自己经商的目的地后, 他发现当时给他的担保书是伪造的。于是, 他返回科隆索要马匹,却发现他的马和员工都受尽了折磨。为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要求科隆领主赔偿他马匹和员工的损失。在此过程中,科隆领主一方凭借权势左右司法, 他的未婚妻也因为他伸冤而不幸遇难。无处伸冤的寇哈斯在愤怒之下带人对科隆领主的城堡进行屠杀。在马丁·路德的调停下, 寇哈斯以萨克森选帝候受理指控作为条件放弃了屠杀。最后, 他的诉求得到了满足, 但他也因屠杀行为而被判处死刑。在刑场上, 听到案件胜诉后的寇哈斯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施刑。耶林以此为例, 力图说明“法感情”在维护自己权利中的重要力量, 故事中的主人翁因为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對公平正义的执着, 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也许在法律经济学面前, 寇哈斯的这种行为是得不偿失的,但正是因为有了寇哈斯这样对法律执着的人, 法律才不会沦为废纸, 权利才是看得见的。尽管耶林通过很大篇幅试图为我们描绘“法感情”的外观,但对于“法感情”,他却并未最终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 包含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情感即可被称为“法感情”。还有学者认为, 法感情就是指权利意识或者一种权利的认知。
“法感情”的产生需要法治文化的熏陶、传统文化的浸润, 不同社会环境下的民众面对相同的法律问题虽然会有不一样的反应, 但其大致反应是相同的。因此,实际上,“法感情”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在权利或价值受到侵害时,而从心中迸发出的对渴望公平正义的心理反应和情感表达。
(二)公众法感情的法律价值
1.有助于改善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司法, 是应用法律去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专属性,司法具有程序性,司法还具有专业性。这是它区别其他行为的重要特征。但司法人员日常接触大量的案件, 容易对案件形成格式化处理, 而容易忽略案件的不同情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公众法感情为弥补司法所可能出现的机械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2.有助于促进立法完善
“公平责任”在立法之初, 原本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 缓解案件中生活过于艰难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一方所作出的规定。但很多案件,因为滥用“公平原则”所引发的恶劣后果层出不穷。公众法感情可以极大的促进公平责任的适用准确性。
三、完善正当防卫的建议
首先,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对适用条件的解释,明确防卫过当的标准;其次,最高院及时的发布一些相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最后,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以确保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J].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宣,马克昌:刑法[M].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周光权: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刑法总论[M].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何晓光(1996.03-), 性别:女,籍贯:辽宁省鞍山市,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专业: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