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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愛德华·希尔斯是20世纪美国杰出的社会学家和教育家,毕生热爱高等教育和学术职业,对学术自由做了深入透彻的阐释。即使经历了美国大学的动荡、困难时期,他也一直是传统研究型大学的捍卫者,他的著述为学术自由的争论提供了一个“前后一致”的视角。本文系统分析、梳理了希尔斯学术自由思想的内容,以期为理解20世纪美国学术自由的发展,长远地看待和处理与学术自由相关的大学发展问题提供启示。
关键词:爱德华·希尔斯;学术自由;学术责任;美国;高等教育
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学术自由在大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长期争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譬如,如何在政策与社会环境充满变化的全球化时代重新界定学术自由的范围和界限?如何在处理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中有效保障学者的学术自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1910-1995)是20世纪美国杰出的社会学家、教育家、作家和出版人,其学术生涯扎根在芝加哥大学,从1938年直到1992年写成自传,期间只有两次离开芝加哥大学超过一年。希尔斯对学术自由的研究是长期、深入的。早在1938年,他就发表了《社会科学中研究与教学自由的局限性》(Limitations on the Freedom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 in the Social Sciences)。后续他又发表了《现代大学与自由民主制》(The Modern University and Liberal Democracy,1989)、《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1991)、《我们还需要学术自由吗》(Do We Still Need Academic Freedom,1993)、《学术自由与终身任用》(Academic Freedom and Permanent Tenure,1995)等一系列关于学术自由及相关问题的论著。在其六十余载的学术生涯中,学术自由的立场始终一致。即使经历了美国大学的动荡、困难时期(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造反运动、70年代之后美国高等教育面临严重的财政问题),他也一直是传统研究型大学的捍卫者,始终坚持学术自由、学术精英制度和同行评议。在大学所处背景愈加复杂和喧嚣的当下,重温希尔斯的学术自由思想对理解和把握大学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学术自由的涵义和性质:“有条件的权利”
一般而言,学术自由是指学者能够自由地追求真理,不因为冒犯某些政治学、方法学、宗教学或者社会上的正统看法而担心受到惩罚或者被解雇。[1]类似的,希尔斯所指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履行其教学和研究责任的自由,学者个人可以开展各种学术活动而不致带来损害他们的地位、他们作为终身任用的学术机构成员的身份,或者他们的公民身份的后果。[2]一方面,希尔斯认为学者应当享有这种自由,反对非学术的机构(尤其是政府)、公众、个人对学者个体的学术行为和学者团体的学术事务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希尔斯奉行的学术自由是严格地做学术之事的自由:教师根据自己长期深入的研究自由地向学生传授真理,与同事自由地交流这些思想,将那些经过系统方法研究和缜密分析得出的研究结果出版,希尔斯认为这些才是恰当、合理的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 proper),[3]他反对教师借学术自由之名保护自身的非学术行为。
在希尔斯看来,学术自由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a qualified right),它是通过大学教师的特殊职责而享有的特权。大学教师在享有这种特权的时候以履行他们对大学的责任并遵守大学的规则和标准为条件。[4]学术自由不是一种无限度的自由,它并不意味着大学教师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课堂上以及在和学生打交道的时候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或者按照他们所喜欢的任何方式去研究他们所关心的任何问题,以及在出版物上随意发表他们喜欢的言论。学术自由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大学教师能够自由地传授真理、寻求真理和发表真理。[5]
二、学术自由的内容和范围
在1991年发表的《学术自由》一文中,希尔斯详细阐述了他界定的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学者根据个人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出版自由;组建、参加学术团体的自由;与本校及外校、本社团及其他社团的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自由;学者的政治自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学术和职业兴趣完成课程和学习的自由、学生组建社团的自由等。[6]
