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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运用生态圈理论和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对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进行了自下而上的探索式研究。研究发现,消费者、平台服务商、充电桩生产商和政府是共享充电桩运营中的关键行为主体,主体间互动构成了四个界面,四个行为主体在四个界面互利共生,共同影响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稳定和效率。基于“主体完备、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逻辑思路,这四个主体构成了共享充电桩生态圈并在生态圈中发挥作用,彼此互动促进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
关键词:共享充电桩;价值实现;生态圈;运营机理;扎根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5(a)--03
目前,我国的充电桩建设缺口很大,共享充电桩的市场空间广阔,远没达到国务院在《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中制定的2020年车桩比近1∶1的目标。我们的调研发现,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对于充电桩的运营发展均有一定困扰,制约了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提高。作为充电桩供给的一种重要途径,共享充电桩属于一种B2C共享模式,即充电桩生产商生产或布局充电桩,平台服务商通过定位消费者位置为其匹配充电桩,降低交易成本甚至实现消费者零交易成本下的低价值付出,促进消费者与生产者间的信息交互,由此实现充电桩共享。与此同时,共享充电桩作为一种准公共品,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其供给与运营。因此,政府、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是影响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关键因素。由此,本文引入生态圈理论,运用扎根理论方法,调研上海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情况,揭示多主体互动下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推动共享充电桩快速发展。
1 文献评述
共享充电桩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实践。“共享经济”这一概念最初显现于1978年的《美国行为杂志》,伴随着Airbnb、Uber等共享经济企业兴起,逐步从美国扩散至全球,共享经济的行为主体与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共享经济”作为全新的概念,学术界主要以消费者、平台服务商和企业为共享经济的市场参与主体,探讨共享价值的实现,使用的理论主要是协作消费理论、共享经济双边平台理论及企业运营理论[1]。共享充电桩市场作为一个具有正外部性的市场,除了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等主体之外,政府对于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共享充电桩运营中,政府、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四者间的互动机理及其对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影响机理值得探讨。
作为生态学中的重要概念,生态圈是由地球范围内全部生物和非生物部分所构成的可持续和稳定的统合整体。这一整体通过内部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及外部的交换、更新、管理与协调,实现生态圈内生产者、分解者、消费者和生态环境等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形成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系统。随着全球经济和大数据等先进科技的发展,生态圈理论逐渐被运用到经济领域,并用于研究不同主体间的互动机理。综述文献发现,目前学术界对共享充电桩运营机理和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刘娟娟等[2]基于充电桩运营主体研究充电桩的运营模式优化。二是张梅等[3]结合当前充电桩用户需求与“互联网+”提出改进建议。三是张倩等[4]结合充电桩运营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然而,学者们较少涉及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研究,而且对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较为薄弱。由此,本文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基于生态圈互动和政府参与下的共享经济视角,搜集上海市共享充电桩运营的原始资料,探讨影响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理论模型,并提出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提升的对策建议。
2 研究方法与资料获取
扎根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Strauss和Glase于1967年提出的质性研究方法,提倡在研究伊始,无任何相关研究对象的预判或假设,从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出发,经过原始编码、核心编码和选择性编码,逐级登录核心概念,根据核心概念间的联系进行理论建构,形成相关的理论[5]。本文采用扎根理論的质性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扎根理论适合的研究方法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是什么”的问题,适合采用扎根理论的方法。第二,扎根理论能够极其灵敏地反映相关研究对象的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适合研究因素间的作用机理问题,对共享充电桩运营机理的研究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本文的数据收集通过扎根理论中一手与二手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其中,一手数据主要通过笔者对上海共享充电桩使用者进行深度访谈,并实地调研共享充电桩运营情况获取。本文遵循以下原则选取样本使用者:(1)充电桩使用频率不低于每周两次。(2)对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有一定了解。(3)有良好的认知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剔除受访者不认真和访谈质量较差的样本,最终形成40份深度访谈资料。
