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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客观上可不以行为的共同性为要件,而是强调加害人的不确定性,异地、异时、异质的危险行为也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因加害人客观上的关联共同的存在,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中,应该充分关注国外的相关法律及其理论的最新发展.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如何权衡受害人与事实上的非侵害人的利益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