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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几年网约车发展的路径来看,网约车服务平台给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空间。可是,资本在获得盈利的同时,同样也可能面临着相应的风险。网约车司机的爽约行为、对乘客的犯罪行为、“马甲车”和“马甲司机”现象,以及网约车司机被乘客侵害、网约车与社会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网约车平台的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是何种法律责任?这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避免?这些都应当成为研究网约车平台法律风险防范的焦点。
我们应当看到,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愿发生刑事犯罪,也无法预见刑事案件的发生。但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并可以受到规章、制度等人为因素的控制。国外研究表明,一家有明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企业,其遭受刑事案件的概率比没有做过的企业低70%。因此,无论是网约车平台企业,抑或是其他企业,都应当全面审视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把可以防范的风险降到最低,以期在最小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网约车司机违约,平台企业要不要担责
2016年7月,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客运合同主体地位,从而也进一步确定了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实现人、物的位移。在这个运输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就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司机就是接受网约车平台的委托,承运乘客从A地安全准时地到达B地。如果承运司机违约,那么网约车平台和承运司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从司机爽约行为来看,此处只涉及合同上的违约行为,首先是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接着网约车平台向司机追究相应的责任。
网约车司机犯罪,平台要不要担责
网约车注册司机在提供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因伤害乘客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机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犯罪行为而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司机承担。但是,如果网约车平台对该实施犯罪的司机未尽到必要的准入审查、日常管理义务,那么网约车平台依然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是一个车辆承运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在其平台上允许出租车司机、私家车主、专车司机等司机注册登记,具体开展承运服务是这些接单的司机。从背景来看,准入门槛最高的肯定是出租车司机,其次是专车司机,不可控因素最高的则是私家车主,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顺风车和拼车司机。2016年12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从户籍、驾龄、年龄、学历、车型、车龄、车牌、排量等方面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作出限制,提高了网约车行业从业门槛。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遭遇事故,
平台要不要担责
根据合同法的第3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使该侵权事件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承运人在侵权事故中没有过错,对于乘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也应当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解决了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所承担的责任。
网约出租车和专车的责任分析
网约出租车和专车的服务合同主体是乘客和出租车公司、乘客和汽车租赁公司,平台仅起到提供信息等作用,不收取合同双方费用。从网约出租车来看,合同双方是出租车公司和乘客,因此发生了实际损害,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出租车公司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平台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从网约专车来看,部分平台直接管理专车及司机,同时支付专车司机的底薪,也有一部分专车是平台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后提供给司机。此时,平台的地位相当于出租车公司和专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专车司机侵害行为,平台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
顺风车、拼车等合乘行为界定
早在2016年12月,作为网约车最普及的上海,由市交通委员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专门针对“拼车、顺风车”等“合乘行为”作出规定。该《实施意见》规定,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暂限定为两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当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机动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从上海市的这一规定不难看出,所谓的顺风车和拼车等“合乘行为”,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但是,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顺风车司机大多由专职的“黑车”司机和部分的私家车司机组成,其车辆安全性和司机个人情况都十分堪忧。根據媒体公开报道的数起涉网约车刑事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八成以上都是顺风车司机,比如“郑州空姐遇害案”“网约车司机抢劫案”等,均是被害人在顺风车平台上预约了顺风车,继而发生了抢劫、强奸、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通常来看,乘客乘用顺风车、拼车的时候,要承担的风险比乘用出租车高得多。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几个行政法规里面未就司机的审查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比如,上海的《实施意见》中仅要求合乘出行的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等,但未明确禁入有其他犯罪记录的人员。事实上,部分网约车平台在招募司机时,一般不会对其道德品行、个人经历、前科情况等严格审查,故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监管存在较大疏漏,乘客安全难以保障。此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在司机的准入标准上存在严重过失,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网约车平台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如何防范自身法律风险
一时间,网约车似乎成了洪水猛兽,人们谈网约车色变。那么,作为网约车平台企业,如何应对危机、防患于未然,这才是既保护自己又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关键所在。毕竟,对一家企业来讲,声誉比任何金钱来得更为重要。
综上,网约车平台应当筑好制度的篱笆墙,其最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一,根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网约车司机准入条件,提高顺风车、拼车司机的准入门槛,避免新手司机和黑车司机加入。
二,加强对司机的资格审核力度,尤其是顺风车和拼车司机,扩大对司机的审核范围,同时引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对其犯罪行为和个人征信进行审核,避免有犯罪前科的司机加入(尤其是有性侵类前科的司机)。
三,加大对顺风车、拼车等车辆的审查力度,提高乘用的安全性。
四,加强平台APP技术开发,增加人脸识别功能,避免出现“马甲车”和“马甲司机”等人车不符现象发生。
五,加大对司机奖惩力度,做到一单否决制,一旦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被投诉或在司机评价中任一出现),立即取消该名司机的接单资格,列入网约车司机的黑名单,并在APP 中加以公示。
六,取消网约车平台的社交功能,淡化其年龄、身高体貌、情感状态、常去地点等标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七,加大对司机的保护力度,避免车辆高负荷使用、司机疲劳驾驶,同时也避免发生乘客对司机的侵权行为。