二手数据主要包括充电桩生产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高层领导人发布的演讲和接受的访谈等相关资料。本文遵循以下原则选取充电桩提供商样本:(1)设立时间较早,有较丰富的充电桩运营经验。(2)市场占有率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3)布桩数量不低于4万台,累计充电量居行业前四。(4)企业目前至少实现盈亏平衡等。最终选择了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作为主要的二手数据来源。经过上述一手、二手数据的收集与整合,最终形成了44份正式的原始资料,包括40份深度访谈资料和4份书面资料。
3 研究过程与模型构建
3.1 开放式编码过程
开放式编码是研究者深入分析调查资料,并进行归类、整理和登录编码,逐步提取概念和范畴的过程 。本文以上海市共享充电桩使用者、平台服务商和共享充电桩为调查对象,在开放式编码中力求保留受访者的原话,尽可能放空笔者自身认知,采取从文献中查找概念或者自主命名的方式,对原始语句进行范畴化和概念化。剔除受访者逻辑不清和前后矛盾的表述,结合所参考的文献和本文的分析,得到“安全充电”“经济充电”“高效充电”“附加服务和情感价值”“社会心理规范”“自我实现”和“信息交互”等19个范畴。 3.2 主编码过程
主编码也称关联式编码或者二级编码,其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发现和探索初级编码发现的各个范畴间的潜在逻辑联系。本文主題是揭示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因此,通过主编码分析,最终得到关于共享充电桩运营机理的4个主范畴:“消费者充电需求感知”“平台功能价值创造”“产品基本价值与收益共享”“政府创造与供给能量”。
3.3 选择性编码
通过回顾文献资料并与调研资料持续互动,深入挖掘主范畴的本质内涵,提炼出能够统筹整合“消费者充电需求感知”“平台功能价值创造”“产品基本价值与收益共享”“政府创造与供给能量”这4个主范畴的核心范畴:“充电桩共享价值实现”。基于“主体完备、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思路,这4个主体开展竞争共生,消费者对自己充电需求的感知、充电桩平台服务商的功能价值创造、充电桩生产商的产品基本价值与供应商利益让渡及政府为生态圈创造与供给的能量四个因素共同影响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稳定、平衡和效率。
4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运营机理分析
基于前文提出的故事线,根据主范畴与核心范畴间的逻辑关系,本文提炼出共享充电桩运营中影响充电桩共享价值实现的四个行为主体:消费者(Consumer)、平台服务商(Platform)、充电桩生产商(Producer)和政府(Government)。四个主体构成了共享充电桩的生态圈。四个主体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彼此互动促进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图1)。
4.1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主体及其作用
(1)充电桩生产商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生产者。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生产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充电桩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即持续的技术创新以实现充电的安全防护、充电技术的智能制造及为消费者净化生存环境,帮助消费者自我实现,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充电桩共享价值的实现。
(2)共享充电桩的使用者(包括居民和企业等)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消费者。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消费者接受生产者提供的充电产品和服务。其主要需求涉及基本效能需求、附加服务及情感价值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3)平台服务商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分解者。相当于自然界中分解动植物遗体的分解者。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分解者一方面为充电提供各种定位、应用场景等多种服务,助推生产商的充电桩使用价值实现,形成所谓的共生关系增值。另一方面,分解者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如全国各城市的电站建设情况、爱车违章状况和当前电量可供行驶里程等),形成所谓的单界面价值增值。
(4)政府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生境。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政府负责为充电桩的生产运营、消费和分解等供给能量和提供生存空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制定政策、改善配套设施和进行市场培育等方式,为共享生态圈中的物质循环、能量传递创造和供给能量。
4.2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主体互动对充电桩共享价值实现的影响机理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四个主体分别构成了CP(Consumer-Platform)界面、PC(Producer -Consumer)界面、PP(Producer-Platform)界面和GPPC(Government-Producer Platform Consumer)界面。在四个界面,各个主体的互动影响了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
4.2.1 PP(Producer-Platform)界面
