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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符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所谓“中国特色”就是要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不能对外国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经验照搬照抄。历史不断证明,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必然会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从而导致对政权稳定性的挑战,甚至是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当今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最本源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与法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就意味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曾经有人质疑“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才是真命题”的重要论断,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要坚持两个“务必”。一是要务必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来理解二者的统一关系。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要务必杜绝“以党代法”的错误理念和做法。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而同时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所谓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执政整体而言的,是针对党的执政地位提出的论断。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则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就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党领导立法就是要做到科学民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一切法律都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民主立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通过立法来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确保在立法中恪守以民为本的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党在执政活动中的依据。民主立法可以保证执政为民的依法实现,而科学立法则是依法治国良法善治的先决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务必要做到科学立法。一方面,科学立法就是要在立法实践中对规律认识清楚,把握准确,从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会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达到更好的立法目的和效果;另一方面,科学立法意味着立法过程要科学地认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立法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关系、立法与公共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关系、立法与科技应用水平相适应的关系、立法与法自身的逻辑体系相适应的关系等。
党保证执法就是要做到便民利民。这就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以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保障各项行政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凡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行为,党组织不得无故干涉,要务必支持;凡是国家机关应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而未能做到时,各级党组织要务必加以督促,及时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党支持司法就是要做到司法独立。我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上,以往的表述都是“党领导司法”。而“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用“支持”而不用“领导”,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要實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在党支持司法独立的过程中做到不干预司法、不以权压法。《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带头守法就是要做到心怀敬畏。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做到党带头守法。《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一、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符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所谓“中国特色”就是要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不能对外国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经验照搬照抄。历史不断证明,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必然会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从而导致对政权稳定性的挑战,甚至是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当今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最本源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与法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就意味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曾经有人质疑“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权大还是法大’才是真命题”的重要论断,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要坚持两个“务必”。一是要务必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来理解二者的统一关系。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要务必杜绝“以党代法”的错误理念和做法。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而同时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所谓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执政整体而言的,是针对党的执政地位提出的论断。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则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二、推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就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党领导立法就是要做到科学民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一切法律都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民主立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通过立法来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确保在立法中恪守以民为本的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党在执政活动中的依据。民主立法可以保证执政为民的依法实现,而科学立法则是依法治国良法善治的先决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务必要做到科学立法。一方面,科学立法就是要在立法实践中对规律认识清楚,把握准确,从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会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达到更好的立法目的和效果;另一方面,科学立法意味着立法过程要科学地认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立法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关系、立法与公共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关系、立法与科技应用水平相适应的关系、立法与法自身的逻辑体系相适应的关系等。
党保证执法就是要做到便民利民。这就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以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保障各项行政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凡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行为,党组织不得无故干涉,要务必支持;凡是国家机关应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而未能做到时,各级党组织要务必加以督促,及时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党支持司法就是要做到司法独立。我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上,以往的表述都是“党领导司法”。而“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用“支持”而不用“领导”,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要實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在党支持司法独立的过程中做到不干预司法、不以权压法。《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带头守法就是要做到心怀敬畏。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做到党带头守法。《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