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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原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较大的区别。文章比较了这两种责任保险的主要差异,阐述了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并存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并存情况下理赔的模式,认为二者的共存构成了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更好地体现了车辆责任保险对于受害者和投保人权益的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