平台服务商通过定位消费者位置匹配企业布局的充电桩,充电桩生产商作为资源方介入到能量传递中,共享充电桩消费市场扩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平台服务商通过自身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并与之协作而产生经济效益,推动充电桩生产商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价值实现。与此同时,充电桩生产商会根据平台服务商对其价值实现的贡献程度给予平台服务商相应的价值反馈。另外,通过与平台服务商的信息交互,充电桩生产商可以获得消费者使用充电桩的反馈,进而有针对性地持续创新,提升消费者充电桩体验,由此构成充电桩生产商和平台服务商之间的能量传递和物质循环。
4.2.2 CP(Consumer-Platform)界面
消费者通过低价值付出获得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服务。由此,平台服务商实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效能需求和附加服务及情感价值需求的关注。低价值投入是在共享行为的产生下,边际交易成本逐渐降低甚至为零的结果,既是消费者的追求,又是充电桩生产商吸引消费者的一种定价手段。平台服务商通过提供信息交互等服务满足消费者对附加服务和情感价值的需求。消费者通过平台服务商与厂商、其他消费者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向厂商反馈使用充电桩的感受、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与其他消费者交流经验和心得体会等作为往后使用充电桩的参考信息。平台服务商通过与消费者的协作,完成功能价值创造。
4.2.3 PC(Producer-Consumer)界面
充电桩生产商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做好充电的安全防护以满足消费者对共享充电桩的基本效能需求,提供消费者所需的能量。同时,充电桩生产商凭借持续的技术创新,在不断优化充电桩产品性能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指南及科普知识等附加服务;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对消费者的建议等给予反馈,形成了充电桩生产商与消费者情感层次的良性互动,满足消费者对共享充电桩的附加服务和情感价值需求。此外,充电桩生产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宗旨,此项服务于渴望拥有清新环境的消费者们而言,能推动消费者感知共享充电桩使用行为的环境价值,有效提升其自我实现感。由此,构成充电桩生产商与消费者间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内的良性互动。
4.2.4 GPPC(Government-Producer Platform Consumer)界面
政府充当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生物环境,通过履行自身职能为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推动能量创造、能量供给。(1)政府直接从充电桩生产商处购买共享充电桩,直接为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供给能量,带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能量循环。(2)政府作为地方管理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间接推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能量创造。通过优化充电桩的配套停车场和输电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提供强有力的配套支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充电桩生产商和平台服务商运作及消费者的购买活动,间接促进充电桩共享价值的实现。政府面向充电桩生产商制定一系列优惠的税收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技术扶持政策,推进充电桩生产商的正常运营和技术研发。政府积极宣传使用共享充电桩的节能环保、造福社会和促进代际公平等,号召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使用共享充电桩,促进充电桩共享价值的实现,由此参与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物质循环。
5 研究结论及展望
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探究了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互动机制。消费者、平台服务商、充电桩生产商和政府这四个主体构成了共享充电桩的生态圈。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分别构成了PP界面、CP界面、PC界面和GPPC界面,基于“主体完备、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逻辑思路,四个行为主体在四个界面中互利共生,共同影响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稳定和效率。
本文为我国共享充电桩的运营带来了有益的启发。(1)充电桩生产商需以生态圈竞争的视角,不断加强科技研发;提高生产效率,发展大功率充电桩,促进企业间协同发展。(2)平台服务商需明晰自身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作用,优化系统服务,加强与消费者及充电桩生产商间的信息交互,促进充电桩的价值实现,进而实现平台服务商与充电桩生产商和消费者的互利共赢。(3)消费者要敢于通过自身的价值需求感知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在提升充电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充电的经济和高效,保障自身的消费权益和提高消费质量。
(4)政府要加强职能的履行,规范充电桩企业和平台服务商的行为,促进充电桩的价值实现。帮助解决共享充电桩布局安装、运营和维护等环节出现的行政问题等,与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协力合作,促进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高效和稳定。
参考文献
余航,田林,蒋国林,等.共享经济:理论建构与研究进展[J].南开管理评论,2018(06):37-52.
刘娟娟,曹胜兰.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19):202-206.
张梅.基于微信的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平台实现[J].软件导刊.2016,8(15):7-79.
张倩,綦晓倩,邬旭.共享电动汽车及充电桩运营模式分析与规划[J].智能城市,2020,6(01):4-5.
