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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害案件;垄断经营案件;不合理利用土地案件;破坏土地资源案件等公共性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仅能获得其自身受侵害权利范围内的救济,而对于超出自身权利范围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无权提起诉讼,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获得圆满的救济与维护。因此,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