其中争议最多的是学者的政治自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发生了二十几起侵犯学术自由的事件,主要涉及大学教师在校外的思想、言论自由等权利问题。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罗斯案件,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罗斯因自由主义立场受到斯坦福大学的主要捐赠者——学校创始人的遗孀斯坦福夫人(Leland Stanford)的厌恶而遭到解聘。罗斯关心社会问题,常常在大学课堂外发表演讲,他的激进思想大大激怒了斯坦福夫人。虽然时任校长乔丹有意保护罗斯,但迫于斯坦福夫人持续的压力,最后还是解雇了罗斯。解聘之日,罗斯将该事件公之于众。在1900年美国经济学联合会(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AEA)第13届大会上,经济学家决定对罗斯事件展开调查。[7]这是第一个调查学术自由事件的专业组织,促使了之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的成立。AAUP于1915年的声明明确提出了校外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制止大学教师“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认为“他们在校外的言论自由仅限于自己的专业内”是不合适的,禁止他们“积极支持他们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有组织活动”也是不适当的。[8]学者的政治自由得到了制度上的确立。 希尔斯耳闻目睹了教师的自由权利因政治信仰和言论受到侵害的案件,看到美国大学的组织结构不同于德国大学,不是自治的学术共同体,而是类似于公司性质的组织,教师的地位近似于雇员。针对当时的状况,他立场鲜明地指出“学术自由包括学者的政治自由”,大学教师的公民自由也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使教师免于承受其他公民所不必承受的特殊负担,从而才能够放心大胆地履行其学术责任。[9]具体而言,学者的政治自由可以扩展到在教学中坚持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信念,可以扩展到校外的政治活动,如代表一个或另一个政党参加竞选,也可以扩展到面向公众和非学术的机构反映个人的政治信念,还包括参加各种政治组织。[1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美国许多学者支持言论自由的民主立场,希尔斯对学者政治自由的支持是出于保障学术权利和学术职业安全性的考虑,目的在于保护学者按照教学和研究的需求更好地履行学术责任。他接受了韦伯“讲台禁欲”的观点,希望通过责任伦理约束教师政治自由的范围。[11]主张学者最好不要在课堂上阐述自己的政治偏好和价值观念,在教学中政治信念的表达仅限于这些信念与学科内容有关的情形,并且教师要明确指出自己的政治或道德观念有别于对事实的分析或理论阐述。教师校外政治自由的最低限度是:不能扩展到从事或加入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或组织,不能扩展到直接或间接对他人的非法活动公開拥护或辩护,不能扩展到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活动,学者的性活动、犯罪活动不在学术自由的保护之下。[12]在合理范围之内的自由才是希尔斯所认可的学者政治自由。
三、学术自由的保障
在考察19世纪以来学术自由受到侵犯的历史后,希尔斯发现受侵犯的范围主要在法学、史学和社会科学,传统人文学科基本不受限,自然科学相对不受限,虽然二战后物理科学由于用于军事研究而受到了极大限制。学者受到惩罚的理由往往是针对公共问题的声明或活动,限制学术自由首先是限制上文论述的学者的政治自由。[13]对学术自由造成侵害的来源一般是大学外部的权力集团或个人。侵害者常常是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僧侣、宗教组织的狂热拥护者;学术自由也受到来自工商界人士、政论家和普通市民的干预。外部侵害往往需要通过与大学的实权人物合谋,通过对大学内部人士施加影响而达到目的。有时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始于学术机构内部,这有时在高级管理层,有时在大学教师内部。[14]
侵犯的方式包括先发制人式和惩戒性的。“先发制人”指用法律条款或行政指令禁止或强迫讲授指定的学说或问题,不是针对学者已然发生的行为,而是防患于未然,三缄其口,比如在美国二战后的十年间,政府要求许多大学的教师做忠诚宣誓。“惩戒性的侵犯”指某些权威人士对那些已经犯忌的学者进行处罚,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暗示学者最好别做不利于当局的事情。具体表现如不续聘、不予晋升、指派不对口岗位等,最常用的处罚就是解除学者的职位。
