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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我国澳门与内地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提出,对澳门来说,可通过适当调整行政管理强度和方式弥补法律漏洞,从根源上遏制发展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对内地来说,可参照我国《澳门民法典》,将预约合同规定于《合同法》总则或某个章节中,并明确规定预约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和效力,其立法应从预约合同在成立、效力、种类、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与现行《合同法》中一般合同的规定存在的差异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