在此,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约车平台立法的工作。共享经济利国利民,互联网产业加速经济发展。网约车平台应当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在为社会提供便捷出行方式的同时,避免成为犯罪行为的孳生地。只有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三者和谐共处,才能使网约车平台这一新兴产业更为健康的发展。
我们应当看到,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愿发生刑事犯罪,也无法预见刑事案件的发生。但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并可以受到规章、制度等人为因素的控制。国外研究表明,一家有明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企业,其遭受刑事案件的概率比没有做过的企业低70%。因此,无论是网约车平台企业,抑或是其他企业,都应当全面审视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把可以防范的风险降到最低,以期在最小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网约车司机违约,平台企业要不要担责
2016年7月,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客运合同主体地位,从而也进一步确定了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实现人、物的位移。在这个运输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就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司机就是接受网约车平台的委托,承运乘客从A地安全准时地到达B地。如果承运司机违约,那么网约车平台和承运司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从司机爽约行为来看,此处只涉及合同上的违约行为,首先是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接着网约车平台向司机追究相应的责任。
网约车司机犯罪,平台要不要担责
网约车注册司机在提供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因伤害乘客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机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犯罪行为而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司机承担。但是,如果网约车平台对该实施犯罪的司机未尽到必要的准入审查、日常管理义务,那么网约车平台依然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是一个车辆承运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在其平台上允许出租车司机、私家车主、专车司机等司机注册登记,具体开展承运服务是这些接单的司机。从背景来看,准入门槛最高的肯定是出租车司机,其次是专车司机,不可控因素最高的则是私家车主,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顺风车和拼车司机。2016年12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从户籍、驾龄、年龄、学历、车型、车龄、车牌、排量等方面对驾驶人员和营运车辆作出限制,提高了网约车行业从业门槛。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遭遇事故,
平台要不要担责
根据合同法的第3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使该侵权事件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承运人在侵权事故中没有过错,对于乘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也应当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解决了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所承担的责任。
网约出租车和专车的责任分析
网约出租车和专车的服务合同主体是乘客和出租车公司、乘客和汽车租赁公司,平台仅起到提供信息等作用,不收取合同双方费用。从网约出租车来看,合同双方是出租车公司和乘客,因此发生了实际损害,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出租车公司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平台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从网约专车来看,部分平台直接管理专车及司机,同时支付专车司机的底薪,也有一部分专车是平台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后提供给司机。此时,平台的地位相当于出租车公司和专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专车司机侵害行为,平台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
顺风车、拼车等合乘行为界定
早在2016年12月,作为网约车最普及的上海,由市交通委员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专门针对“拼车、顺风车”等“合乘行为”作出规定。该《实施意见》规定,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暂限定为两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当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机动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从上海市的这一规定不难看出,所谓的顺风车和拼车等“合乘行为”,是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但是,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顺风车司机大多由专职的“黑车”司机和部分的私家车司机组成,其车辆安全性和司机个人情况都十分堪忧。根據媒体公开报道的数起涉网约车刑事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八成以上都是顺风车司机,比如“郑州空姐遇害案”“网约车司机抢劫案”等,均是被害人在顺风车平台上预约了顺风车,继而发生了抢劫、强奸、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通常来看,乘客乘用顺风车、拼车的时候,要承担的风险比乘用出租车高得多。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几个行政法规里面未就司机的审查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比如,上海的《实施意见》中仅要求合乘出行的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等,但未明确禁入有其他犯罪记录的人员。事实上,部分网约车平台在招募司机时,一般不会对其道德品行、个人经历、前科情况等严格审查,故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监管存在较大疏漏,乘客安全难以保障。此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在司机的准入标准上存在严重过失,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网约车平台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如何防范自身法律风险
一时间,网约车似乎成了洪水猛兽,人们谈网约车色变。那么,作为网约车平台企业,如何应对危机、防患于未然,这才是既保护自己又保护司机和乘客的关键所在。毕竟,对一家企业来讲,声誉比任何金钱来得更为重要。
综上,网约车平台应当筑好制度的篱笆墙,其最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一,根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网约车司机准入条件,提高顺风车、拼车司机的准入门槛,避免新手司机和黑车司机加入。
二,加强对司机的资格审核力度,尤其是顺风车和拼车司机,扩大对司机的审核范围,同时引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对其犯罪行为和个人征信进行审核,避免有犯罪前科的司机加入(尤其是有性侵类前科的司机)。
三,加大对顺风车、拼车等车辆的审查力度,提高乘用的安全性。
四,加强平台APP技术开发,增加人脸识别功能,避免出现“马甲车”和“马甲司机”等人车不符现象发生。
五,加大对司机奖惩力度,做到一单否决制,一旦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被投诉或在司机评价中任一出现),立即取消该名司机的接单资格,列入网约车司机的黑名单,并在APP 中加以公示。
六,取消网约车平台的社交功能,淡化其年龄、身高体貌、情感状态、常去地点等标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七,加大对司机的保护力度,避免车辆高负荷使用、司机疲劳驾驶,同时也避免发生乘客对司机的侵权行为。
在此,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约车平台立法的工作。共享经济利国利民,互联网产业加速经济发展。网约车平台应当提高自身法律风险防范,在为社会提供便捷出行方式的同时,避免成为犯罪行为的孳生地。只有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三者和谐共处,才能使网约车平台这一新兴产业更为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