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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宣布,他于7月1日再次向5家慈善机构捐赠股票,依当时市值计算,相当于19.3亿美元。完成本年度捐赠以后,巴菲特依然拥有相当于其流通股总数23.3%的哈撒韦公司股票,市值大约439亿美元。
26岁的沃伦·巴菲特成立这家小公司时,一共拥有7位股东(包括他的岳父、姐姐和姐夫,以及他的同学和他的同学的家人),资金10万美元,现如今巴菲特通过控股伯克希尔·哈撒韦,稳居全球富豪榜的前列。巴菲特的人生经历告诉我们:一个正常社会的正义在于,它必须能够改进穷人的处境,并让穷人有机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如果穷人不能通过正当的竞争而改变自己的人生,那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乃至“公平”。
而这恰恰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贫富两极分化,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不平衡,使得“富二代”和“官二代”,以及“收入分配改革”,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但是且慢,“收入分配”真要“改革”了吗?对此,仍有太多的人心存疑虑。
曾有学者给眼下呼声甚高的“收入分配改革泼了一盆冷水”——他说:目前还找不到数据能够得出某种“城乡差距扩大或缩小”的结论;也没有数据表明,中国收入分配状况正在“继续恶化”之中。此议一出,舆论大哗。
以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而论,我们无须讳言,占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对强势垄断形成了严重的“依赖”。在政府主导模式中,尤其是在大型国有企业的垄断式经营过程中,已经认可了“发展”模式之下的“寻租”体系,一个全国性的、从上到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颇具“梯度”的贫富差异由此形成。所谓“靠近权利,收入则高,高了还能再高,直到九天之上;远离权利,收入则低,低了还能再低,直到九地之下”。
众所周知,社会分配并非只有物质所得。就仅以物质所得而言,至少也应包括资本所得、资源效率所得以及生产资料所得等三个剩余部分。而在我国当前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过程中,无所不在的政府调控,始终将政府税赋收入维持在越来越高的占比及增率之下(当前个别行业的高利润无一不是源于该行业的垄断利润,或政府的权力转移),根据历年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在1990年代以前,我国代表劳动者所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50%以上,2001年后这个比重不断下降,到2007年已降至39.7%。
现在我们回归问题的本原:什么是财产?谈收入改革,应当引入“新财产”的概念,不能是仅仅涉及教科书上那些旧的财产概念。如果不解构财产的来源,仅仅在口头上提倡对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个别结构进行改革,肯定解决不了收入分配的真问题。
在农业社会,财产必须是有形体的,可见的,可测的;
在商业社会,财产必须是有稳定价格,并且可以用于交换其他财产的,无论有形或者无形;
在资本社会,财产必须得到政府的特许,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大量的政府产品流入商品市场,财产彻底无形化了;
在眼下,全球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就业、言论自由、养老金、原始股权、政府特许牌照,成为新的有形的财产;在此阶段,新财产(new property,弗里德曼定义)出现了,其最重要的特征是:权利成为财产。
权利,是分配资源的主要工具,但它却是体制的产品。所以,无论其合理或不合理,其后必定需要暴烈的力量,给予其有力的保障。当然,有形的财产,更易被公众所认知,值得重视的是那些“不动声色”但却始终存在的“权利之手”,比如汇率与利率,比如繁荣过后的滞胀。不限制这只手,你又何能解决社会分配体制的公平?