正因为解职是对学术自由最常见的一种侵犯方式,终身教职(tenure)往往被视为学术自由的保障。关于终身教职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简而言之,就是高校中可以终身或连续任职的职位。经过试用期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可以持续工作到退休,解聘终身教职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且通过正当程序。[15]美国是实施终身教职制度的典范,终身聘任制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AAUP 1915年声明首次确立了终身聘任制,把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联系了起来,1940年再次发表《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1940年声明》,给任期程序以明确界定,重申了终身聘任制对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意义。
随着大学的发展,终身聘任制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使其受益者工作懈怠”“保护学者的不当行为”等。此外,它无法保障未获得终身聘任制的大多数学者的学术自由。那么,是否应该取消终身聘任制呢?希尔斯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他承认终身任用的弊端,但他并不赞成取消终身任用。在他看来,终身聘任制的根本理由是保护学者履行其学术职责,这与学术自由的理由是一致的。一方面,它可以通过保障学术自由(免于被免职)保护这一职责;另一方面,它还能在其他方面为学者的学术活动提供保护,如给学者提供安全感、淡化人们溜须拍马的念头。按照取消终身聘任制的预期结果,将有无数年轻人雄心勃勃、急于出人头地,他们的热情可能胜过理智,这种氛围不利于维系学校的传统,最终也将不利于教学和研究。[16]
针对终身聘任制存在的弊端,希尔斯提出的建议是:在保留终身聘任制的基础上,为了学校的健康发展在必要时对少数个人进行评估。对一些专业荒废、成果极少极差、长期逃避责任的教师,可以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涉及的教师的业绩做出评估,就解除还是保留他们的职位以及采取更中庸的措施提出建议。执行这种评估需要管理人员有采取行动的魄力。[17]
四、学术自由的限度:学术责任
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是互为补充和对应的一对范畴。学术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指向于“追求与传播真理”的使命,被认为可以确保学术标准对于大学生活的核心要素以及大学事务具有优先决定权,[18]内在地包含着对真理的责任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责任。希尔斯发现,二战后美国大学发生了巨大变化,学者们享有的自由逐渐超出了学术自由的原本涵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一种违背其在学术生活中的职责(如认真教学和尊重证据)的自由。造成的后果是学术标准的下降,甚至出现对学术造假的宽容。[19]如前所述,希尔斯所坚持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在履行其应付责任(obligations)基础之上的自由。学术责任规定了学术自由的限度。希尔斯把大学教师所有责任的综合称作“学术道德”(the academic ethic)。它不仅涉及对于高深知识的追求和传播,而且还涉及这种知识的真正拥有或者假定拥有所导致的角色和行为。[20]
“对于高深知识的追求和传播”的责任扎根于大学作为学术进步(advancement of learning)中心的一个内在理想。这部分责任包括对于知识的责任和对于学生的责任,首要的是在所讲授或研究的问题上坚持真理。对于知识的责任与科学精神有部分重合,应当“对可靠证据保持开放心态、在证据——自己的和他人的——的评价上坚持严格的原则、在观察记录上坚持诚实、证据解释上一丝不苟、区分证据解释不同程度的确定性、公平对待他人的观点等等”[21]。大学教师还有责任“去研究自己认为的一切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问题,在值得进行的研究中拒绝受普遍流行的政治偏见和学术偏见的支配;与同事分享通过研究得来的知识,以及发表研究成果”。“对于学生的”责任要求大学教师“以尊重和认真的态度对待学生,把他们看做能够并且渴望学习高深知识的人;督促学生学习适合他们成长阶段、能力和前期教育的高层次知识;在教学中应该将缺乏可靠证据的观点或假说与确凿的陈述区分开来,将自己的政治和道德主张与科学性的、学术性的观点区分开来;对学生做出公正的评价,不能利用自身的地位和权力操纵学生。[22] “真正拥有或假定拥有高深知识所导致的角色和行为”涉及的责任包括对所在机构、系、大学、专业领域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其中前一部分的责任主要指的是大学教师维护学术传统和制度的责任。学术传统往往难以表述清楚,不仅包括属于学科和研究领域的实质性传统,而且包括与同事和学生交往的行为规范。[23]希尔斯认为大学应该成为一个相互关联的学术集体,身处其中的教师应当对大学热爱和尊重,注重同事之间尤其是青年教师和资深教师之间的合作,维护学术传统并保持其活力,使争论和分歧纯粹化,共同营造一种从事高标准学术活动的环境。制度方面,主要指有些事务不能由学者个人单独决定,应由制度要求予以合法地限定,譬如:一位学者无权在课堂上无故缺席;无权拒绝对已承诺要批阅的学术论文进行审察;无权拒绝在其任期内对学生进行考评;无权拒绝教授能够胜任又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必修课程和科目;无权明显地改变他教授的科目,比如,无权自行决定要教授天体物理学而不管物理学系并没有聘他这样做,也不管他本来是受聘讲授宪法或希腊悲剧。[24]