陈向明.扎根理论的思路和方法[J].教育研究与实验,1999(04): 58-64.
关键词:共享充电桩;价值实现;生态圈;运营机理;扎根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5(a)--03
目前,我国的充电桩建设缺口很大,共享充电桩的市场空间广阔,远没达到国务院在《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中制定的2020年车桩比近1∶1的目标。我们的调研发现,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对于充电桩的运营发展均有一定困扰,制约了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提高。作为充电桩供给的一种重要途径,共享充电桩属于一种B2C共享模式,即充电桩生产商生产或布局充电桩,平台服务商通过定位消费者位置为其匹配充电桩,降低交易成本甚至实现消费者零交易成本下的低价值付出,促进消费者与生产者间的信息交互,由此实现充电桩共享。与此同时,共享充电桩作为一种准公共品,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其供给与运营。因此,政府、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是影响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关键因素。由此,本文引入生态圈理论,运用扎根理论方法,调研上海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情况,揭示多主体互动下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推动共享充电桩快速发展。
1 文献评述
共享充电桩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实践。“共享经济”这一概念最初显现于1978年的《美国行为杂志》,伴随着Airbnb、Uber等共享经济企业兴起,逐步从美国扩散至全球,共享经济的行为主体与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共享经济”作为全新的概念,学术界主要以消费者、平台服务商和企业为共享经济的市场参与主体,探讨共享价值的实现,使用的理论主要是协作消费理论、共享经济双边平台理论及企业运营理论[1]。共享充电桩市场作为一个具有正外部性的市场,除了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等主体之外,政府对于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共享充电桩运营中,政府、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四者间的互动机理及其对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影响机理值得探讨。
作为生态学中的重要概念,生态圈是由地球范围内全部生物和非生物部分所构成的可持续和稳定的统合整体。这一整体通过内部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及外部的交换、更新、管理与协调,实现生态圈内生产者、分解者、消费者和生态环境等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形成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系统。随着全球经济和大数据等先进科技的发展,生态圈理论逐渐被运用到经济领域,并用于研究不同主体间的互动机理。综述文献发现,目前学术界对共享充电桩运营机理和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刘娟娟等[2]基于充电桩运营主体研究充电桩的运营模式优化。二是张梅等[3]结合当前充电桩用户需求与“互联网+”提出改进建议。三是张倩等[4]结合充电桩运营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然而,学者们较少涉及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研究,而且对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较为薄弱。由此,本文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基于生态圈互动和政府参与下的共享经济视角,搜集上海市共享充电桩运营的原始资料,探讨影响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理论模型,并提出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提升的对策建议。
2 研究方法与资料获取
扎根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Strauss和Glase于1967年提出的质性研究方法,提倡在研究伊始,无任何相关研究对象的预判或假设,从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出发,经过原始编码、核心编码和选择性编码,逐级登录核心概念,根据核心概念间的联系进行理论建构,形成相关的理论[5]。本文采用扎根理論的质性研究方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扎根理论适合的研究方法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是什么”的问题,适合采用扎根理论的方法。第二,扎根理论能够极其灵敏地反映相关研究对象的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适合研究因素间的作用机理问题,对共享充电桩运营机理的研究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本文的数据收集通过扎根理论中一手与二手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其中,一手数据主要通过笔者对上海共享充电桩使用者进行深度访谈,并实地调研共享充电桩运营情况获取。本文遵循以下原则选取样本使用者:(1)充电桩使用频率不低于每周两次。(2)对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有一定了解。(3)有良好的认知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剔除受访者不认真和访谈质量较差的样本,最终形成40份深度访谈资料。
