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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在家庭成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传统婚姻制度也开始发生许多不同以往的新变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在城市与乡村是有很大不同的。对城市婚姻的变化,人们关注得较多,研究成果也很突出,但对农村婚姻状况的研究则不那么尽如人意。事实上,在近代以来城乡差异日趋显著的情况下,对婚姻状况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变化较为剧烈的大中城市显然是不够的。本文重点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择偶方式作一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重视。
择偶方式是对婚姻问题进行探讨的重要内容之一。换言之,就是男女两性是如何选择以至组成一个家庭的。社会学的一些研究成果表明,自一夫一妻制度确立以来,人类拥有的择偶方式主要有四种:包办婚姻;自由择偶,需经父母同意;自由择偶,无需父母同意;包办婚姻与自由择偶并存。一般地说,当人们拥有择偶的自由时,包括爱情、性欲、孤独感、求子愿望以及成年人特有的情感在内的个人动机才可以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相反,当社会把安排子女结婚的权力赋予家庭中的长者的时候,子女在择偶过程中的意愿则变得无足轻重①。从历史上看,这几种择偶方式在传统中国社会都存在,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在汗牛充栋的典籍中找到证明性的例子。但就实际情况看,占据主导地位的择偶方式却只有一种,即以包办婚姻为主,它规定并约束着当时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的择偶行为,代表着婚姻制度的主流。
这种千百年来曾深深刻嵌在人们意识和行为之上的包办择偶方式虽然在近代以来遭到了不少接受新思潮青年人的抨击,但"对居住在乡下的占中国总人数3/4的农民的影响要小得多"②。广大农村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交通以及各种传播媒介的落后,依然是古道犹存。青年男女择偶的主渠道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仍被人们所固守着。
"父母之命"的重要意义在于父母对自己子女在选择配偶上具有较为严格的决定权和终审权。一般来说,父母的意志即代表着子女的择偶意志,不经过父母首肯而自行选择的配偶很难转化为现实,子女个人的力量在此不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这一点,我们从民国年间一些学者的社会调查中即可得到确凿的证实。社会学家李景汉先生于20年代后期在河北定县的社会调查说明,所有"男女的婚姻都是父母规定,媒人介绍的"③。另据30年代一份关于河北省一个村镇的调查表明:"父母之命"还是农村中构成青年男女择偶的重要因素,农家女子"一到结婚年龄的时候,亲戚媒妁与女子的父母碰到一块,便会提起她的婚姻事宜",待父母断定女子的终身后,"反而特意的不使她知道,直等到置买嫁妆的时候,她才能有所会意,真正的待她知道这事,非等到婚礼的前一日不可"④。同时期山东邹平县的调查结果也表明,该县青年男女的择偶,"全由家长作主,家长若为其子女订婚时,就先请媒人去向某一女家长说,如其家长称意,媒翁便将男家的生年交于女家,以备女家请人合宫如批八字,若是合着上等宫,就算相宜"⑤。费孝通先生于30年代中期对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的典型调查同样说明了南方农村的择偶方式与北方农村具有同质性:"儿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并且服从父母的安排。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⑥由此可见,由于父母或家长在子女成立家庭问题上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因而为子女择偶更多的体现的是父母或家长的价值观念、选择对象的标准以及对婚姻的期待,择偶实际上成为两个家庭之间老人们所进行交易和感情联络的一种方式。
由父母或家长之命为子女缔结的婚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其他更为特别的表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形式有三种:童养婚、指腹为婚和对盅作亲。
