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