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反思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sswyj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由于我国传统上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滞后和与司法实践的不相适应性,最终使得公益诉讼等新型诉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分析和借鉴,认为需要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该制度不适宜的规定,进一步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 原告资格 直接利害关系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靳玉梅、刘春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16-02
  一、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现状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社会主体满足立法机关预设的一定条件而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当的法律角色。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即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身份,与法院、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产生相应诉讼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一种诉讼主体在整个程序中的身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为,(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关于“利害关系”一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原告与所涉及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原告在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以外,必须在涉及的案件当中自身或者依法受自身保护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司法实践中,也主要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是否自身的合法权益(人身和财产)遭受侵犯为判断原告是否适格的标准。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滞后和矛盾之处
  一是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伴随我国近几年来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各领域改革的全面深入,民事权益纠纷的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的特点。除了传统上的“个人主义的、静态的私法及个人权利”的纠纷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新型的有关社会化问题的纷争不断涌现。这些纠纷主要体现了扩散性利益、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这些新型民事纠纷出现,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因缺少适格原告,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上救济与保护,这无疑成为立法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是与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主要表现为传统上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前文所述)与近年来出台的新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传统上认为,如《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第119条,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即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只有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方为适格原告。然而近两年出台的新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90条第2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通过)第十三章有关公益诉讼提起、管辖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均未要求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些关于原告资格的新规定已经明显超出了传统上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甚至与之存在矛盾。但需要肯定的是无论是法律层面上的新规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的,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恰恰由于传统上和《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第119条关于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滞后,导致了矛盾的产生,也最终使得新型诉讼尤其是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国外有关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与值得借鉴之处
  (一)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在美国,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发展的比较完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美国的原告资格采取开放多元的态度,始终处于不断拓宽之中,除了个人、检察官、团体组织可以享有原告资格以外,甚至于动物、植物及文物等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美国以“不利影响标准”作为衡量原告资格的尺度,即只要发生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不利影响,有关主体便享有原告资格,至于起诉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说其正在遭受事实上的损害在所不论,只需证明其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说有受到侵害的危险即可。不管是私人利益或是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相关人只需以能够证明的主观性的利益侵害为桥梁或连接纽带,便可具有民事诉讼原告资格。
  英国普通法限制全民诉讼,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求在受到侵害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充分利益,对所申请事项有足够的利害关系,为遭受直接损害的当事人,也即解释为“受侵害的人”。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检察官以及政府可以享有原告资格,检察长在有举报人或者告发人的请求下,以检察长名义享有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同时,为了当地民众的利益,政府机关可以政府机关名义提起有关民事诉讼。
  (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在德国,检察机关可以对有关集体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如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等,直接或者间接诉讼。德国以特别经济立法的形式来赋予团体原告主体资格,若第三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团体可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建立此种诉讼形式是为了保护多数人利益,当多数人利益受到侵犯时,及时为其提供司法保护措施。
  法国对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采用无利害关系不得起诉原则,原告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要求是具体、现存的个人利益。但法国在具体适用该原则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做法,将利害关系的外延解释的特别广泛,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以及个人的、公共的等等。涉及私人利益诉讼可由自身提起外,其所属团体也可参与诉讼,特别是有些团体组织,个人或者团体均可为了集体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任何团体组织皆可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   (三)国外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第一,“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未予以强制规定。多数国家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已经放宽到只要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争议的程度,不再硬性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须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个人、团体组织、特定国家机关均可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第二,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及公益诉讼纠纷方面,主张积极开放的思想,将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规定的非常宽松,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原告资格认定摆脱了预设理论框架的束缚,私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及政府均享有原告资格。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原告资格的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但并未完全取消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在限制的前提下为满足新型社会纠纷的需要逐步放宽,使民事私益和公益得到保障,这也是我们在借鉴时首要注意的方面。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修改与完善