希尔斯还特别强调了“在教师聘任中的责任”,指的是在教师聘任中评议委员会应当尽量恪守关于教学与科研成果的标准。学术的标准,即在知识、科学和学术上的成就,必须压倒所有其他方面。教师对于政治、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上的支持,必须搁置一边。希尔斯格外强调这一点,因为它关系到一所大学的质量。
关于大学教师的社会责任,希尔斯是承认的。但他认为大学教师履行社会责任最重要的活动仍然是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基础性的研究。通过教学培养学生受用一生的思维方式,并由学生进一步传播。通过研究深化人类对自然、人、人的作品和社会的认识,以增进基础知识。大学教师还被号召为他们的社会提供更多具体的服务,比如为非正式大学生的成年人讲授进修课程,为大众刊物撰写文章,在广播和电视上发表讲话,承担一些社会福利工作,为实用需要开展调查或测量等。政府和私人企业越来越多地邀请大学教师提供建议和咨询。希尔斯认为,所有这些服务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有一部分是学术性的,并且是大学的核心活动的延伸,也有一些与大学的学术任务没有多少关系。对此,希尔斯的态度是,教师是否应当从事外部活动都应该依照一名全职的大学教师在教学和研究等方面的基本职责来解答,应当把这些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大学教师基本职责的范围之内。并且,在参加政治和公共活动时,大学教师应像在进行研究和教学一样公正地考察证据,做出诚实和可靠的判断与阐述。[25]
五、结语
希尔斯的学术自由思想与同时代美国高等教育界的主流思想有很大不同。“二战”以来,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面临新的调整,引起人们对大学使命和传统的“三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反思,如何处理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成为争论的核心。学者们纷纷提出大学要加强对社会的服务。克拉克·克尔在《大学的功用》(1963)中批判了“三A”原则的保守性,认为它们反映了知识界画地为牢、与世无争的软弱性,提出大学要加强与社会、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现代大学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26]之后,曾任哈佛大学校长的德里克·博克在《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1982)一书中分析了大学的学术自由面临的新困境,一是对外来经费的依赖,二是难以回避社会道德责任,指出大学传统的中立地位受到質疑,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美国大学争论的焦点。[27]与这些主张不同,希尔斯对大学的社会责任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坚持大学教师应当享有高度的学术自由,大学承担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基础性的教学和高水平的研究来进行,并且应当有所限制。
在希尔斯辞世之后的年代里,高等教育沿着过去的步伐发生着更多的变化。无论是丹尼尔·贝尔所称的“后工业社会的轴心机构”,曼纽尔·卡斯特所誉的“信息经济的发动机”,还是菲利普·阿特巴赫所指的“21世纪全球经济的核心机构”,都指出了大学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性。[28]信息技术推动国际合作的加强,知识、经济、人才、信息、财富在国家间流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已成必然。教育市场的发展带来功能的差别,新的教学型教师角色的出现及教师角色专门化的不断加强,正在与不同类型的聘用形式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学知识产权问题浮出水面,[29]学术自由的情形变得更加复杂。
在众多的变化之中也存在着不变的力量。阿特巴赫指出,尽管高等院校受到了要求变革的压力,并且在过去二十多年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重大变革,大学中却没有什么结构性变化。尽管课程发生了变化,规模扩展也已发生,关于问责制与自主权的争论一直未断,但是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30]正如希尔斯所言,大学的学术精神(academic ethos)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并在某些方面遭到了削弱,但它还是一如既往地保存下来了。[31]希尔斯对学术自由理念的不变坚持是对高等教育界的一个重要启示,也许未来的大学需要在某些方面复苏他的思想。
参考文献:
[1]罗伯特·O·波达尔,菲利普·G·阿特巴赫,帕崔凯·J·甘波特.导论:美国高等教育的背景[A].菲利普·G·阿特巴赫,罗伯特·O·波达尔.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主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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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Edward Shils.The Academic Ethos[J].American Scholar,1978,(47):165-192.