第一,童养婚。所谓童养婚是指女家贫穷,无力抚养,出于生计考虑,童年即与人订婚;未及婚期,即将女子送至夫家抚养,操劳家务与婆家人相同。与其夫以兄妹相称,待长大后成亲。这种婚姻形式尽管在南北农村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毫无疑问都是存在的。如在江苏宝山县,"寒门之女有订婚后即过门为童养媳者"⑦;在湖北浠水县,"童养媳及抢妇的习俗很重"⑧。另据费孝通先生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的调查表明:该村在最近的十年里,"小媳妇"(即童养媳)的数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在婚前是"小媳妇",占总数的17%。在未婚妇女244人中,"小媳妇"就有95人,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人家就有一个"小媳妇"⑨。北方农村童养婚现象虽然没有南方农村普遍和盛行,但也同样存在。如地处西北的陕西同官县,"其贫家不能成礼,幼即童养过门,男子无力早娶者,更多利此"10;在河北清河县,"贫不易娶妇之家,多有童养媳者"11;在吉林通化,"童养媳之风盛行"12。
第二,指腹为婚。所谓指腹为婚,是指男女两家的父母或祖父母相约,如果两家所生之子为一男一女,则于子女长大成人后结为夫妻,即所谓"两家妇人俱孕,约产后男女相配"。如李景汉先生20年代末在河北定县的调查表明,农家指腹为婚的现象在当地是不难见到的。如两家都要生养小孩,又为世交,"所以在小孩没有出母腹以前,两家大人就预先约定。一男一女,结为亲家;两家都是男孩,结成兄弟,两家都是女孩,结成姊妹"13。此外,一些县志对此也有不少记载,如在湖南嘉禾县,农家"有指腹为婚者"14;在四川长寿县,"甚有指腹为婚者"15;在贵州定番县汉族农家婚事中,民国年间同样流行着"割衣襟"的习俗,即男女两家感情十分密切,"欲进为秦晋之好,但双方子女又都在母胎中,此时双方各将衣襟割下,彼此作质,预约胎儿产生时,适值一男一女,当然即为终身伴侣,否则即为昆弟或姊妹"16。山西临晋县虽然有不少人视此做法为"非礼",但实际上仍"有指腹割襟者"17。
第三,对盅作亲。所谓对盅作亲,是指男女两家的父亲关系较好,"情投意合,互相敬重",若是在喝酒高兴时,提起儿女的婚事,同时也愿意让双方的子女结为夫妻的话,那么就一言为定,"两个人酒盅一碰,互相痛饮一起",这样,男女两个孩子的终身大事就算是断定了18。
以上三种类型都属于由父母或家长为子女包办择偶的表现形式。尽管它们可以视为是父母包办择偶现象中的特殊类型,并不是大多数农家所遵从和追求的方式,甚至这些类型择偶的发生还往往带有一些偶然和不确定的因素在内,但很显然,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体现着在择偶过程中父母或家长们的意志和力量的重要性。
包办择偶,除了"父母之命"外,"媒妁之言"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20世纪上半期的广大农村地区,媒妁依然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它对择偶的两个家庭之间起着牵线搭桥、传递信息的作用。无论是男方家庭还是女方家庭,都把媒人看成依赖的对象,只有经过媒妁撮合的婚事才被大多数农家视为是合乎"礼仪"的婚姻,才算是做到了"明媒正娶"。事实上,男子无媒不娶,女子无媒不嫁,仍为大多数农家所必须遵守的固定性规范。民国年间各地所编撰的县志对此多有记载,如"邑中婚礼先通媒妁,次送年庚,次纳采、行婚"B19;"由媒人向女家请求草庚帖,女家书女子年庚于帖,由媒送男家,三日内家中无他异兆,遂订婚约"20;"婚姻须媒氏撮合"21;"婚姻凭媒商定","必先通媒妁之言"22;"初订婚时,由媒妁通二姓好"23等等,这些几乎如出一辙的记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媒妁在各地农村家庭成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普遍性。
从构成上看,穿梭于男女两家庭之间的媒人,大致有两类:一是多以亲戚故旧、邻里的老街坊充当的媒人。此等媒人在农村中最为普遍。他们有时是自己主动去双方家游说,有时是受一方家长之托到另一方去奔波。由于"此等媒妁不求酬报,鲜有欺诈",又多是本家族、本地区年龄较大、德高望重之人,因而最受人们的欢迎和重视。另一类则是专以媒妁为营生的人。这类媒人往往有着很强的私自目的,在其穿梭两家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在欲求联姻的两家那里受到热情的款待,而且在事成之后还能得到一笔酬金,因而她们往往利用不同区域农家之间缺乏往来、联络不畅等情况,左右逢迎,巧舌如簧,隐瞒事实真相,诱得两家深信不疑,正所谓"三分实,七分虚","富贵随口定,美丑趁心生,再无一句实话"。但当婚姻缔成,事实全非,令当事人苦不堪言,"夫妻反目者,比比皆是"24。正由于这类媒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以赚钱为目的,并酿成了许多婚姻悲剧,因而在一些地方的民歌中有不少斥责和羞恶这些媒人的内容。如陕北民歌《媒人心太坏》中唱道:"不怪大(方言:父亲),不怪妈,光怪媒人心太瞎(心太坏之意);媒人肉,用油煎;媒人筋,缠皮鞭;有一日媒人死故了,骨头拿来当柴烧。"25
