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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管理模式与机制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研究不同类型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模式,特别是借鉴发达国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考核、监督,以及职业资格评定方面的成熟经验,对于我们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市场化和社会化要求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期将介绍英、德等国家对职业经理人评价与监管的有关情况。
(续上期)英国是老牌的工业化国家,英国在职业经理人的管理上比较注重政府引导工作,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同时,英国法律制度完备,确保了企业外部市场的规范运作,对中高级职业经理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英国职业经理人知识和技能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的有NVQS的特许经理人资格制度。
NVQS是英国政府设立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覆盖150个行业和专业,设置数千个职位技能要求,真实而有效地考核申请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职业技能。NVQS资格标准是通过英国企业所有者共同讨论确定。对于职业经理,主要设行政管理证书,共分为五级。
申请NVQS没有年龄、知识水平等准入条件的限制,只要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达到其中的五个级别之一,均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跨行业申请。NVQS的获得非常灵活,在合理的限度内,申请者可以自己确定所要申请的级别、时间、地点和学习方式。英国皇家特许管理协会,目前拥有71万名个人会员和520名团体会员,是英联邦企业管理方面的权威中介组织。该协会专门针对职业经理设计了一个持续职业发展项目(简称CPD),可以对职业经理的工作实践进行动态的业绩记录、评价,以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英国政府对于中高级经理人的法律约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会计法》以及规范证券市场的部分法规中,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有非常严格的规范。
英国《公司法》在世界上是最早设立,从1844年由英国议会通过至今,经过数十次修订,在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强化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方面比较成功。证券法规主要有:《反欺诈(投资)法(1958年)》、《公平交易法》、《财务服务法案》、《金融服务法》等,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财务制度等行为方面对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规范。
英国的人才市场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激励、约束、监督效力比较明显,完善的法律环境保证了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贡献和才能在薪酬上能得到充分体现。英国实行外部审记制度,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企业内部一般不设监事会,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监控功能通过外部审计和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英国外部市场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强有力约束,主要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透明度和外部完善的法制环境。
德国的特点是是政府通过《公司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进行约束,通过《考试条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德国企业最大特点是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层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较强。公司经理人员多为大股东选派,其变动更多地受该大股东的影响,而不是市场,因而相对稳定。德国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是双重内部管理结构,设立了双重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负责对管理层的监督。管理董事会的成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监督董事会成员不能充当管理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与监督机构,在德国监督董事会中强调职工参与,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占到1/3到1/2的席位。但是监督董事会不得干预管理董事会的经营业务,德国的管理董事会是执行监督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行的机构。
政府对中高级职业经理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相关法律制度;德国工商会在指导和促进企业对人才的培训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完善的法律是德国对于职业经理人监管的主要途径。
(续上期)英国是老牌的工业化国家,英国在职业经理人的管理上比较注重政府引导工作,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同时,英国法律制度完备,确保了企业外部市场的规范运作,对中高级职业经理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英国职业经理人知识和技能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的有NVQS的特许经理人资格制度。
NVQS是英国政府设立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覆盖150个行业和专业,设置数千个职位技能要求,真实而有效地考核申请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职业技能。NVQS资格标准是通过英国企业所有者共同讨论确定。对于职业经理,主要设行政管理证书,共分为五级。
申请NVQS没有年龄、知识水平等准入条件的限制,只要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达到其中的五个级别之一,均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跨行业申请。NVQS的获得非常灵活,在合理的限度内,申请者可以自己确定所要申请的级别、时间、地点和学习方式。英国皇家特许管理协会,目前拥有71万名个人会员和520名团体会员,是英联邦企业管理方面的权威中介组织。该协会专门针对职业经理设计了一个持续职业发展项目(简称CPD),可以对职业经理的工作实践进行动态的业绩记录、评价,以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英国政府对于中高级经理人的法律约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会计法》以及规范证券市场的部分法规中,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有非常严格的规范。
英国《公司法》在世界上是最早设立,从1844年由英国议会通过至今,经过数十次修订,在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强化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方面比较成功。证券法规主要有:《反欺诈(投资)法(1958年)》、《公平交易法》、《财务服务法案》、《金融服务法》等,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财务制度等行为方面对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规范。
英国的人才市场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激励、约束、监督效力比较明显,完善的法律环境保证了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贡献和才能在薪酬上能得到充分体现。英国实行外部审记制度,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企业内部一般不设监事会,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监控功能通过外部审计和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英国外部市场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强有力约束,主要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透明度和外部完善的法制环境。
德国的特点是是政府通过《公司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进行约束,通过《考试条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德国企业最大特点是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层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较强。公司经理人员多为大股东选派,其变动更多地受该大股东的影响,而不是市场,因而相对稳定。德国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是双重内部管理结构,设立了双重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负责对管理层的监督。管理董事会的成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监督董事会成员不能充当管理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与监督机构,在德国监督董事会中强调职工参与,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占到1/3到1/2的席位。但是监督董事会不得干预管理董事会的经营业务,德国的管理董事会是执行监督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行的机构。
政府对中高级职业经理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相关法律制度;德国工商会在指导和促进企业对人才的培训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完善的法律是德国对于职业经理人监管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