(责任编辑陈春阳)
收稿日期:2019-05-05
作者简介:李梦洋,香港大学教育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爱德华·希尔斯;学术自由;学术责任;美国;高等教育
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学术自由在大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长期争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譬如,如何在政策与社会环境充满变化的全球化时代重新界定学术自由的范围和界限?如何在处理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中有效保障学者的学术自由?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1910-1995)是20世纪美国杰出的社会学家、教育家、作家和出版人,其学术生涯扎根在芝加哥大学,从1938年直到1992年写成自传,期间只有两次离开芝加哥大学超过一年。希尔斯对学术自由的研究是长期、深入的。早在1938年,他就发表了《社会科学中研究与教学自由的局限性》(Limitations on the Freedom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 in the Social Sciences)。后续他又发表了《现代大学与自由民主制》(The Modern University and Liberal Democracy,1989)、《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1991)、《我们还需要学术自由吗》(Do We Still Need Academic Freedom,1993)、《学术自由与终身任用》(Academic Freedom and Permanent Tenure,1995)等一系列关于学术自由及相关问题的论著。在其六十余载的学术生涯中,学术自由的立场始终一致。即使经历了美国大学的动荡、困难时期(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造反运动、70年代之后美国高等教育面临严重的财政问题),他也一直是传统研究型大学的捍卫者,始终坚持学术自由、学术精英制度和同行评议。在大学所处背景愈加复杂和喧嚣的当下,重温希尔斯的学术自由思想对理解和把握大学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学术自由的涵义和性质:“有条件的权利”
一般而言,学术自由是指学者能够自由地追求真理,不因为冒犯某些政治学、方法学、宗教学或者社会上的正统看法而担心受到惩罚或者被解雇。[1]类似的,希尔斯所指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履行其教学和研究责任的自由,学者个人可以开展各种学术活动而不致带来损害他们的地位、他们作为终身任用的学术机构成员的身份,或者他们的公民身份的后果。[2]一方面,希尔斯认为学者应当享有这种自由,反对非学术的机构(尤其是政府)、公众、个人对学者个体的学术行为和学者团体的学术事务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希尔斯奉行的学术自由是严格地做学术之事的自由:教师根据自己长期深入的研究自由地向学生传授真理,与同事自由地交流这些思想,将那些经过系统方法研究和缜密分析得出的研究结果出版,希尔斯认为这些才是恰当、合理的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 proper),[3]他反对教师借学术自由之名保护自身的非学术行为。
在希尔斯看来,学术自由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a qualified right),它是通过大学教师的特殊职责而享有的特权。大学教师在享有这种特权的时候以履行他们对大学的责任并遵守大学的规则和标准为条件。[4]学术自由不是一种无限度的自由,它并不意味着大学教师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课堂上以及在和学生打交道的时候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或者按照他们所喜欢的任何方式去研究他们所关心的任何问题,以及在出版物上随意发表他们喜欢的言论。学术自由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大学教师能够自由地传授真理、寻求真理和发表真理。[5]
二、学术自由的内容和范围
在1991年发表的《学术自由》一文中,希尔斯详细阐述了他界定的学术自由的内容,包括:学者根据个人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出版自由;组建、参加学术团体的自由;与本校及外校、本社团及其他社团的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自由;学者的政治自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学术和职业兴趣完成课程和学习的自由、学生组建社团的自由等。[6]