尽管上述两种类型的媒妁存在着差异,某些方面也不可一概而论,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是哪一种媒人,都同"父母之命"一样,起着对青年男女择偶控制与包办的作用,婚姻当事人的情感和意愿不是被考虑的事情,而是由家庭的门第、经济利益所替代。在这一点上,它们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千百年来曾在中国社会盛行并依然在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中发生着作用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疑是落后的。这种择偶方式在现实生活中酿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其弊端十分明显。最大的弊端在于此种择偶方式容易对婚姻当事人造成大的损害。这种"专重父母之命,于男女之意思概置不问",而"强为结合"的婚姻,不仅缺少美满性,使得婚姻质量难以提高,而且夫妻反目者比比皆是,造成不少青年男女终身抱憾。如在陕西省扶风县,由于"一般男女结婚,率多有父母主持,子女不能过问",所以,这种不良的婚姻制度,"往往结果发生种种之恶劣现象,以致家庭酿出事端,男女感觉无限痛苦"26。30年代一项对河南洛阳、孟津、伊川、偃师、巩县、登封、宜阳、嵩县等地的调查也表明,由于择偶"均凭父母全权办理,因而夫妇不和,甚至离异者,亦在所难免"27。另据山东牟平县志记载,由于大多数家庭"父母专制,未征得子女同意,强为订婚,致发生不幸事件者,亦时有之"28。类似的这些记载,在20世纪上半期的一些实地调查资料和各地县志中屡见不鲜。
当然,包办择偶所显示出来的弊端远不止于此,事实上,它所造成的另外一些后果同样是值得注意的。从大量材料看,由于包办择偶大多是以早婚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对婚姻当事人在生理上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人口身体健康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来说,在父母包办择偶方式下所盛行的早婚,女子的生育期不仅早而且长,其生产率也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择偶方式下的早婚,事实上容易导致一些婚姻当事人 "生子瘘弱,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生子,是以教化不行,而女多夭"29。正如有些县志所说的那样:"未成年男女结为夫妇,戕伐未发育之身体,害莫大焉。"30乔启明先生1924年至1925年对安徽、河南、江苏、山西4省11处的4216户农家调查后也指出,早婚极易造成"婴儿因先天不足而夭折",当时婴儿死亡率高达1294‰,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96%,而且"每年女子死于难产上的,却已是一大可惊人的事件"31。很显然,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控制下的早婚,对于当事人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农村社会,从主体上看,依然是一个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每个家庭是独立的经济单位,是人们就业的最主要源泉。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家中的生产,以保持家庭生产功能的正常运转。因而,在这种性质的家庭中,婚姻的首要意义在于它是使现存家庭生产持续下去和保持稳定的一种手段。而在这方面,包办择偶则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因为它为父母或家长提供了向年轻的家庭成员和外来者实施控制的功能,并成为家庭单位的组成部分。从父母为儿子包办娶妻角度而言,其意义并不仅仅是为了娶妻,而是为家中接来一个新的分子,能够与家中其他人共同生产、生活的人,一个能使家庭的香火一代代不断的人。从父母为女儿包办择夫的角度而言,其意义也不仅仅是为女儿择夫,而是尽可能地通过嫁女为家庭谋取某种经济上的利益,并建立起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往来。正因为择偶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首先是对家庭而不是对个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而对子女配偶选择的权力相应地也就纳入了由父母或家长控制的范围,并按照他们的标准去选择。当然,包办择偶方式之所以在20世纪上半期的农村社会依然具有普遍意义,并为大多数家庭共同遵守,还与其他一些因素联系在一起。如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依然是传统式的家长制家庭,权力主要集中在父母或家长手中,子女则相应地处于无权和服从的地位。此外,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也是一个各方面流动都十分缓慢的社会,新的文化因素的传递不仅慢,而且也相当不易,有形或无形的传统式伦理道德还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起着重大的导向作用。这些因素都使得包办择偶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化成为可能。
