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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村规民约是国家法与习惯法融合的产物,习惯法是构成村规民约的重要基础。乡土法杰对村规民约的理解和认识是广泛意义上的,并不局限于村民会议所议订的村规民约。传统社会乡村精英在乡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随着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下沉",乡村精英所具备的传统型权威基础受到冲击。尽管改革开放后基层政权呈现出"悬浮"状态,但这并不能恢复乡土精英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当代村规民约是国家政权对乡村治理和管控的重要方式,从中可以发现国家权力的作用和影响。乡土法杰精通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乡土法杰在处理日常纠纷中灵活适用习惯法,极大地推动了村规民约的"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