其中争议最多的是学者的政治自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发生了二十几起侵犯学术自由的事件,主要涉及大学教师在校外的思想、言论自由等权利问题。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罗斯案件,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罗斯因自由主义立场受到斯坦福大学的主要捐赠者——学校创始人的遗孀斯坦福夫人(Leland Stanford)的厌恶而遭到解聘。罗斯关心社会问题,常常在大学课堂外发表演讲,他的激进思想大大激怒了斯坦福夫人。虽然时任校长乔丹有意保护罗斯,但迫于斯坦福夫人持续的压力,最后还是解雇了罗斯。解聘之日,罗斯将该事件公之于众。在1900年美国经济学联合会(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AEA)第13届大会上,经济学家决定对罗斯事件展开调查。[7]这是第一个调查学术自由事件的专业组织,促使了之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的成立。AAUP于1915年的声明明确提出了校外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制止大学教师“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认为“他们在校外的言论自由仅限于自己的专业内”是不合适的,禁止他们“积极支持他们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有组织活动”也是不适当的。[8]学者的政治自由得到了制度上的确立。 希尔斯耳闻目睹了教师的自由权利因政治信仰和言论受到侵害的案件,看到美国大学的组织结构不同于德国大学,不是自治的学术共同体,而是类似于公司性质的组织,教师的地位近似于雇员。针对当时的状况,他立场鲜明地指出“学术自由包括学者的政治自由”,大学教师的公民自由也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使教师免于承受其他公民所不必承受的特殊负担,从而才能够放心大胆地履行其学术责任。[9]具体而言,学者的政治自由可以扩展到在教学中坚持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信念,可以扩展到校外的政治活动,如代表一个或另一个政党参加竞选,也可以扩展到面向公众和非学术的机构反映个人的政治信念,还包括参加各种政治组织。[1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美国许多学者支持言论自由的民主立场,希尔斯对学者政治自由的支持是出于保障学术权利和学术职业安全性的考虑,目的在于保护学者按照教学和研究的需求更好地履行学术责任。他接受了韦伯“讲台禁欲”的观点,希望通过责任伦理约束教师政治自由的范围。[11]主张学者最好不要在课堂上阐述自己的政治偏好和价值观念,在教学中政治信念的表达仅限于这些信念与学科内容有关的情形,并且教师要明确指出自己的政治或道德观念有别于对事实的分析或理论阐述。教师校外政治自由的最低限度是:不能扩展到从事或加入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或组织,不能扩展到直接或间接对他人的非法活动公開拥护或辩护,不能扩展到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活动,学者的性活动、犯罪活动不在学术自由的保护之下。[12]在合理范围之内的自由才是希尔斯所认可的学者政治自由。
三、学术自由的保障
在考察19世纪以来学术自由受到侵犯的历史后,希尔斯发现受侵犯的范围主要在法学、史学和社会科学,传统人文学科基本不受限,自然科学相对不受限,虽然二战后物理科学由于用于军事研究而受到了极大限制。学者受到惩罚的理由往往是针对公共问题的声明或活动,限制学术自由首先是限制上文论述的学者的政治自由。[13]对学术自由造成侵害的来源一般是大学外部的权力集团或个人。侵害者常常是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会僧侣、宗教组织的狂热拥护者;学术自由也受到来自工商界人士、政论家和普通市民的干预。外部侵害往往需要通过与大学的实权人物合谋,通过对大学内部人士施加影响而达到目的。有时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始于学术机构内部,这有时在高级管理层,有时在大学教师内部。[14]
侵犯的方式包括先发制人式和惩戒性的。“先发制人”指用法律条款或行政指令禁止或强迫讲授指定的学说或问题,不是针对学者已然发生的行为,而是防患于未然,三缄其口,比如在美国二战后的十年间,政府要求许多大学的教师做忠诚宣誓。“惩戒性的侵犯”指某些权威人士对那些已经犯忌的学者进行处罚,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暗示学者最好别做不利于当局的事情。具体表现如不续聘、不予晋升、指派不对口岗位等,最常用的处罚就是解除学者的职位。
正因为解职是对学术自由最常见的一种侵犯方式,终身教职(tenure)往往被视为学术自由的保障。关于终身教职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简而言之,就是高校中可以终身或连续任职的职位。经过试用期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可以持续工作到退休,解聘终身教职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且通过正当程序。[15]美国是实施终身教职制度的典范,终身聘任制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AAUP 1915年声明首次确立了终身聘任制,把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联系了起来,1940年再次发表《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1940年声明》,给任期程序以明确界定,重申了终身聘任制对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意义。