  通过前述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滞后和不足,为充分保护新兴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鉴国外有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亟需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不适宜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大大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
  (一)删除“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原告资格的享有不再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只要存在纠纷或争议就赋予利益主张者原告资格。即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修改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实201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就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并未要求“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即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明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
  将私人、社会组织等赋予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已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私人利益的代表,当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犯,理当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而公民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元素,不论自身利益抑或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均为最终的受害方,也就自然而然地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建立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
  扩展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遭受侵害的私人和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防止一些个人或者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将与案件无关的人或者单位列为被告的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进一步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经审判机关审查,属于恶性诉讼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因恶性诉讼给对方造成民事权益损害的,对方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追究恶性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文献
摘 要 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中村治安问题伴随着城市发展也凸显出来。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要得到改善,必须做好城中村的治安问题。本文以昆明市五华区派出所小菜园村的治安问题为例,结合目前小菜园村的治安状况,探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实际对昆明市城中村普遍存在的治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 昆明 城中村 治安问题  作者简介:田德帮,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玉佩雄、
摘 要 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推进依法行政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本文从分析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现状为切入点,对新疆环境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提出有力对策,以完善自治区环境执法各项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关键词 环境保护 依法行政 执法效能  作者简介:常静,硕士研究生,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
摘要 本文立足于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试图探求在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努力中民法的正确定位和积极作用。市民社会是一定独立于国家的一种制衡力量,而其自身的缺陷有要求国家对其有一定的协调和影响,如何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良性互动关键点就在于民法作为一个较中性的第三方对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限划分以及对双方影响时的缓冲和协调作用。同时针对中国特殊国情,提出一些民法和市民社会在中国所面临的困难与误区
摘 要 2014年出台的新环保法是继1989年环保法修改后的一次剧烈变革。为研究此次政策变迁的过程,运用间断-均衡理论对此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由于利益因素,各政策决策者的力量保持平衡,由此形成政策垄断;焦点事件在打破政策垄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雾霾天气的发生作为当时的焦点事件,是推动环保政策间断式变迁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公共政策 间断-均衡 环保法  作者简介:陈霖,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日渐复杂。在此情形下,构建企业法治文化这一任务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便日益凸显。“依法治企”理念是构建企业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从“依法治企”的角度出发,通过引用相关案例分析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构建及法治控制程序建设,探索依法治企理念应当如何实现于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从而促进企业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企业法治文
摘 要 蒙古族被称为是游牧民族,在草原这种特殊环境下,蒙古族创造了游牧文明。游牧文明是合理而有效地利用和驾驭自然资源和自然力,寻求一种人与自然的高度协调性,它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生产力,最大限度地保護自然资源。这些保护草原的传统和习惯体现在他们游牧生产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 蒙古族 保护草原 游牧生产生活 习惯  作者简介:吴凤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
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道路从未为历史的风沙所掩埋,两者交流、冲击、融合的结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不可缺的基石,本文旨在通过两部影视作品的比较,对其中蕴含的中国传统“无讼”观和西方法律价值观中“正义”理念的分析比较,提出中西方法律价值理念的良性互动的建议,以期能够对当前中国进行法治建设有所启示。  关键词:法律价值观;无讼观;正义理念;良性互动;中国法律现代化  作者简介:杨柳、董书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我国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春天。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的环境却成为了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忧心的焦点,对于环境法的改革以及修正也处在了最关键的时期,可以说对环境法进行修正从其本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环境法是一种单行法,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在实际的实施中也遭遇到能源以及产业区域等结构的严重阻碍,多方面的原因促使环境法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对大学章程的研究方兴未艾。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学校名称、办学宗旨、行政组织、学生与教职工、办学主体、经费来源等各个方面。而在行政法学的视野中,章程的核心内容是大学与政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传统社会中大学受政府的直接控制,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关系模式的弊端开始显现,国家越来越认识到政府有限管理、发挥大学积极能动性的重要性。我国部分高校的章程
摘 要 本文指出,在中华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法律文化的勃兴势在必然。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准确把握检察文化的战略性、地域性和先导性地位,认真贯彻高检、省、市检察院相关部署要求,结合襄阳市委打造“一城两文化”品牌契机,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注重提炼地域文化特色与法制历史传承紧密结合,以古喻今,在创襄城检察特色文化品牌的道路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体现了检察职业特征的检察文化观念,形成了相关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