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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权威而系统的法律书
古文“典”,本训“书册”,故“典”有成文的意思。册是象形字,有“二编之形”,也就是将若干竹简编穿在一起就叫作“册”。故“典”蕴含着编纂成书的意思。此外,“典”有尊贵、重大和权威的意思。“典”属于会意字,上下结构,上面是“册”字;下面是“丌”字,象形,指垫物的器具。“册在丌上”,以示其尊贵和权威。正如许慎在《说文解字》指出:“典,五帝之书也”;“典,尊阁之也”;“典,大册也。”顾名思义,法典就是权威的成文法律书。
法典,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具有体系性、系统性的意思。法律是诸多规范的集合,这种集合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一种体系化的存在。我国《民法典》区别于民事单行法,是将民法部门大部分重要的规范整合在一起,体系化程度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整合了刑法部门的大部分重要规范,因此,它虽未被冠以“法典”之名,亦可被称为“刑法典”。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可被称为“宪法典”。法典是制定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对法律的体系化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若干个法典可以说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支柱,因此,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以体现其权威性。
那么,缘何只有《民法典》被冠以“法典”之名呢?我认为大概有以下五个原因:(1)使用上的便利性。该名称易与作为法律部门的民法相区分。(2)条文数量上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典共有452条,我国宪法典共有143条。相较而言,我国民法典的条文数量是空前的。《民法典》共有1260条,分7编,80多章,字数超过10万,真正像一本书,而非小册子。“民法典”之名很好地传达了“大册”之意。(3)比较法上的影响。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无不以“法典”命名。(4)“民法典情结”的满足。制定民法典,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律人的夙愿,也是清末修律以来的历史情结。“民法典”之名体现了追求先进文明的立法雄心。(5)政治机关的重视和决断。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名中并没有“典”字。2014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政治任务。2019年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名中就带有“典”字。可见,以“法典”命名,也是政治机关综合考量的结果。
民法典:文明生活的象征和指南
我国《民法典》蕴含着现代文明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信奉人的理性,尊重人的尊严,崇尚法治生活。此外,我国《民法典》还有助推道德生活、绿色生活的重要作用。所以,我国《民法典》不啻为现代社会文明生活的象征和指南。
文明的生活是一种理性的生活。《民法典》首先通过宣告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确认人的理性主体地位,换言之,每个人被认为是独立、自主和负责任的,这就是自由的理念。它直接反映在“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典》第5条)中。它进一步体现在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各编中,各编所包含的财产自由、契约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责任自负等原则都是从自由理念中衍生而来的。《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旨在促使夫妻双方作出审慎理性的决定,与基于理性的自由理念并不相悖。因此,这一规定处在立法权的政策形成范围之内。
文明的生活是一种尊严的生活。尊严首先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民法典》第14条宣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地位上的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不允许有超越他人地位之上的特权者的存在。每个人拥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尊严所要求的平等,不是取消差异,推崇平均主义的平等,相反,它包容差异,它容许每个人的人格和个性得到充分发展。所以,有尊严的生活必定是丰富多彩和生机勃勃的。有尊严的生活允许每个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具体生活方式。《民法典》所包含的众多权利及其所构成的权利体系正是这种尊严生活的指南和保障。
文明的生活是一种法治的生活。《民法典》一千多个条文所包含的诸多规范,为私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生活等社会生活提供了指引,其中绝大多数是提供具体指引的法律规则,也包含若干提供方向性指引的法律原则,它们共同构成私人开展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南。所以,《民法典》是私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譬如,《民法典》“合同编”新设一章“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居民的共同生活及物业公司的经济活动提供了规范指引。
文明的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生活。无论是崇尚理性和尊严,还是强调规则之治,民法典在公民美德的培育和提升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1条“立法目的”中,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了助力。《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旨在保护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者的正当利益,对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直接发挥着助推作用。
我国《民法典》蕴含着现代文明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信奉人的理性,尊重人的尊严,崇尚法治生活。此外,我国《民法典》还有助推道德生活、绿色生活的重要作用。
文明的生活是一种绿色的生活。《民法典》被誉为“绿色民法典”,它积极回应了近几年我国人民对生态环境的关切。《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构成了绿色生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以七个条文专列一章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从而为绿色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制定:知识与政治的共同产物
《民法典》通过后,不少法学家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确实,民法典涉及家庭生活、经济生活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称之为“百科全书”,则有点言过其实。如前所述,我更倾向于说《民法典》是文明生活的指南。“百科全书”概念是科学主义的产物,指的是记录人类一切知识门类或某一知识门类的工具书。“百科全书”告诉人们的主要是事实性知识,而非规范性知识。它追求“客观性”,强调“价值中立”。
将《民法典》称作“百科全书”,旨在彰显《民法典》的科学性和知识性。这固然反映了法学家对《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功能的美好愿景,但也可能是對其科学属性和知识属性的不当夸大。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人格权编是否应该置于物权编之前等争议的解决,离不开价值判断和政治决断。民法典也是政治立法者的产物。
首先,民法典的制定,依赖于政治的基础和条件。相较于晚清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对外国民法典的“被迫”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法典》的制定,是在主权独立的政治条件下开展的。当前《民法典》出台的主要政治考量,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加强国家治理能力。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除了法律专家的智识贡献外,离不开党中央的有力推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据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确立为一项政治任务后,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汇报,并作出了重要指示。人民群众也广泛地参与了民法典的制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十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了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最后,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审议,以“赞成2879票,反对2票,弃权5票”的表决结果通过。民法典立法的政治过程,以及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存在,都彰显了《民法典》的政治性。
总之,《民法典》是知识和政治的共同产物。我们不应将《民法典》过于理想化和神圣化,人世间的立法不可能完美无缺,而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实施者有必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立法者需要作不断的反思和修正。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