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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然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需要通过附带或另行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弥补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文章分析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提起相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性,并基于谦抑性、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性等诉讼价值的考虑,指出不同主体在起诉顺位上应遵循社会组织优先、行政机关次之、检察机关最后的规则。同时分析了对本类罪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在级别管辖和诉前公告程序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提出对应策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