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规则下重新协商的困境与出路r——以《民法典》第533条之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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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规则作出新的设计,规定了重新协商程序,以解决原有制度下重新协商面临的裁判文书说理不足、服判息诉率较低等问题,但新规则中重新协商主体模糊、性质难定等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尽管如此,重新协商程序仍有其正当性,能够有效缓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适用冲突,是调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方法,减少司法干预的必要手段,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关系契约理论.有鉴于此,有必要从宏观上理顺法律适用程序,从微观处细化如基本思路、协商条件、提出主体、合理期限、举证责任、变更效果等相关规则,消除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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