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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中对于证据失权制度的判断标准,大致体现为由严格的随时提出主义向宽松的适时提出主义转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二审程序中逾期证据所采取的态度略有不同。一审程序的充实有效利用是上诉审程序采取失权制裁的重要前提,立法原则所确立的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关系之差异为上诉审程序证据失权的宽严程度奠定了基本色调,审前准备程序的充实度和有效程度也影响着审级视野下证据失权制度适用的严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