①②(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147、404页。
③1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99页。
④18、潘玉林:《一个村镇的农妇》。《社会学界》第六卷,1933年版。
⑤刘健飞:《邹平县风俗调查纲要》。《乡村建设》第三卷,第七期,1934年版。
⑥⑨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9页。
⑦《宝山县志》卷五,礼俗志,1932年铅印本。
⑧《浠水县志》卷五,礼俗志,1932年铅印本。
10、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11、《清河县志》卷九,1932年铅印本。
12、22、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158页。
14、《嘉禾县图志》卷九,礼俗篇,1939年刊本。
15、《长寿县志》卷四,1929年石印本。
16、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版,第665页。
17、23、29、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710、635、518页。
19、《广宁县志》卷十二,风俗,婚礼,1934年刊本。
20、《榴江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1938年铅印本。
21、《霞浦县志》卷二十二,礼俗志,1930年铅印本。
24、《井陉县志》第十编,1935年铅印本。
25、《黄陵县志》卷十八,1945年铅印本。
26、王北屏:《扶风妇女现状一瞥》。《新陕西》月刊,1932年4月创刊号。
27、焦龙华:《洛阳农村之一斑》。《农村经济》第三卷,第一期,1936年10月版。
28、《牟平县志》卷三,1937年铅印本。
30、《平乐县志》卷二,社会,附早婚,1941年铅印本。
31、乔启明:《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第二十五卷,第二十一号。
(傅建成,1962年生人。西北大学文博学院院长、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近现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研究。独立完成学术著作2部,主编或参加撰写的学术著作5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项、陕西省教委专项基金项目2项。作为主持人之一,进行了国家教育部教改项目"中国通史多媒体教材"的开发研究,并负责"中国现代史"部分的研制工作。)
责任编辑:林屹
择偶方式是对婚姻问题进行探讨的重要内容之一。换言之,就是男女两性是如何选择以至组成一个家庭的。社会学的一些研究成果表明,自一夫一妻制度确立以来,人类拥有的择偶方式主要有四种:包办婚姻;自由择偶,需经父母同意;自由择偶,无需父母同意;包办婚姻与自由择偶并存。一般地说,当人们拥有择偶的自由时,包括爱情、性欲、孤独感、求子愿望以及成年人特有的情感在内的个人动机才可以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相反,当社会把安排子女结婚的权力赋予家庭中的长者的时候,子女在择偶过程中的意愿则变得无足轻重①。从历史上看,这几种择偶方式在传统中国社会都存在,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在汗牛充栋的典籍中找到证明性的例子。但就实际情况看,占据主导地位的择偶方式却只有一种,即以包办婚姻为主,它规定并约束着当时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的择偶行为,代表着婚姻制度的主流。
这种千百年来曾深深刻嵌在人们意识和行为之上的包办择偶方式虽然在近代以来遭到了不少接受新思潮青年人的抨击,但"对居住在乡下的占中国总人数3/4的农民的影响要小得多"②。广大农村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交通以及各种传播媒介的落后,依然是古道犹存。青年男女择偶的主渠道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仍被人们所固守着。