二手数据主要包括充电桩生产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高层领导人发布的演讲和接受的访谈等相关资料。本文遵循以下原则选取充电桩提供商样本:(1)设立时间较早,有较丰富的充电桩运营经验。(2)市场占有率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3)布桩数量不低于4万台,累计充电量居行业前四。(4)企业目前至少实现盈亏平衡等。最终选择了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作为主要的二手数据来源。经过上述一手、二手数据的收集与整合,最终形成了44份正式的原始资料,包括40份深度访谈资料和4份书面资料。
3 研究过程与模型构建
3.1 开放式编码过程
开放式编码是研究者深入分析调查资料,并进行归类、整理和登录编码,逐步提取概念和范畴的过程 。本文以上海市共享充电桩使用者、平台服务商和共享充电桩为调查对象,在开放式编码中力求保留受访者的原话,尽可能放空笔者自身认知,采取从文献中查找概念或者自主命名的方式,对原始语句进行范畴化和概念化。剔除受访者逻辑不清和前后矛盾的表述,结合所参考的文献和本文的分析,得到“安全充电”“经济充电”“高效充电”“附加服务和情感价值”“社会心理规范”“自我实现”和“信息交互”等19个范畴。 3.2 主编码过程
主编码也称关联式编码或者二级编码,其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发现和探索初级编码发现的各个范畴间的潜在逻辑联系。本文主題是揭示共享充电桩的运营机理,因此,通过主编码分析,最终得到关于共享充电桩运营机理的4个主范畴:“消费者充电需求感知”“平台功能价值创造”“产品基本价值与收益共享”“政府创造与供给能量”。
3.3 选择性编码
通过回顾文献资料并与调研资料持续互动,深入挖掘主范畴的本质内涵,提炼出能够统筹整合“消费者充电需求感知”“平台功能价值创造”“产品基本价值与收益共享”“政府创造与供给能量”这4个主范畴的核心范畴:“充电桩共享价值实现”。基于“主体完备、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思路,这4个主体开展竞争共生,消费者对自己充电需求的感知、充电桩平台服务商的功能价值创造、充电桩生产商的产品基本价值与供应商利益让渡及政府为生态圈创造与供给的能量四个因素共同影响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稳定、平衡和效率。
4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运营机理分析
基于前文提出的故事线,根据主范畴与核心范畴间的逻辑关系,本文提炼出共享充电桩运营中影响充电桩共享价值实现的四个行为主体:消费者(Consumer)、平台服务商(Platform)、充电桩生产商(Producer)和政府(Government)。四个主体构成了共享充电桩的生态圈。四个主体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彼此互动促进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图1)。
4.1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主体及其作用
(1)充电桩生产商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生产者。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生产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充电桩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即持续的技术创新以实现充电的安全防护、充电技术的智能制造及为消费者净化生存环境,帮助消费者自我实现,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充电桩共享价值的实现。
(2)共享充电桩的使用者(包括居民和企业等)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消费者。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消费者接受生产者提供的充电产品和服务。其主要需求涉及基本效能需求、附加服务及情感价值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3)平台服务商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分解者。相当于自然界中分解动植物遗体的分解者。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分解者一方面为充电提供各种定位、应用场景等多种服务,助推生产商的充电桩使用价值实现,形成所谓的共生关系增值。另一方面,分解者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如全国各城市的电站建设情况、爱车违章状况和当前电量可供行驶里程等),形成所谓的单界面价值增值。
(4)政府是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生境。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政府负责为充电桩的生产运营、消费和分解等供给能量和提供生存空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制定政策、改善配套设施和进行市场培育等方式,为共享生态圈中的物质循环、能量传递创造和供给能量。
4.2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主体互动对充电桩共享价值实现的影响机理
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四个主体分别构成了CP(Consumer-Platform)界面、PC(Producer -Consumer)界面、PP(Producer-Platform)界面和GPPC(Government-Producer Platform Consumer)界面。在四个界面,各个主体的互动影响了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
4.2.1 PP(Producer-Platform)界面
平台服务商通过定位消费者位置匹配企业布局的充电桩,充电桩生产商作为资源方介入到能量传递中,共享充电桩消费市场扩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平台服务商通过自身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并与之协作而产生经济效益,推动充电桩生产商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价值实现。与此同时,充电桩生产商会根据平台服务商对其价值实现的贡献程度给予平台服务商相应的价值反馈。另外,通过与平台服务商的信息交互,充电桩生产商可以获得消费者使用充电桩的反馈,进而有针对性地持续创新,提升消费者充电桩体验,由此构成充电桩生产商和平台服务商之间的能量传递和物质循环。
