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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引发了数个值得思考的刑法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 ,首先 ,盗窃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行为人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所认识。其次 ,在行为人无法认识盗窃对象的特殊价值时 ,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可以更好地解释对行为予以刑法处罚的根据。再次 ,"天价"并非无价 ,被盗葡萄的价值仍可以确定 ,但该数额不能包括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