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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必须确定修改的方向。根据物权结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由所有权设立的矿产权,属于明确物之归属的静态物权;对明确归属的特定矿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是物权。归属物权的抽象性资产与其他物权的地位平等,由现有法律调整;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控制“互用资源”时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必须进行管理。通过严格禁止下的市场准入制,事先防止抢占他人利益和给社会产生成本。因此应制订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矿业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