4.2.2 CP(Consumer-Platform)界面
消费者通过低价值付出获得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服务。由此,平台服务商实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效能需求和附加服务及情感价值需求的关注。低价值投入是在共享行为的产生下,边际交易成本逐渐降低甚至为零的结果,既是消费者的追求,又是充电桩生产商吸引消费者的一种定价手段。平台服务商通过提供信息交互等服务满足消费者对附加服务和情感价值的需求。消费者通过平台服务商与厂商、其他消费者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向厂商反馈使用充电桩的感受、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与其他消费者交流经验和心得体会等作为往后使用充电桩的参考信息。平台服务商通过与消费者的协作,完成功能价值创造。
4.2.3 PC(Producer-Consumer)界面
充电桩生产商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做好充电的安全防护以满足消费者对共享充电桩的基本效能需求,提供消费者所需的能量。同时,充电桩生产商凭借持续的技术创新,在不断优化充电桩产品性能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指南及科普知识等附加服务;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对消费者的建议等给予反馈,形成了充电桩生产商与消费者情感层次的良性互动,满足消费者对共享充电桩的附加服务和情感价值需求。此外,充电桩生产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宗旨,此项服务于渴望拥有清新环境的消费者们而言,能推动消费者感知共享充电桩使用行为的环境价值,有效提升其自我实现感。由此,构成充电桩生产商与消费者间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内的良性互动。
4.2.4 GPPC(Government-Producer Platform Consumer)界面
政府充当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生物环境,通过履行自身职能为充电桩的共享价值实现推动能量创造、能量供给。(1)政府直接从充电桩生产商处购买共享充电桩,直接为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供给能量,带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能量循环。(2)政府作为地方管理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间接推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能量创造。通过优化充电桩的配套停车场和输电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提供强有力的配套支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充电桩生产商和平台服务商运作及消费者的购买活动,间接促进充电桩共享价值的实现。政府面向充电桩生产商制定一系列优惠的税收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技术扶持政策,推进充电桩生产商的正常运营和技术研发。政府积极宣传使用共享充电桩的节能环保、造福社会和促进代际公平等,号召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使用共享充电桩,促进充电桩共享价值的实现,由此参与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物质循环。
5 研究结论及展望
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探究了共享充电桩运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互动机制。消费者、平台服务商、充电桩生产商和政府这四个主体构成了共享充电桩的生态圈。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分别构成了PP界面、CP界面、PC界面和GPPC界面,基于“主体完备、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逻辑思路,四个行为主体在四个界面中互利共生,共同影响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稳定和效率。
本文为我国共享充电桩的运营带来了有益的启发。(1)充电桩生产商需以生态圈竞争的视角,不断加强科技研发;提高生产效率,发展大功率充电桩,促进企业间协同发展。(2)平台服务商需明晰自身在共享充电桩生态圈中的作用,优化系统服务,加强与消费者及充电桩生产商间的信息交互,促进充电桩的价值实现,进而实现平台服务商与充电桩生产商和消费者的互利共赢。(3)消费者要敢于通过自身的价值需求感知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在提升充电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充电的经济和高效,保障自身的消费权益和提高消费质量。
(4)政府要加强职能的履行,规范充电桩企业和平台服务商的行为,促进充电桩的价值实现。帮助解决共享充电桩布局安装、运营和维护等环节出现的行政问题等,与充电桩生产商、平台服务商和消费者协力合作,促进共享充电桩生态圈的高效和稳定。
参考文献
余航,田林,蒋国林,等.共享经济:理论建构与研究进展[J].南开管理评论,2018(06):37-52.
刘娟娟,曹胜兰.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19):202-206.
张梅.基于微信的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平台实现[J].软件导刊.2016,8(15):7-79.
张倩,綦晓倩,邬旭.共享电动汽车及充电桩运营模式分析与规划[J].智能城市,2020,6(01):4-5.
陈向明.扎根理论的思路和方法[J].教育研究与实验,1999(04): 5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