随着大学的发展,终身聘任制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使其受益者工作懈怠”“保护学者的不当行为”等。此外,它无法保障未获得终身聘任制的大多数学者的学术自由。那么,是否应该取消终身聘任制呢?希尔斯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他承认终身任用的弊端,但他并不赞成取消终身任用。在他看来,终身聘任制的根本理由是保护学者履行其学术职责,这与学术自由的理由是一致的。一方面,它可以通过保障学术自由(免于被免职)保护这一职责;另一方面,它还能在其他方面为学者的学术活动提供保护,如给学者提供安全感、淡化人们溜须拍马的念头。按照取消终身聘任制的预期结果,将有无数年轻人雄心勃勃、急于出人头地,他们的热情可能胜过理智,这种氛围不利于维系学校的传统,最终也将不利于教学和研究。[16]
针对终身聘任制存在的弊端,希尔斯提出的建议是:在保留终身聘任制的基础上,为了学校的健康发展在必要时对少数个人进行评估。对一些专业荒废、成果极少极差、长期逃避责任的教师,可以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涉及的教师的业绩做出评估,就解除还是保留他们的职位以及采取更中庸的措施提出建议。执行这种评估需要管理人员有采取行动的魄力。[17]
四、学术自由的限度:学术责任
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是互为补充和对应的一对范畴。学术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指向于“追求与传播真理”的使命,被认为可以确保学术标准对于大学生活的核心要素以及大学事务具有优先决定权,[18]内在地包含着对真理的责任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责任。希尔斯发现,二战后美国大学发生了巨大变化,学者们享有的自由逐渐超出了学术自由的原本涵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一种违背其在学术生活中的职责(如认真教学和尊重证据)的自由。造成的后果是学术标准的下降,甚至出现对学术造假的宽容。[19]如前所述,希尔斯所坚持的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在履行其应付责任(obligations)基础之上的自由。学术责任规定了学术自由的限度。希尔斯把大学教师所有责任的综合称作“学术道德”(the academic ethic)。它不仅涉及对于高深知识的追求和传播,而且还涉及这种知识的真正拥有或者假定拥有所导致的角色和行为。[20]
“对于高深知识的追求和传播”的责任扎根于大学作为学术进步(advancement of learning)中心的一个内在理想。这部分责任包括对于知识的责任和对于学生的责任,首要的是在所讲授或研究的问题上坚持真理。对于知识的责任与科学精神有部分重合,应当“对可靠证据保持开放心态、在证据——自己的和他人的——的评价上坚持严格的原则、在观察记录上坚持诚实、证据解释上一丝不苟、区分证据解释不同程度的确定性、公平对待他人的观点等等”[21]。大学教师还有责任“去研究自己认为的一切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问题,在值得进行的研究中拒绝受普遍流行的政治偏见和学术偏见的支配;与同事分享通过研究得来的知识,以及发表研究成果”。“对于学生的”责任要求大学教师“以尊重和认真的态度对待学生,把他们看做能够并且渴望学习高深知识的人;督促学生学习适合他们成长阶段、能力和前期教育的高层次知识;在教学中应该将缺乏可靠证据的观点或假说与确凿的陈述区分开来,将自己的政治和道德主张与科学性的、学术性的观点区分开来;对学生做出公正的评价,不能利用自身的地位和权力操纵学生。[22] “真正拥有或假定拥有高深知识所导致的角色和行为”涉及的责任包括对所在机构、系、大学、专业领域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其中前一部分的责任主要指的是大学教师维护学术传统和制度的责任。学术传统往往难以表述清楚,不仅包括属于学科和研究领域的实质性传统,而且包括与同事和学生交往的行为规范。[23]希尔斯认为大学应该成为一个相互关联的学术集体,身处其中的教师应当对大学热爱和尊重,注重同事之间尤其是青年教师和资深教师之间的合作,维护学术传统并保持其活力,使争论和分歧纯粹化,共同营造一种从事高标准学术活动的环境。制度方面,主要指有些事务不能由学者个人单独决定,应由制度要求予以合法地限定,譬如:一位学者无权在课堂上无故缺席;无权拒绝对已承诺要批阅的学术论文进行审察;无权拒绝在其任期内对学生进行考评;无权拒绝教授能够胜任又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必修课程和科目;无权明显地改变他教授的科目,比如,无权自行决定要教授天体物理学而不管物理学系并没有聘他这样做,也不管他本来是受聘讲授宪法或希腊悲剧。[24]
