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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护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一方面,监护的主体依然以亲属关系为主。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作为监护制度的监督者和最后的责任承担者,要确保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现。民法总则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旨在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是法律的完善,更是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