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工作的思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s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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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提供翻译的职责。同时,民事诉讼法亦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涉外当事人可以申请提供翻译。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使审判程序中的各种相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成为可能,本文旨在反思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构建高效可行的法庭翻译操作规程,使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關键词:翻译人员;制度构建;选任条件;权利义务
  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涉外纠纷不断产生。与此同时,我国亦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使用其语言文字的权利,并为少数民族和涉外当事人享有法庭翻译权利提供了保障。但在如何选任和聘请翻译人员、认定翻译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目前仍存在大量制度和立法上的空白。本文通过汇总分析人民法院在聘请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工作方面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裨益。
  一、人民法院聘请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
  1.没有专门的少数民族语或小语种翻译人才机构
  如漳州市龙文区法院曾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因被告人只会讲哈尼族语言,在本地找专业的哈尼族语言翻译有困难,遂让其通晓普通话和哈尼族语言的同乡充当翻译。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人才储备库,法院一般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才去寻找翻译,只能从高校或翻译机构等寻找能与被告人沟通的懂少数民族语或小语种的学生或教师,对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不予审查,致使翻译质量好坏无从把握。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存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与案件受理地相距甚远的情况,增加寻找翻译人员的困难及费用。
  2.缺乏对翻译人员的综合审查
  法院一般只对翻译结果进行审查,对于翻译人员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翻译能力、道德品质等各方面的综合性审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开展相关的审查工作。
  3.缺乏对翻译人员在诉讼工作中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对翻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尚无明确规定,导致翻译人员对其所参与的诉讼工作缺乏清晰准确的认识,影响翻译质量。
  4.缺乏对翻译人员有效的监督
  由于语言不通,法院只能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做形式上的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内容是否客观、准确无从鉴别。
  5.缺乏对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对翻译人员的翻译内容无法监督审查,因此,对因翻译人员重大失误造成延误诉讼、误裁误判等情况如何追责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亦难以取证。
  二、规范翻译人员参与诉讼工作的若干对策
  1.健全翻译人员参与诉讼的制度要求
  (1)建立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名册制度。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专门机构,通过特定的考评方式,共同审核翻译人员的翻译资质,并设置翻译人员名册,根据翻译人员掌握的外语、少数民族语、方言、哑语种类的不同进行备案。在名册设置、完成备案后,向外界公布,而司法机关可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通过当事人协商选任或者随机摇号的方式聘请翻译人员,同时,可以通过全国联网的方式,促使不同地区之间翻译人员的交流使用得以实现。
  (2)完善翻译人员责任制度。出台政策法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警告、取消资格认证或移送司法机关等不同的追责方式,确保翻译人员对所从事的翻译工作的职责有明确认识。
  (3)制定统一的翻译人员收费标准。聘用翻译人员的费用,应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法律规定,纳入法律援助费用或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确立庭审中有关翻译规则。①参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列举不得担任翻译人员的具体情形;②加强对翻译人员的监督,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预防翻译人员与被告人串通等非法情形;③明确庭审中书面证据翻译所需期限,提高庭审效率。
  2.明确人民法院的责任义务
  (1)全面审查义务:法院在聘请翻译时,应对翻译人员各方面素质和能力进行综合性审查。
  (2)监督义务:通过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翻译过程的监督,防止翻译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尽可能在审判阶段实行双人翻译,以便互相监督。
  3.明确翻译人员选任条件
  (1)具有牢固的双语语言基础。扎实的汉语基本功与良好的少数民族语、小语种语、方言或者哑语的语言能力是一名优秀的翻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牢固的双语语言基础,可以避免出现难以理解原意,产生翻译偏差,甚至造成答非所问等情况,使双语语言沟通更为顺畅。
  (2)了解全面的翻译内容。庭审翻译与一般翻译有不同之处,它要求翻译人员还应充分掌握法学方面的专业词汇,才能做到整个翻译过程高效、简洁、准确。
  (3)掌握合理的翻译技巧。翻译的技巧也是翻译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翻译技巧除了可以充分、准确地表达其意图,还可以帮助翻译人员高效地完成翻译工作。
  4.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
  (1)翻译人应享有的权利:翻译人员有查阅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翻译人员有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并在发现错漏的情况下要求修正或补充的权利;翻译人员因其翻译工作可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此外,应为其人身安全提供保障,避免翻译人员受任何一方的干扰,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2)翻译人应履行的义务:①保持客观中立性。翻译人员要意识到其诉讼地位的独立性、公正性,不做有某种倾向性的翻译。②回避及保密义务。翻译人员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申请回避;翻译人员因翻译工作知晓的案件情况和他人隐私,应当保密。③如实传递语言信息的义务。翻译人员在翻译时要力求如实传递、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
  参考文献:
  [1]阿沙尼:《关于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翻译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2日第006版
  [2]尚方剑:《外警培训中翻译人员工作的几点思考》,载《辽宁警专学报》,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林微(1973~),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陈丹华(1969~),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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