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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并非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司法独立的模式也多种多样,人民代表大会至上的全权地位并非不能容纳司法的相对独立。司法活动本身蕴涵了司法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内在要求,在西方国家,司法部门应该对人民负责并承担政治责任的观念也是深入人心的.我国宪法要求人民法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无抵牾之处。在我国,根据司法独立的要求对地方各级法院的设置或产生作全新的调整并不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排斥,也不会冲击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