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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是一种共享权,其法律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人类,但其真正的法律主体是当代人。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以及从事与财产相关的活动的权利,但受到了一系列技术和法律上的限制,使公共福利大大加强了。但实际生活中,两种类型的环境权可能会发生冲突。因此,每一个人需要被程序法赋予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