希尔斯还特别强调了“在教师聘任中的责任”,指的是在教师聘任中评议委员会应当尽量恪守关于教学与科研成果的标准。学术的标准,即在知识、科学和学术上的成就,必须压倒所有其他方面。教师对于政治、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上的支持,必须搁置一边。希尔斯格外强调这一点,因为它关系到一所大学的质量。
关于大学教师的社会责任,希尔斯是承认的。但他认为大学教师履行社会责任最重要的活动仍然是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基础性的研究。通过教学培养学生受用一生的思维方式,并由学生进一步传播。通过研究深化人类对自然、人、人的作品和社会的认识,以增进基础知识。大学教师还被号召为他们的社会提供更多具体的服务,比如为非正式大学生的成年人讲授进修课程,为大众刊物撰写文章,在广播和电视上发表讲话,承担一些社会福利工作,为实用需要开展调查或测量等。政府和私人企业越来越多地邀请大学教师提供建议和咨询。希尔斯认为,所有这些服务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有一部分是学术性的,并且是大学的核心活动的延伸,也有一些与大学的学术任务没有多少关系。对此,希尔斯的态度是,教师是否应当从事外部活动都应该依照一名全职的大学教师在教学和研究等方面的基本职责来解答,应当把这些活动限制在不影响大学教师基本职责的范围之内。并且,在参加政治和公共活动时,大学教师应像在进行研究和教学一样公正地考察证据,做出诚实和可靠的判断与阐述。[25]
五、结语
希尔斯的学术自由思想与同时代美国高等教育界的主流思想有很大不同。“二战”以来,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面临新的调整,引起人们对大学使命和传统的“三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反思,如何处理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成为争论的核心。学者们纷纷提出大学要加强对社会的服务。克拉克·克尔在《大学的功用》(1963)中批判了“三A”原则的保守性,认为它们反映了知识界画地为牢、与世无争的软弱性,提出大学要加强与社会、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现代大学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26]之后,曾任哈佛大学校长的德里克·博克在《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1982)一书中分析了大学的学术自由面临的新困境,一是对外来经费的依赖,二是难以回避社会道德责任,指出大学传统的中立地位受到質疑,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美国大学争论的焦点。[27]与这些主张不同,希尔斯对大学的社会责任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坚持大学教师应当享有高度的学术自由,大学承担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基础性的教学和高水平的研究来进行,并且应当有所限制。
在希尔斯辞世之后的年代里,高等教育沿着过去的步伐发生着更多的变化。无论是丹尼尔·贝尔所称的“后工业社会的轴心机构”,曼纽尔·卡斯特所誉的“信息经济的发动机”,还是菲利普·阿特巴赫所指的“21世纪全球经济的核心机构”,都指出了大学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性。[28]信息技术推动国际合作的加强,知识、经济、人才、信息、财富在国家间流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已成必然。教育市场的发展带来功能的差别,新的教学型教师角色的出现及教师角色专门化的不断加强,正在与不同类型的聘用形式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学知识产权问题浮出水面,[29]学术自由的情形变得更加复杂。
在众多的变化之中也存在着不变的力量。阿特巴赫指出,尽管高等院校受到了要求变革的压力,并且在过去二十多年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重大变革,大学中却没有什么结构性变化。尽管课程发生了变化,规模扩展也已发生,关于问责制与自主权的争论一直未断,但是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30]正如希尔斯所言,大学的学术精神(academic ethos)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并在某些方面遭到了削弱,但它还是一如既往地保存下来了。[31]希尔斯对学术自由理念的不变坚持是对高等教育界的一个重要启示,也许未来的大学需要在某些方面复苏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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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春阳)
收稿日期:2019-05-05
作者简介:李梦洋,香港大学教育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