"父母之命"的重要意义在于父母对自己子女在选择配偶上具有较为严格的决定权和终审权。一般来说,父母的意志即代表着子女的择偶意志,不经过父母首肯而自行选择的配偶很难转化为现实,子女个人的力量在此不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这一点,我们从民国年间一些学者的社会调查中即可得到确凿的证实。社会学家李景汉先生于20年代后期在河北定县的社会调查说明,所有"男女的婚姻都是父母规定,媒人介绍的"③。另据30年代一份关于河北省一个村镇的调查表明:"父母之命"还是农村中构成青年男女择偶的重要因素,农家女子"一到结婚年龄的时候,亲戚媒妁与女子的父母碰到一块,便会提起她的婚姻事宜",待父母断定女子的终身后,"反而特意的不使她知道,直等到置买嫁妆的时候,她才能有所会意,真正的待她知道这事,非等到婚礼的前一日不可"④。同时期山东邹平县的调查结果也表明,该县青年男女的择偶,"全由家长作主,家长若为其子女订婚时,就先请媒人去向某一女家长说,如其家长称意,媒翁便将男家的生年交于女家,以备女家请人合宫如批八字,若是合着上等宫,就算相宜"⑤。费孝通先生于30年代中期对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的典型调查同样说明了南方农村的择偶方式与北方农村具有同质性:"儿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并且服从父母的安排。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⑥由此可见,由于父母或家长在子女成立家庭问题上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因而为子女择偶更多的体现的是父母或家长的价值观念、选择对象的标准以及对婚姻的期待,择偶实际上成为两个家庭之间老人们所进行交易和感情联络的一种方式。
由父母或家长之命为子女缔结的婚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其他更为特别的表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形式有三种:童养婚、指腹为婚和对盅作亲。
第一,童养婚。所谓童养婚是指女家贫穷,无力抚养,出于生计考虑,童年即与人订婚;未及婚期,即将女子送至夫家抚养,操劳家务与婆家人相同。与其夫以兄妹相称,待长大后成亲。这种婚姻形式尽管在南北农村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毫无疑问都是存在的。如在江苏宝山县,"寒门之女有订婚后即过门为童养媳者"⑦;在湖北浠水县,"童养媳及抢妇的习俗很重"⑧。另据费孝通先生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的调查表明:该村在最近的十年里,"小媳妇"(即童养媳)的数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在婚前是"小媳妇",占总数的17%。在未婚妇女244人中,"小媳妇"就有95人,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人家就有一个"小媳妇"⑨。北方农村童养婚现象虽然没有南方农村普遍和盛行,但也同样存在。如地处西北的陕西同官县,"其贫家不能成礼,幼即童养过门,男子无力早娶者,更多利此"10;在河北清河县,"贫不易娶妇之家,多有童养媳者"11;在吉林通化,"童养媳之风盛行"12。
第二,指腹为婚。所谓指腹为婚,是指男女两家的父母或祖父母相约,如果两家所生之子为一男一女,则于子女长大成人后结为夫妻,即所谓"两家妇人俱孕,约产后男女相配"。如李景汉先生20年代末在河北定县的调查表明,农家指腹为婚的现象在当地是不难见到的。如两家都要生养小孩,又为世交,"所以在小孩没有出母腹以前,两家大人就预先约定。一男一女,结为亲家;两家都是男孩,结成兄弟,两家都是女孩,结成姊妹"13。此外,一些县志对此也有不少记载,如在湖南嘉禾县,农家"有指腹为婚者"14;在四川长寿县,"甚有指腹为婚者"15;在贵州定番县汉族农家婚事中,民国年间同样流行着"割衣襟"的习俗,即男女两家感情十分密切,"欲进为秦晋之好,但双方子女又都在母胎中,此时双方各将衣襟割下,彼此作质,预约胎儿产生时,适值一男一女,当然即为终身伴侣,否则即为昆弟或姊妹"16。山西临晋县虽然有不少人视此做法为"非礼",但实际上仍"有指腹割襟者"17。
第三,对盅作亲。所谓对盅作亲,是指男女两家的父亲关系较好,"情投意合,互相敬重",若是在喝酒高兴时,提起儿女的婚事,同时也愿意让双方的子女结为夫妻的话,那么就一言为定,"两个人酒盅一碰,互相痛饮一起",这样,男女两个孩子的终身大事就算是断定了18。
以上三种类型都属于由父母或家长为子女包办择偶的表现形式。尽管它们可以视为是父母包办择偶现象中的特殊类型,并不是大多数农家所遵从和追求的方式,甚至这些类型择偶的发生还往往带有一些偶然和不确定的因素在内,但很显然,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体现着在择偶过程中父母或家长们的意志和力量的重要性。