是的!权利成为一种财产,才是人类社会无法达到共富的主要障碍,或者换句话说:权利面前,任何没有防卫手段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已不再是财产。
因此,权利分配的不合理,是形成国民收入两极分化的肯——“一个社会如果财富只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注定这个社会是不公平的,因而它也是不稳定的。”(《温家宝总理日前接受日本广播协会电视专访》)
事实上,共富,只是一个相当遥远的改革目标。改革,就是重建新的权利关系,改革所创造出的财产,皆为新财产,其本质是权利分配(而不是收入分配)。收入两极分化,其实是因为人们手中的权利分化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收入分配改革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天赋之权有多少是人们平等所有的。
26岁的沃伦·巴菲特成立这家小公司时,一共拥有7位股东(包括他的岳父、姐姐和姐夫,以及他的同学和他的同学的家人),资金10万美元,现如今巴菲特通过控股伯克希尔·哈撒韦,稳居全球富豪榜的前列。巴菲特的人生经历告诉我们:一个正常社会的正义在于,它必须能够改进穷人的处境,并让穷人有机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如果穷人不能通过正当的竞争而改变自己的人生,那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乃至“公平”。
而这恰恰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贫富两极分化,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不平衡,使得“富二代”和“官二代”,以及“收入分配改革”,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但是且慢,“收入分配”真要“改革”了吗?对此,仍有太多的人心存疑虑。
曾有学者给眼下呼声甚高的“收入分配改革泼了一盆冷水”——他说:目前还找不到数据能够得出某种“城乡差距扩大或缩小”的结论;也没有数据表明,中国收入分配状况正在“继续恶化”之中。此议一出,舆论大哗。
以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而论,我们无须讳言,占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对强势垄断形成了严重的“依赖”。在政府主导模式中,尤其是在大型国有企业的垄断式经营过程中,已经认可了“发展”模式之下的“寻租”体系,一个全国性的、从上到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颇具“梯度”的贫富差异由此形成。所谓“靠近权利,收入则高,高了还能再高,直到九天之上;远离权利,收入则低,低了还能再低,直到九地之下”。
众所周知,社会分配并非只有物质所得。就仅以物质所得而言,至少也应包括资本所得、资源效率所得以及生产资料所得等三个剩余部分。而在我国当前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过程中,无所不在的政府调控,始终将政府税赋收入维持在越来越高的占比及增率之下(当前个别行业的高利润无一不是源于该行业的垄断利润,或政府的权力转移),根据历年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在1990年代以前,我国代表劳动者所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50%以上,2001年后这个比重不断下降,到2007年已降至39.7%。
现在我们回归问题的本原:什么是财产?谈收入改革,应当引入“新财产”的概念,不能是仅仅涉及教科书上那些旧的财产概念。如果不解构财产的来源,仅仅在口头上提倡对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个别结构进行改革,肯定解决不了收入分配的真问题。
在农业社会,财产必须是有形体的,可见的,可测的;
在商业社会,财产必须是有稳定价格,并且可以用于交换其他财产的,无论有形或者无形;
在资本社会,财产必须得到政府的特许,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大量的政府产品流入商品市场,财产彻底无形化了;
在眼下,全球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就业、言论自由、养老金、原始股权、政府特许牌照,成为新的有形的财产;在此阶段,新财产(new property,弗里德曼定义)出现了,其最重要的特征是:权利成为财产。
权利,是分配资源的主要工具,但它却是体制的产品。所以,无论其合理或不合理,其后必定需要暴烈的力量,给予其有力的保障。当然,有形的财产,更易被公众所认知,值得重视的是那些“不动声色”但却始终存在的“权利之手”,比如汇率与利率,比如繁荣过后的滞胀。不限制这只手,你又何能解决社会分配体制的公平?
是的!权利成为一种财产,才是人类社会无法达到共富的主要障碍,或者换句话说:权利面前,任何没有防卫手段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已不再是财产。
因此,权利分配的不合理,是形成国民收入两极分化的肯——“一个社会如果财富只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注定这个社会是不公平的,因而它也是不稳定的。”(《温家宝总理日前接受日本广播协会电视专访》)
事实上,共富,只是一个相当遥远的改革目标。改革,就是重建新的权利关系,改革所创造出的财产,皆为新财产,其本质是权利分配(而不是收入分配)。收入两极分化,其实是因为人们手中的权利分化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收入分配改革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天赋之权有多少是人们平等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