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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粘锅“翻车”的直播红人李佳琦,近日在直播推销“阳澄状元蟹”时,将不是产自阳澄湖的螃蟹介绍为阳澄湖大闸蟹,而再次陷入虚假宣传的质疑漩涡。而另一位红人薇娅直播推销的“蟹状元”牌大闸蟹,也没有正宗阳澄湖大闸蟹的防伪蟹扣。
和品牌代言人一样,直播红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但他们宣传的产品也可能存在名不副实等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假货年年有,岂止直播间
秦蔡(资深媒体人)
没有看过李佳琦直播的年轻女生应该很少了,其经典的“Oh my God!全体女生,买它!”一写下来,简直就自带音效。
在夸张、鼓动性的语言诱导下,手机前的观众疯狂地下单,造就了各种各样的带货奇迹。这很容易让人想起以前电视直播的“八心八箭钻石!不要两万九,不要两千九!只要299!”
电视购物红人侯总也曾经火过,可惜没有出生在网络直播年代,不能像李佳琦、薇娅等人一样,以一己之力实现超越多數中型企业的全年销售额。
也正是因为这种顶级的流量,李佳琦直播“翻车”事故迅速登上热搜。
“翻车”究竟为何事?“炊大皇”不粘锅请李佳琦直播带货,小助理在旁为大家演示煎蛋,结果鸡蛋不给面子,死死粘在锅底上,现场尴尬到无解。后来团队解释称,研读说明书之后才发现,锅需要先用沸水煮过。而且煎荷包蛋是需要倒油的,95后小助理不知道这个小常识,直播时干煎也是导致粘锅的原因之一。
好容易这事退下热搜榜,“双十一”期间李佳琦又作死,在直播推销“阳澄状元蟹”时,将不是产自阳澄湖的螃蟹介绍为阳澄湖大闸蟹,再次陷入虚假宣传的质疑漩涡。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直播带货的网络营销狂欢,主播为了博眼球、冲销量而进行虚假宣传,销售自己都不甚了解、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甚至诋毁竞争对手。这些行为,都成了直播带货的黑点。
毫无疑问,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新登场的销售模式。主播层出不穷,主播们所推荐的商品也是海量的,其中不乏鱼目混珠的劣质产品。许多监管措施没来得及跟上,因此人们开始质疑直播销售卖货的可取性。
但转念一想,难道在这种销售模式出现之前,不粘锅就没有粘锅的?大闸蟹就没有冒充阳澄湖的?
如此想来,好像事情并没有变得更坏。无良商家没有消失过,因为贪便宜而失去判断力的消费者也永远不会消失。
假货年年有,岂止直播间。“生产”假货的,并不是网络直播这种销售形式,而是卖家的贪欲。
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
武春(人大工作者)
所谓直播带货,通常是指主播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并给出购买链接的行为。
主播们直播带货时,实际上是以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的,属于广告行为。他们借助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广告内容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广告的传播效果,也有利于消费者更加直观地了解商品性能,从而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
直播带货是一种商业营销的创新方式,有很多好处和优势,值得发扬光大。但随之而出现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管,尽力杜绝。
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网络直播必须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当然还有其它的一些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条款对涉及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广告主、网络平台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要宣传贯彻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如果出现虚假广告,一定要依法处罚到位。
监管部门要与网络直播平台积极合作,建立并完善关于直播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举报计入评价系统,把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并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使网民都能知晓黑名单;符合依法取消直播带货资格的要及时取消;要努力使网络直播平台及相关人员发布虚假广告所付出的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以此更好地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可以投诉、举报
宋炎(法律工作者)
带货直播中的主播,属于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代言人,即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故主播在直播中宣传推荐了自己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直播推荐内容虚假,用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均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认为主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在已经因为主播的宣传推荐,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情形下,若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广告法规定,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之下,无论主播是否明知广告内容虚假,均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和品牌代言人一样,直播红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但他们宣传的产品也可能存在名不副实等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假货年年有,岂止直播间
秦蔡(资深媒体人)
没有看过李佳琦直播的年轻女生应该很少了,其经典的“Oh my God!全体女生,买它!”一写下来,简直就自带音效。
在夸张、鼓动性的语言诱导下,手机前的观众疯狂地下单,造就了各种各样的带货奇迹。这很容易让人想起以前电视直播的“八心八箭钻石!不要两万九,不要两千九!只要299!”
电视购物红人侯总也曾经火过,可惜没有出生在网络直播年代,不能像李佳琦、薇娅等人一样,以一己之力实现超越多數中型企业的全年销售额。
也正是因为这种顶级的流量,李佳琦直播“翻车”事故迅速登上热搜。
“翻车”究竟为何事?“炊大皇”不粘锅请李佳琦直播带货,小助理在旁为大家演示煎蛋,结果鸡蛋不给面子,死死粘在锅底上,现场尴尬到无解。后来团队解释称,研读说明书之后才发现,锅需要先用沸水煮过。而且煎荷包蛋是需要倒油的,95后小助理不知道这个小常识,直播时干煎也是导致粘锅的原因之一。
好容易这事退下热搜榜,“双十一”期间李佳琦又作死,在直播推销“阳澄状元蟹”时,将不是产自阳澄湖的螃蟹介绍为阳澄湖大闸蟹,再次陷入虚假宣传的质疑漩涡。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直播带货的网络营销狂欢,主播为了博眼球、冲销量而进行虚假宣传,销售自己都不甚了解、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甚至诋毁竞争对手。这些行为,都成了直播带货的黑点。
毫无疑问,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新登场的销售模式。主播层出不穷,主播们所推荐的商品也是海量的,其中不乏鱼目混珠的劣质产品。许多监管措施没来得及跟上,因此人们开始质疑直播销售卖货的可取性。
但转念一想,难道在这种销售模式出现之前,不粘锅就没有粘锅的?大闸蟹就没有冒充阳澄湖的?
如此想来,好像事情并没有变得更坏。无良商家没有消失过,因为贪便宜而失去判断力的消费者也永远不会消失。
假货年年有,岂止直播间。“生产”假货的,并不是网络直播这种销售形式,而是卖家的贪欲。
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
武春(人大工作者)
所谓直播带货,通常是指主播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并给出购买链接的行为。
主播们直播带货时,实际上是以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的,属于广告行为。他们借助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广告内容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广告的传播效果,也有利于消费者更加直观地了解商品性能,从而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
直播带货是一种商业营销的创新方式,有很多好处和优势,值得发扬光大。但随之而出现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管,尽力杜绝。
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网络直播必须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当然还有其它的一些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条款对涉及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广告主、网络平台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要宣传贯彻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如果出现虚假广告,一定要依法处罚到位。
监管部门要与网络直播平台积极合作,建立并完善关于直播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举报计入评价系统,把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并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使网民都能知晓黑名单;符合依法取消直播带货资格的要及时取消;要努力使网络直播平台及相关人员发布虚假广告所付出的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以此更好地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可以投诉、举报
宋炎(法律工作者)
带货直播中的主播,属于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代言人,即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故主播在直播中宣传推荐了自己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直播推荐内容虚假,用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均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认为主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在已经因为主播的宣传推荐,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情形下,若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广告法规定,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之下,无论主播是否明知广告内容虚假,均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