包办择偶,除了"父母之命"外,"媒妁之言"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20世纪上半期的广大农村地区,媒妁依然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它对择偶的两个家庭之间起着牵线搭桥、传递信息的作用。无论是男方家庭还是女方家庭,都把媒人看成依赖的对象,只有经过媒妁撮合的婚事才被大多数农家视为是合乎"礼仪"的婚姻,才算是做到了"明媒正娶"。事实上,男子无媒不娶,女子无媒不嫁,仍为大多数农家所必须遵守的固定性规范。民国年间各地所编撰的县志对此多有记载,如"邑中婚礼先通媒妁,次送年庚,次纳采、行婚"B19;"由媒人向女家请求草庚帖,女家书女子年庚于帖,由媒送男家,三日内家中无他异兆,遂订婚约"20;"婚姻须媒氏撮合"21;"婚姻凭媒商定","必先通媒妁之言"22;"初订婚时,由媒妁通二姓好"23等等,这些几乎如出一辙的记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媒妁在各地农村家庭成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普遍性。
从构成上看,穿梭于男女两家庭之间的媒人,大致有两类:一是多以亲戚故旧、邻里的老街坊充当的媒人。此等媒人在农村中最为普遍。他们有时是自己主动去双方家游说,有时是受一方家长之托到另一方去奔波。由于"此等媒妁不求酬报,鲜有欺诈",又多是本家族、本地区年龄较大、德高望重之人,因而最受人们的欢迎和重视。另一类则是专以媒妁为营生的人。这类媒人往往有着很强的私自目的,在其穿梭两家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在欲求联姻的两家那里受到热情的款待,而且在事成之后还能得到一笔酬金,因而她们往往利用不同区域农家之间缺乏往来、联络不畅等情况,左右逢迎,巧舌如簧,隐瞒事实真相,诱得两家深信不疑,正所谓"三分实,七分虚","富贵随口定,美丑趁心生,再无一句实话"。但当婚姻缔成,事实全非,令当事人苦不堪言,"夫妻反目者,比比皆是"24。正由于这类媒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以赚钱为目的,并酿成了许多婚姻悲剧,因而在一些地方的民歌中有不少斥责和羞恶这些媒人的内容。如陕北民歌《媒人心太坏》中唱道:"不怪大(方言:父亲),不怪妈,光怪媒人心太瞎(心太坏之意);媒人肉,用油煎;媒人筋,缠皮鞭;有一日媒人死故了,骨头拿来当柴烧。"25
尽管上述两种类型的媒妁存在着差异,某些方面也不可一概而论,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是哪一种媒人,都同"父母之命"一样,起着对青年男女择偶控制与包办的作用,婚姻当事人的情感和意愿不是被考虑的事情,而是由家庭的门第、经济利益所替代。在这一点上,它们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千百年来曾在中国社会盛行并依然在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中发生着作用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无疑是落后的。这种择偶方式在现实生活中酿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其弊端十分明显。最大的弊端在于此种择偶方式容易对婚姻当事人造成大的损害。这种"专重父母之命,于男女之意思概置不问",而"强为结合"的婚姻,不仅缺少美满性,使得婚姻质量难以提高,而且夫妻反目者比比皆是,造成不少青年男女终身抱憾。如在陕西省扶风县,由于"一般男女结婚,率多有父母主持,子女不能过问",所以,这种不良的婚姻制度,"往往结果发生种种之恶劣现象,以致家庭酿出事端,男女感觉无限痛苦"26。30年代一项对河南洛阳、孟津、伊川、偃师、巩县、登封、宜阳、嵩县等地的调查也表明,由于择偶"均凭父母全权办理,因而夫妇不和,甚至离异者,亦在所难免"27。另据山东牟平县志记载,由于大多数家庭"父母专制,未征得子女同意,强为订婚,致发生不幸事件者,亦时有之"28。类似的这些记载,在20世纪上半期的一些实地调查资料和各地县志中屡见不鲜。
当然,包办择偶所显示出来的弊端远不止于此,事实上,它所造成的另外一些后果同样是值得注意的。从大量材料看,由于包办择偶大多是以早婚的形式来完成的,所以对婚姻当事人在生理上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人口身体健康状况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来说,在父母包办择偶方式下所盛行的早婚,女子的生育期不仅早而且长,其生产率也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择偶方式下的早婚,事实上容易导致一些婚姻当事人 "生子瘘弱,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生子,是以教化不行,而女多夭"29。正如有些县志所说的那样:"未成年男女结为夫妇,戕伐未发育之身体,害莫大焉。"30乔启明先生1924年至1925年对安徽、河南、江苏、山西4省11处的4216户农家调查后也指出,早婚极易造成"婴儿因先天不足而夭折",当时婴儿死亡率高达1294‰,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96%,而且"每年女子死于难产上的,却已是一大可惊人的事件"31。很显然,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控制下的早婚,对于当事人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农村社会,从主体上看,依然是一个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每个家庭是独立的经济单位,是人们就业的最主要源泉。家庭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家中的生产,以保持家庭生产功能的正常运转。因而,在这种性质的家庭中,婚姻的首要意义在于它是使现存家庭生产持续下去和保持稳定的一种手段。而在这方面,包办择偶则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因为它为父母或家长提供了向年轻的家庭成员和外来者实施控制的功能,并成为家庭单位的组成部分。从父母为儿子包办娶妻角度而言,其意义并不仅仅是为了娶妻,而是为家中接来一个新的分子,能够与家中其他人共同生产、生活的人,一个能使家庭的香火一代代不断的人。从父母为女儿包办择夫的角度而言,其意义也不仅仅是为女儿择夫,而是尽可能地通过嫁女为家庭谋取某种经济上的利益,并建立起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往来。正因为择偶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首先是对家庭而不是对个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而对子女配偶选择的权力相应地也就纳入了由父母或家长控制的范围,并按照他们的标准去选择。当然,包办择偶方式之所以在20世纪上半期的农村社会依然具有普遍意义,并为大多数家庭共同遵守,还与其他一些因素联系在一起。如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依然是传统式的家长制家庭,权力主要集中在父母或家长手中,子女则相应地处于无权和服从的地位。此外,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也是一个各方面流动都十分缓慢的社会,新的文化因素的传递不仅慢,而且也相当不易,有形或无形的传统式伦理道德还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起着重大的导向作用。这些因素都使得包办择偶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化成为可能。
①②(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147、404页。
③1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99页。
④18、潘玉林:《一个村镇的农妇》。《社会学界》第六卷,1933年版。
⑤刘健飞:《邹平县风俗调查纲要》。《乡村建设》第三卷,第七期,1934年版。
⑥⑨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9页。
⑦《宝山县志》卷五,礼俗志,1932年铅印本。
⑧《浠水县志》卷五,礼俗志,1932年铅印本。
10、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11、《清河县志》卷九,1932年铅印本。
12、22、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158页。
14、《嘉禾县图志》卷九,礼俗篇,1939年刊本。
15、《长寿县志》卷四,1929年石印本。
16、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版,第665页。
17、23、29、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710、635、518页。
19、《广宁县志》卷十二,风俗,婚礼,1934年刊本。
20、《榴江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1938年铅印本。
21、《霞浦县志》卷二十二,礼俗志,1930年铅印本。
24、《井陉县志》第十编,1935年铅印本。
25、《黄陵县志》卷十八,1945年铅印本。
26、王北屏:《扶风妇女现状一瞥》。《新陕西》月刊,1932年4月创刊号。
27、焦龙华:《洛阳农村之一斑》。《农村经济》第三卷,第一期,1936年10月版。
28、《牟平县志》卷三,1937年铅印本。
30、《平乐县志》卷二,社会,附早婚,1941年铅印本。
31、乔启明:《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研究》。《东方杂志》第二十五卷,第二十一号。
(傅建成,1962年生人。西北大学文博学院院长、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近现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研究。独立完成学术著作2部,主编或参加撰写的学术著作5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项、陕西省教委专项基金项目2项。作为主持人之一,进行了国家教育部教改项目"中国通史多媒体教材"的开发研究,并负责"中国现代史"部分的研制工作。)
责任编辑:林屹